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税务管理与执法工作全书-从古至今话税务-第二册.docx
《现代税务管理与执法工作全书-从古至今话税务-第二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现代税务管理与执法工作全书-从古至今话税务-第二册.docx(211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现代税务管理与执法工作全书 从古至今话税务 二 本书编写组编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现代税务管理与执法工作全书/本书编写组编呼和浩特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4ISBN 7-204-05941-7现本税收管理基本知识汇编 F812.423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14936 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 20 号010010)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北京兆成印刷厂印刷开本78710921/32 印张237.50 字数4 006 千字2004 年 11 月第 1 版2004 年 11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11 000 册书号ISBN
2、 7-204-05941-7/F119定价684.00 元(本卷定价18.00 元)目录I支国祥不服税务行政处罚案1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 定案5粮食局不服人民政府税收大检查办公室处罚 决定案10郑如芬等人截留私分税费贪污案15杨全水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2张伟逃避追缴欠税案27陈二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机倒把案31耕地占用税纠纷案35福建省华侨服装拉链制品厂不服泉州海关行 政处罚案41周明元不服湖北省谷城县税务局行政处理 决定案48苏安刚不服三台县税务局税收行政处罚 决定案55出具虚假完税证明使出口货物退税被追回 赔偿纠纷案60王纪荣不服扬中市财政局财税处罚决定案64十三
3、人伙同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 五单位走私汽车案68房屋买卖契税承担案89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案93蒋连春刘清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99县特种水泥厂偷税案103利用运费进行偷税案例分析104滥发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偷漏个人 所得税108印花税票未划销被罚款109新增注册资本不纳税重罚的偷税行为110应税合同不贴印花税票偷漏印花税111企业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不计入工资所得 漏税案113将工资性所得按劳务费计扣个人所得税 偷税案114补助费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多缴税案116发放实物未计入工资总额漏扣个人所得 税案117压低外销产品价格避税案119税务机关核定帐目混乱企业利润案120太平天
4、国的赋税制度125老子赋税观127白居易的税收思想128茶叶税点燃独立战争1294000 年历史的古老税种132古代税事诗134耗羡我国古代的附加税135革命根据地的茅店关税处137抗战时期的战时消费税138籍账制度与税收139晚清时期的帮办税务141杨炎的两税法与白居易的无名税诗144我国古近代思想家论征税对象147我国税收始于何时153籍帐制度与税收155我国税收历史上的之最158南京国税查处骗购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160遗产税史略165我国最早的田税166圣经与税收166臭不可闻的粪税167赋税二字的由来168我国古代对税的称谓168当税史话169是税收产生了文字171我国奴隶制社会的税收
5、172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违法174程序不合法 地税局输了官司178过了追索日期毁了担保合同180涂改发票日期 只为偷逃税款183某矿产品公司遭受双重处罚诉讼案185该企业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该不该受理189牙税与营业税191某地税局核定税收事实不清败诉案192这 8 万元税款该由谁扣缴196IIIV从古至今话税务支国祥不服税务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支国祥男56 岁河南省 泌阳县尚店乡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平安陈靖样河南省驻马店地 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孙定方 驻马店地区税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杨明新 河南泌阳县税务局副股长 委托
6、代理人 毕献星 南阳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支国祥因税务争议一案 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1988)泌法行字第 01 号判决 向河南省驻 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公开审理 查明河南省泌阳县象河乡有一座 16 门砖瓦窑场系 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 1984 年由该乡农民付新村与乡 人民政府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 甲方付新村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 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 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 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 5500 元 承包期 1 年自 1984 年 1 月起至当年 12 月底止付 新村承包后又以发包方
7、的身份与尚店乡农民支国100祥签订了制砖技术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新村为甲 方支国祥为乙方承包期限 1 年甲方提供场房 机械等设备和投资 乙方为甲方生产成品砖 200 万块 每块出售价按 0.05 元计算 甲方按每块提取 0.015 元 (含上缴税金 购置架子车和覆盖物) 乙方分取 0.035 元(含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工人工资工具修理费 用)乙方生产低于 200 万块甲方按每块提取 0.018元低于 1 50 万块甲方按每块提取 0.02 元乙方生产超过 200 万块 甲方对超产部分每块提取 0.012 元等 合同生效后 支国祥即进行生产 合同履行了 8 个月 支国祥生产成品砖 68 万块 折合人民
8、币 3.4 万元 其中支国祥领取了 3200 元 其余由甲方收存1984 年 11 月象河乡税务所通知支国祥缴纳制 砖产品税支国祥申明合同规定由甲方负担税金但 是 税务所认为税款应由支国祥缴纳 坚持向其征收 为此发生争议因支国样坚持税金应由甲方缴纳税 务所便派人要将支国祥生产的砖拉去 6 万块以物折抵 税款因受工人阻拦末拉出税务所当即宣布冻结支 国祥生产的砖待缴了税款后再卖之后支国祥即 以其不应纳税和乡税务所阻碍其生产 售砖为由到泌 阳县税务局上访问题未得到解决1986 年 8 月 7 日泌阳县税务局作出书面处罚决定(1)支国祥是机砖生产者 是纳税义务人 应当依 法缴纳产品税 34 00 元(
