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11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统筹使用、分类审批原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区业务主
2、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本业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三)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四)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五)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六)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议事
3、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得作为区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同一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的,由区政府指定一个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各项管理活动。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和撤销等事项;(三)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四)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五)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
4、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行政监察。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后,原则上成立由分管业务区领导任组长的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审定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三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第九条 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提供以下材料报区财政部门审核:(一)设立专项资金书面申请;(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设立必要性及可行性、资金使用方向、政策措施、资金需求、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监管措施、实施条件、设立期限及管理机构等;(三)管理办法草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职责分工、具体资助政策及标准、预
5、(决)算管理、项目审批管理、监督检查、资金存续期等;(四)绩效评价办法草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评价指标体系(定量或定性)、评价方法及组织实施程序等;(五)区财政部门认为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资助政策应明确具体支出标准,减少弹性,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后,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政策需求和我区财力状况,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连同该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办法,一
6、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第十一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办法,应征求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存续期内需调整使用范围或新增支出政策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管理办法及绩效评价办法进行修订,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经区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专项资金按规定批准续期后,其存续期
7、从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未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延期的,区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区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新项目申报。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存续期内因客观原因需撤销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或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资金管理及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区财政部门可提请区政府调整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或撤销专项资金。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不再延期或被撤销的,区财政部门应向区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申请,由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整体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
8、等后续管理工作。第四章 收支计划管理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区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收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构成,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当年各项收入来源、标准和具体金额等内容;(二)支出构成,主要包括支出方向、需使用的资金金额、资助标准、支出项目等具体内容。支出构成可安排不超过总规模10%的机动经费;(三)资金使用进度计划,主要包括落实专项资金当年收支计划拟采用的各项工作措施、执行进度安排等内容;(四)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上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当年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各类支出安排依据、年度资金使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区区 财政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