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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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经济法基础教材变化分析第一章 总论本章总体变化不大。在第二节知识点“民事诉讼”部分有略微调整,主要包括:(1)回避制度有所调整;(2)地域管辖调整了一般地域管辖和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并增加了公司方面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3)执行措施有稍微调整。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本章基本没有变化,只对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调整。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内容没有变化,但是新教材有两处修正。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本章的变动较大,主要变动如下:(1)邮政业、广播电视业、铁路运输服务纳入营改增的范围;(2)营业税中删除了“交通运输业”这个科目,同时删除了“服务
2、业”中的“广告业”和“仓储业”。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内容没有变化,只有两处名称的修改。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本章内容基本没有变化,只是有三处措辞和两处数字的调整。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本章内容基本没有变化。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修订调整表经济法基础的内容在2014年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主要是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增加了营改增的范围,铁路运输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邮政业均改征增值税;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都有小幅度变动;第三章只是修改了一处措辞;第五章也有两处措辞修改;第七章没有变化。具体变化如下:章节(按新教材章节分布)2013年教
3、材位置2014年教材位置变动内容页码行数页码行数一18第3行18第3行“修正”后加“,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一18倒数第13-14行18倒数第13-14行“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改为“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上述人员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19第16-18行19第
4、16-18行“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防止原告滥用起诉权”,改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19第21-23行19第21-23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标的物所在地管辖”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一19第28行19第
5、28行增加一行“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后的序号依次改为“、。一21第21行21倒数第11行“先预付半年租金”改为“2007年9月1日先付半年租金”一22第16-17行22第22行删去“保证于,但到期仍未支付”一22第19行22第23行删去“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一22第20行22第23行删去“从2009年8月1日起,”一22第21行22第24行删去“,所以止”一23第10行23第12行改为“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一23第19行23倒数第15行增加“其他措施”一23第21行
6、23倒数第12行“财产”改为“存款”一33倒数第13行33倒数第12-14行(1)“修正”后加“,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删除“自公布之日其施行”;(3)删除“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二40倒数第3行40、41第40页倒数第1-3行、第41页1-3行增加“B选项的含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继续续订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已经考察了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和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无违法违章或者不能胜任工作),不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也愿意继续续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7、合同,除非劳动者自愿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43倒数第6-7行43倒数第2行删去“扣除她本人工资640(元)。”二43倒数第3行44第2行“320元以上640元以下”改为“560元以上1120元以下”二67第5-9行67第10-16行“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改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
8、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75第4行75第10行“1/2”改为“1/12”二79第9行79第16行删去“和报销医疗费用”二92第14行92倒数第14-15行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二92倒数第15行92倒数第7行增加“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三次修订”三131第22-24行131第22-24行“以背书转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改为“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
9、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147倒数第8行147倒数第8行在“人民”前增加“中国”三149、150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的内容149、150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的内容凡是有“自施行”的全部删除四155第17行至20行155第17行至20行左右删除四154第11行154第11行(1)删除“交通运输业”;(2)邮电通信业修改为“电信业”四155第21、23、24、26、29、30、33、35行155第17-31行序号(6)、(7)、(8)、(9)、(10)、(11)、(12)、(13)依次改为:(4)、(5)、(6)、(
10、7)、(8)、(9)、(10)、(11)四156第3行155倒数第2行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改为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四156第5行156第1行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改为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四156倒数第6行156倒数第11行左右删除四163第3至16行162、163第162到时第1-2行、第163第1-8行改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
11、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163第17行163第9行序号改为四164第10、11行163最后一行左右删除四164第17行164第6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税收缴款凭证”四164倒数第10行与第9行之间164倒数第9-20行增加: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
12、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第二,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第三,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苏武。第四,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四165第17行与18行之间165倒数第17-19行增加:(5)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四165倒数第11行165倒数第6行
13、“2012”改为“2013”四166第5行166第9行“运输发票”改为“增值税”四166第6行166第10行左右删除“,运输费用的扣除率为7%”四166第9行166第12行“可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是”改为“、”四166第15行166第18行删除“+27%”;“26.66”改为“26.52”四166第20行166第23行“26.66”改为“26.52”;“10.06”改为“10.2”四172倒数第9行172倒数第3行改为“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四172倒数第4-6行172、173第172最后一行、第173第1-2行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14、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四173倒数第3-6行173、174第173最后一行、第174第1-4行改为“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四173倒数第1-2行第174第5-6行“非营业活动提供应税服务”改为“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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