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会计信息系统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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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 念 概念:它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 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 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环境标准; (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 第二节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 规定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
2、护基本法 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单行法规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一、土地利用规划法 (二)农业区域规划法 (三)城市规划法 (四)村镇规划法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中占较大比重) 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保护、噪声控制、废物处理、农药和 其它有毒物品的控制和 管理,也包括其它公害,比如恶臭、放射性、电磁辐射、热污染、地 面沉降等防治法规。 三、自然保护法 四、环境行政管理法规 第五节 环境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出现污染破坏之后,达到一定的指标,我 们就是说它被污染了。 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始于20世纪 50年代。 二、污染物排
3、放标准 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 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三、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样品标准 第六节 其他部门法中的法律 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一方面规定所 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规定单位和个人有管理、保护和合 理利用 的义务。同时还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节水、排水、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也就是说我们民 法中讲的相邻权。 其他包括人身权利,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人身损害;环 境污
4、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刑法中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的给予 行政 处罚的行政法规。 如: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不改的 予以罚款;故意毁坏文物、名胜古迹的给予警告,警告不改的进行罚款,依旧不改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四、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 经济法与环境法密不可分,故在多种经济法规中,都或多多或少的有关于环境保护的 相关 规定。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
5、立法体制与立法规 划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制与 立法规划 广义: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 护和 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活动的总称。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体制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权包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是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所以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 布决
6、定和命令。 (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 、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国务 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 府规章 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 机构可以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 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 原则 指导原则:环境
7、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 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 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 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 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基本原则是在环境保护法律中必须规定的或体现并贯 穿于全部法律规范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环境法的基 本原则一定贯穿于环境法的始终。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仅适用于立法的过程中 ,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方法论基础。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和 体现生态规划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 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是
8、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 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 生 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 (一)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1.“物物相关”律 2.“相生相克”律 3.“能流物复”律 4.“负载定额” 律 5.“协调稳定”律 6.“时空有宜”律 (二)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 三、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 法律要实现的理 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 指导下发生根本性 的转变。 (一)可持续发展 一种基于生态学、伦理学(道德学)观念的发展观。 可续发展
9、概念的解释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 ,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第二,要实现发展 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 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第三,应 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可持续发展与传统发展之间的区别 传统发展观 (1)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是无法调和的和对立的,要么发展,要么限制 增长。 (2)只着眼于当前和当代部分人的利益,忽视未来和后代人的利益。 1994年中国二十一世纪日程:开展对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全面评价,制 定可持续发展的 法律政策体系,突出
10、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 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引导和调控推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三)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 1.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这是因为经 济发展如果无视环境的破坏,环境就不可能得到保护,发展也不能持续。因 此,在制定政策时,要确保社会经济发展绝对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确 保这些生态基础受到保护和发展,使它可以支持经济的长期增长。而环境保 护是可持续发展思想所固有的特征,它所决定的是所有环境问题的根源。在 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说,生态学和经济学必须完全统一到决策和立法 过程中,不仅要保护环境,而且要保护和促进发展。 2.满
11、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是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 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同时,它还对社会提出了如下要求: 鼓励人们采纳在生态可能范围内的消费标准和所有人可以合理向往的标准; 要求社会从提高生产潜力、每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这两方面满足人民的需要; 要求非再生资源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地少妨害将来的选择;要求保护动植 物物种;要求为了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要把大气质量、水和其他自然因 素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3.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是提高人类的福利。总之,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 在几千年的探索试验中找到的一条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繁荣稳定的发展道路, 它是对
12、现代生态学、环境经济学以及环境伦理学思想理念的归纳总结并予以 现实化。 4.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实质是对国家和国际现行法律体制在新的发展目标下, 实行全面的变 更。它不仅应当成为现代各国完善国家立法体系的长远目标, 而且理应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应当具体体现的指导原则。 四、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1.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 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 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 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 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 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 正)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 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
13、经济、环境三方面 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美国经济学家柯斯认为,适当地确定资源的财产权或使用权有利于消 除外部不经济性。 其假定,如果外部不经济性的受害方对资源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这样当局可以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强制行为方将外部不经济性数量减 至为零,即受害方有免受外部不经济性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可以在 政府强制或法律规定下转让。这样在行为方与受害方之间形成了交易 的可能。(柯斯定理) 市场失灵:市场靠自身的运作已经无用。 实现柯斯定理的前提要明确自然环境与资源的所有权,并创造高效 率的权利交易市场。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言,经济学家提出将环境外部不经济内 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 管制的方法和
14、经济刺激的方法。 直接管制的方法就是由国际制定的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形式规 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的允许数量和方式。 它又可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 同步练习 第六章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第一节 环境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第二节 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环境管理师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第四节 环境管理机构 第五节 我国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国家环境管理的概念 国家环境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 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 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防治环境污染于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一)环境管理的原则 (二)区
15、域性的原则 以地方为主进行环境管理 (三)预测性的原则 可靠的预测是科学的环境管理和决策的基础和前提。 (四)规划和协调性的原则 第一节 环境管理的概念、原则和 范围 二、环境管理的范围 狭义的环境污染管理范围主要指污染控制 。 广义的环境污染管理范围指污染防治和 自然保护结合起来。 包括:资源、文物、风景名胜、自然保 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 同步练习 第一阶段:早期限制时期(产业革命 开始到二十世纪)。主要环境污染是 工业企业引起第一代的污染。主要办 法采用限制的方法,很被动。 第二阶段:治理时期(20世纪初至 20世纪60年代)。 第三阶段:综合防治时期(20世纪60 年代至20世纪70年
16、代)。 第二节 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历史发 展 第三节 环境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 职能 1972年的人类环境会议是环境管理的一个转折点 ,本次会议指出: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 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不能只用科学技 术的方法去解决污染,还需用经济的、 法律的、行政的、综合的方法和措施,从其与社 会经济发展的联系中全面解决环境问题。这样就 只有把环境作为一项国家职能,全面加强国家对 环境的管理才能做到。 一、外国的管理机构: 1.现有的管理部门兼负环境保护职能。 2.设立协调机构。 3.成立部一级的管理机构。 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的机构。 5.几种机构同时并设。 现在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预防为主
17、、综合性的管理方法,所以都建立 了以预防为主、综合性环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的职责是预防为主、 综合防治,更多地发挥地方机构的作用,在环境管理上协调人口、资 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采取综合处理的方法,使环境管理措施 得到全面的实施。 二 、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 同步练习 第四节 环境管理机构 第七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 则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 义和确定的依据 第二节 环境保护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 协调的原则 第三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节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第五节 公众参与原则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 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 环境法的基
18、本原则: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 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 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首先是被法律所确认,其 次是与一般的立法、司法原则不同,第三,不同 于一般的法律规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 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第二节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 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 则的提出和发展 我国在1983年召开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在这 次会议上确定环境保护和人口问题一样,是我国 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统 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其
19、具体内容:经济建 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的统一。(三项建设三同步三统一) 第三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含义和作 用 三、如何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三同时” 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 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 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 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节 开发者养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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