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提取车间技术改造环评报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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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中药提取车间技术改造建设单位(盖章):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1 年 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中药提取车间技术改造项目代码2020-320193-27-03-603216建设单位联系人潘*联系方式158*0737建设地点江苏省(自治区)南京市栖霞县(区)/乡(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中路 9 号地理坐标(118 度 53 分 08.423 秒,32 度 09 分 55.725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2740 中成药生产建设项目行业类别48 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建设性质新
2、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备案部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项目备案文号宁开委行审备202015 号总投资(万元)3500.00环保投资(万元)20.00环保投资占比(%)0.6%施工工期5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面积(m2)61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 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表表 1-1 规划环评情况一览表规划环评情况一览表序号序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召集审查机关召集审查机关审查文件名称及审查文件名
3、称及文号文号1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2014-2020 年)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环境保护部环审2016103 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规划相符性、与规划相符性本项目选址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 年),建设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详见附件土地证,符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2发展规划,项目选址可行。开发区产业定位为“整个开发区工业门类以一类、二类工业为主,不设置三类工业。开发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产业”。本
4、项目为医药生产项目,符合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定位。2、与规划环评影响评价结论、与规划环评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及其审查意见的相符性相符性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 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园区应实行有序、有节制地开发,应以促进化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相配套为目的,严格企业准入条件,严格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不可盲目追求经济指标,不可滥用有限的宝贵资源,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引导生产集中区的发展道路。(3)所有进区企业都必须满足排水量小、污染轻、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及资源利用率须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的要求
5、; 所有生产工艺废气必须达标排放; 各类固体废物分质安全处置。 ”本项目主要为中药生产,符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产业定位,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经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处理后,对环境影响较小,各类固体废物均有合理的去向,零排放。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6103号):“严格入区项目的环境准入,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完善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及中水回用二期工程建设;加强固
6、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本项目属于中药生产,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符合入区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本项目废气经3处理后排放,生产废水经圣和药业厂区内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高科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项目符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的要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已于2021年9月17日在南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相符性(1)与生态红线相符性分析对照江
7、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 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 号),本项目不在其规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本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红线要求。(2)与环境质量底线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南京市 2020 年环境状况公报统计结果,项目所在地六项污染物中 O3 不达标,项目所在区域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南京市委市政府 3 月 23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 2021 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安排,南京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聚焦减碳和降污协同推进、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削减,2021 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要达到 83.1%,PM
8、2.5 年均浓度控制在 31 微克/立方米。 本项目废气经处理后排放,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功能要求。根据受纳水体兴武沟及长江地表水质量监测结果,兴武沟监测断面的监测因子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质标准,长江各监测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中类水质标准, 根据 关于印发南京市 2020 年水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9 号),经整治后,8 条省、市控入江支流断面水质全部消除劣 V 类,22 个地表水省考及以上断面水质全部达标,优良比例达到省定目标。本项目生产废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
9、管至高4科污水处理厂,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功能要求。根据企业厂界声环境监测结果,项目厂界噪声值能够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 类标准,本项目采取了有效的隔声减噪治理措施,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要求。(3)与资源利用上线的对照分析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新增耗电量 52 万度/年、新增耗水量16270t/a,依托现有供电、供水系统,在当地供电、供水负荷范围内,不新增用地。(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负面清单,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不在政策中的负面清单内,详见下表。表表 1-2 项目与国家、地方政策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项目与国家、地方政策负面
10、清单相符性分析序号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是否属于1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 年版)中禁止准入类不属于2属于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 号)中,规定的位于生态红线保护区以及管控区内与保护主导生态功能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属于3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118 号) 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属于4属于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 号)禁止和限制类项目不属于5属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
11、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禁止和限制新建(扩建)的制造业项目不属于6属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决定中规定的位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属于7属于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2014-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负面清单不属于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符合“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2、与南京市、与南京市“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对
12、照5方案中的“二、南京市重点管控单元”中的“(六)南京市栖霞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表表1-3 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a、 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b、优先引入: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 c、 禁止引入:光电信息纯电镀加工类项目;机械装备制造中含有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的机械装备制造行业;农药、病毒疫苗类、建设使用传染性或潜在传染性材料项
13、目(含实验室)、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等项目;医药中间体项目生产,生物医药不得有化学合成工段;采掘、冶金、大中型机械制造(特指含磷化涂装,喷漆喷塑、电镀等表面处理工艺)、化工、造纸、制革等项目;污染严重的太阳能光伏产业上游企业(单晶、多晶硅棒生产及单晶、多晶硅电池片生产等);稀土材料等污染严重的新材料行业。本项目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项目产业为医药生产, 属于管控单元内优先引入的行业, 符合南京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规划和规
14、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本项目新增有组织废气量0.022t/a,在开发区内平衡,新增废水接管量16033t/a,COD6.413t/a、氨氮0.481t/a、SS4.810t/a、TN0.962t/a、TP0.0002t/a, 作为验收时的考核量,外排环境量16033t/a,COD0.802t/a、氨氮0.080t/a、SS0.160t/a、TN0.240t/a、TP0.0002t/a, 最终外排量纳入南京高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总量中平衡。 项目废药材、废药渣、废滤纸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电池、污泥、废试剂瓶、 质检废液、 废活性炭、废UV灯管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环境风险管控a、 园
15、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b、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企业现已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号为:320113-2020-034-L。 本项目建成后需修编应急预案。6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c、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资源利用效率要求a、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b、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c、 强化企
16、业清洁生产改造, 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根据2020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公布2019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名单的名单 (宁工信节能2020102) , 企业清洁生产验收合格, 企业将开展持续性清洁生产工作。3、与产业政策相符性、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 年第 29 号令,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项目属于鼓励类“十三、医药 4、中药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中药饮片炮制技术传承与创新,中药经典名方的开发与生产,中药创新药物的研发与生产,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民族药物
17、开发和生产”。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关于修改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本项目属于鼓励类“十三、医药 4、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中的禁止准入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 号)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 年版)(宁委办发201857 号)中限制类和
18、禁止类项目。对照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鼓励、限制和禁止入区工业项目名单,本项目为医药产业,属于文中鼓励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7方相关产业政策。4、环保政策相符性分析环保政策相符性分析(1)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19136 号)的相符性表表 1-4 与与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长江办发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19136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类别相关要求相符性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
19、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 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 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不属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日。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不属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20、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不属于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不属于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安全以及保护
21、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不属于区域活动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和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新沟河、新孟河、走马塘、望虞河、秦淮新河、城南河、德胜河、三茅大港、夹江(扬州)、润扬河、潘家河、蟛蜞港、泰州引江河 1 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不属于8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22、。长江干支流 1 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 1 公里执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水源地保护、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沿江重化产能转型升级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长干支流两岸排污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工业园区和企业依法淘汰取缔。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 3 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不属于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不属于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合规园区名录执行。高污染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等有关要
23、求执行。不属于禁止在取消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不属于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不属于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不属于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不属于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扩建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不属于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目,禁止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不属于禁止新建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
24、化氢、轮胎等项目。不属于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不属于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后工艺及装备项目。不属于(2)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 号)的相符性分析表表 1-5 与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
25、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序号序号文件文件相符性相符性1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本项目为中药提取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用地。根据实测数据,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均较9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止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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