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复函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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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复函2008-02-02 2008-02-02 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送来关于明确物业管理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根据此精神,我局于2004年10月1日制定并公布了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明确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已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括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不得另向业主分摊公共水电费。二、物业服务收费过去有关规定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以现行规定为准。此复东莞市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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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物业 服务 收费 公共 水电费 分摊 问题 复函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