9、2)支国祥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处以罚款 500 元支国祥对该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 议驻马店地区税务局复议后仍认为支国祥属纳税 义务人支国祥对驻马店地区税务局复议决定不服 向泌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审理结果原审法院认为 支国祥承包象河砖瓦窑场后 招 雇工人 组织生产 是生产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第一条 第二条之规定 支国 祥是纳税义务人 应当纳税 判决 维持河南省驻马 店地区税务局的复议决定 驳回原告起诉支国样对一审判决不服 向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称我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为 甲方生产成品砖 200 万块按比例提取酬金砖瓦场 承包人付新村行使对企业的计划生产
10、经营管理权 负担企业一切税金因此我不是纳税人由于税务机关违法行使权力 使我与甲方的合同 不能履行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要求撤销 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产品税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象河 乡砖瓦窑场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 该企业实 行承包后明确规定由承包人负担税金后来承包 人虽将制砖生产指标又转包给支国祥 但合同中仍言 明由砖瓦窑场的承包人负担税金支国祥在制砖 期 间承包人付新村对窑场的产品销售财务收支等行 使生产经营管理权故 1984 年砖瓦窑场的产品税应 由该企业缴纳原审判决认定支国祥为纳税义务人 是错误的由于税务机关错误认定纳税人并采取
11、了 冻结售砖停止生产的措施致使支国祥遭受一定的 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 二十一条关于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 行职务中 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驻马店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于 1988 年 11 月 23 日判决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 (1988)泌法行字第 01号判决二撤销驻马店地区税务局对支国祥的处理决定三驻马店地区税务局赔偿支国祥的经济损失1000 元评析意见产品税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 人和法人 象河乡砖瓦窑场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 企业该企业实行承包后明确规
12、定由承包人负担税 金 后来 承包人虽将制砖生产指标又转包给支国祥 但合同中仍言明由砖瓦窑场的承包人负担税金 支国 祥在制砖期间承包人付新村对窑场的产品销售财 务收支等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故 1984 年砖瓦窑场 的产品税应由该企业缴纳 原审判决认定支国祥为纳 税义务人 是错误的 由于税务机关错误认定纳税人 并采取了冻结售砖停止生产的措施致使支国样遭 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 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 法院判决撤销驻马店地区税务局对支国祥的处 理决定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不服税务行政处理 决定案基本案情原告河北省平山县劳
13、动就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学亮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五庆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利勇平山县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平山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康景忠局长委托代理人 张英城 平山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冀永远平山县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省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原平山县劳动服务公司 下称就业局)不服河北省平山县地方税 务局(下称地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 向河北省平山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 本局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 机构 收费属于行政经费预算外的资金 因此本局不 是纳税义务人 被告令本局纳税 在遭到拒绝后又以 行政处理决定对本局罚款 该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 误 程
14、序违法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被告辩称 原告虽然是承担着部分政府行政职能 的就业管理机构 但是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应 当依法纳税 原告未及时纳税 应当受到处罚 人民 法院应当维持本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就业局是承担着部分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 从 1994 年 1 月至 1996 年 10 月 该局收取劳务管理费 劳务服务 费 县内临时工管理服务费 临时工培训费和劳务市 场收入等共计 578698.40 元1996 年 11 月 29 日 被告地税局向就业局发出限期申报纳税通知书 12 月 2 日和 7 日又两次发出限期 交纳税款 31394.71 元的通知 就业
15、局均未按期履行12 月 13 日 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关于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 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 者应解缴的税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 未缴纳的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 取强制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 可以处以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 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以平 地税字第 l 号税务处理决定 对就业局作出处以应缴 未缴的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31394.71 元的 3倍罚款计 94184.13 元 限于 12 月 18 日前入库 就业 局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审理结果平山县人民法院认为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16、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 