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100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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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2、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3、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5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
4、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6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和严格的风险控制,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 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增长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5、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销售和场外销售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6、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 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募集期利息的处
7、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 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8 五、基金备案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
8、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 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
9、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 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
10、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以及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11、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 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
12、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13、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10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14、金, 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 资者可在 T+2 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
15、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 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11 量
16、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 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17、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转换费率或调整收费 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
18、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12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19、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
20、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21、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13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22、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23、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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