最新国企境外投资备忘录--定稿20140305-.docx
《最新国企境外投资备忘录--定稿20140305-.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国企境外投资备忘录--定稿20140305-.docx(19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备 忘 录本备忘录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委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四部门的核准程序进行说明、旨在阐述江苏省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具体流程,以供参考。第一部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公司拟进行境外投资,该项目作为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一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项目投资应当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4、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2、委员会令第29号)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6、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9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7、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企发1996114号 )8、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1999年9月27日发布并实施二、申请事项(一)境外投资需获得国资委批准1、申请材料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
3、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应报省国资委备案,上报文件包括:(1)项目说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和合资、合作协议(草稿)或意向性文件;(3)相关实物作价评估及确认文件;(4)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5)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和企业近三年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6)投资项目有关许可文件;(7)企业内部决策文件;(8)企业
4、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二)国有产权登记1、办理依据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3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规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根据该规定,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按照填写有关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2、申请
5、材料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样式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附件2。;(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3)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样式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附件5。;(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6、。3、审核登记结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国家出资企业报送产权登记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家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予以登记。办理产权登记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国家出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第二部分: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根据下列法律法规,境外投资项目需经过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具体核准事项包括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的项目信息报告、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境外投资核准制度。同时,对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部分项目,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登记。一、法律依据1、中
7、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6、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二
8、、管理权限划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划分如下:(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事项1、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事项1、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2、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前往台湾地区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第
9、5条: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三、申请事项(一)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的项目信息报告1、办理部门(1)一般情况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
10、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四)工作时间计划表。,境外竞标项目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收购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
11、3年本)第13条: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国发201347号),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91479号)一、本通知所
12、涉及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下列项目:(一)境外收购项目,即国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二)境外竞标项目,即国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招标,以投资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上述项目以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仍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发改外资20091479号),上述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中的境外收购项目、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开
13、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2、项目信息报告主要内容样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附件1。(1)一般情况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工作时间计划表。(2)发改外资20091479号文规定的境外收购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和尽职调查情况;收购或竞标的基本方案
14、和时间安排。3、办理部门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已有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家核准的地方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4、确认函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于报告内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样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附件2。,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于报告内容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要求的项目,将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充和完善。
15、如果发现项目存在明显的重大不利因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确认函中作出特别备注,进行风险提示。对于此类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时将严格审查,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应慎重决策。确认函将标明一定的有效期。有关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如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根据情况办理确认函延期,或者重新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是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二)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关于该部分说明详见外汇管理部分。(三)境外投资核准制度1、申
16、请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2)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2、申请方式(1)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
17、行管理办法第8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2)属于海南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窗口办理 办事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董事签字原件);(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原件);(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原件);(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
18、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原件);(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原件);(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原件);(8)专家评审境外投资风险提示。4、办理时效(1)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
19、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前述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2)海南省发改委:20个工作日。5、办理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项目登记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第4条规定,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
20、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第三部分: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一、法律依据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九年第5号);2、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发【2009】192号);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的通知(商合字【2007】111号);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字【2007】112号);6、境外中资企业(机
21、构)报到登记制度(商合发【2005】447号);7、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商合发【2005】527号)。二、申请事项(一)境外投资的核准1、办理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5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样式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附件1。2、核准条件(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2)投资项目和投资国别应不违反境外投资有关规定(3)不具有下列情形: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国企 境外 投资 备忘录 定稿 201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