于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被告地税局作为县级以在上人民政府的税务行政管理机关 有权对自己在管辖 范围内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但是这种处罚 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在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一 条规定 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 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照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收集有关证据依照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制作调查笔录这些工作地税局都 没有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数额 较大的罚款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
17、 证的权利 关于多少为数额较大 国家税务总局 税 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中作出对法人 或者组织罚款 1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界定 这个实 施办法已经于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地税局在对 就业局作出处理决定 30 日以后才收到文件在该办 法下达前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数额较大的界限但是 也没有明确 9 万余元的罚款不属于数额较大 地税局 认为实施办法下达得晚 该处理决定不适用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听证程序规定的辩解不予支持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地税局违背该法 规定的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该决定应予撤销就
18、业局诉称自己不是纳税义务人 向其征税是错误的 地税局辩称原告就是属于纳税义 务人应当依法纳税是行政执法实体方面的争议 已经查明该行政处理决定从程序上违法依法应予 撤销 法院无需再就行政执法实体方面的争议继续进 行审理据此平山县人民法院于 1997 年 3 月 12 日 判决撤销河北省平山县地方税务局 1996 年 12 月 13 日所作的平地税罚字第 1 号税务处理决定 本案诉讼 费 6421 元由被告河北省平山县地方税务局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评析意见照被告地税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税务行政 管理机关 有权对自己在管辖范围内发现的税务违法 行为进行处罚 但是
19、这种处罚必须依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依照行 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 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 理由及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陈述和申辩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收集有 关证据 依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制作调查笔录 行 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作出数额较大的罚款处 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这 些工作 地税局都没有做 关于多少为数额较大 国 家税务总局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 行)中作出对法人或者组织罚款 1 万元以上为数额 较大的界定 这个实施办法已经于 1996 年 10
20、 月 1 日 起施行 地税局在对就业局作出处理决定 30 日以后 才收到文件 在该办法下达前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数 额较大的界限 但是也没有明确 9 万余元的罚款不属 于数额较大 地税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依法应予 撤销粮食局不服人民政府税收大检查办公室处 罚决定案基本案情原告泸县粮食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任仁该部经理被告 四川省泸县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喻恩惠主任1991 年 11 月 1216 日 泸县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 三查办 )在一年一度 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 根据群众举报 对泸县粮 食局服务部(以下简称 服务部 )的财务收支情况进 行了重点
21、检查 查出 服务部于 1989 1991 年 10 月期间有以下违法行为 (1) 擅自提高标准 巧立名目 滥发奖金 实物 补贴 13 项 金额 50522.60 元(2)在泸县协昌公司套取乙种发票 2 份 金额 1702元(3)违反规定擅自购买高级烟酒照相机录音机等专项控制商品 金额 12658.91 元 1992 年 2 月 25 日 三查办 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 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财政部关于违反财政法 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决 定对 服务部 的第(1)项违法行为 处以违法款额 10%的罚款计 5052.26 元 对责任人员 服务部 经 理任仁 会计袁流容分别
22、处以罚款 80 元 依据财政 部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对 服务 部 的第(2)项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 200 元依据国务院 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 定 第八条的规定 对 服务部 的第(3)项违法行为 处以违法款额 40%的罚款计 5063.56 元并加收 5%的专控商品附加费 632.95 元服务部不服按照 四川省财政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向泸县财政局申请复议 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服 务部仍不服于 1992 年 5 月 14 日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审理结果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三查办认定 原告服务部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擅自购买国 家专控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现代 税务 管理 执法 工作 全书 从古至今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