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奥营养保健食品智能制造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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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营养保健食品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江苏蜂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1 年 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江苏蜂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养保健食品智能制造项目项目代码2020-321271-14-03-575891建设单位联系人范国纲联系方式13655265389建设地点江苏 省(自治区) 泰州 市 医药高新 县(区) - 乡(街道)祥泰路东侧灵芝路北侧(具体地址)地理坐标(E 119 度 52 分 38.717 秒,N 32 度 23 分 1.983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C
2、1491 营养食品制造C1492 保健食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16、植物油加工24、其他食品制造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文号 (选填)泰高新发改备2020194 号总投资(万元)50000环保投资(万元)850环保投资占比(%)1.7施工工期24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8873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2030)编制单位:
3、泰州市规划设计院审批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作出关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泰环审201817号)。2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根据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南片区规划面积 329.13 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南官河,西至长江大道,南至天星路西延线,北至健康大道;主要发展高端医疗器械、疫苗、诊断试剂、生物制药、化学药新型制剂、现代化中药、保健品产业。规划拟构建“一心、两片区”的发展
4、结构,一心:综合配套服务中心;两片区:在综合考虑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和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设置医疗器械制造区和通用名药生产区。位于引江河岸线 300m 为防护绿地区,该范围内禁止新建与水利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医疗器械制造区位于引江河岸线300m-1km 范围内,主要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主要发展医疗器械产业(不含电镀及产生工业废水的工艺);通用名药生产区位于引江河岸线 1km 范围外,主要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主要发展诊断试剂、疫苗、生物制药、化学药新型制剂、现代化中药、保健品。本项目位于祥泰路东侧、灵芝路北侧,位于引江河岸线1km 范围外,对照规划单元用地规划,项目所在地规划用地为二类工业用
5、地,属于通用名药生产区,符合用地规划。本项目从事营养保健食品和食用植物油制造,不涉及化学合成工艺、医药中间体生产, 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 符合产业定位,不在规划区域禁止入区项目内。因此,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3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产业政策符合性、与产业政策符合性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 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鼓励、限制、禁止、淘汰类项目,与产业政策相符。2、与与“两减六治三提升两
6、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相符性专项行动方案相符性对照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 号),本项目为营养保健食品制造项目,废气处理满足相关要求,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3、与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与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相符性相符性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 号),到 2020 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7、、VOCs 排放总量均比 2015 年下降 20%以上;PM2.5 浓度控制在 46 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 72%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 2015 年下降 25%以上;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本项目为营养保健食品制造项目,不属于深化 VOCs 治理专项行动中禁止建设的项目,项目产生的废气经厂内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相关排放标准。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 号)文件内容的要求。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性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
8、条: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为营养保健食品和食用植物油制造项目,距离长江最近距离为 9.1 千米距离最近长江支流南官河 450 米,但本项目不属于化工、 尾矿库项目;
9、 本项目建设不存在上述禁止行为,符合相关规定。5、与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与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根据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修正):1.通榆河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通榆河及其两侧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及其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一级保护区;新沂河南偏泓、盐河和斗龙港、新洋港、黄沙港、射阳河、车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等与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二级保护区;其他与通榆河平交的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三级保护区。2.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
10、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5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二)在河道内设置经营性餐饮设施;(三)向河道、水体倾倒工业废渣、水处理污泥、生活垃圾、船舶垃圾;(四)将畜禽养殖场的粪便和污水直接排入水体;(五)将船舶的残油、废油排入水体;(六)在水体洗涤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船舶和容器以及污染水体的回收废旧物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3.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新设排污口;(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
11、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 使用剧毒、 高残留农药; (五)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六) 在河堤迎水坡种植农作物; (七)在河道内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设立鱼罾、鱼簖等各类定置渔具。4.通榆河一级、二级保护区限制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港口、码头;(二)设置水上加油、加气站点;(三)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本项目所在地附近主要水体引江河为通榆河主要供水河道,故引江河及其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一级保护区。经现场勘查,本项目所在地距引江河约 1760m,不属于属于通榆河保护区,本项目为营养保健食品制造项目,不存在以上禁止行为,符合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6、“三线
12、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相符性(1)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8 年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 号)和泰州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方案,本项目周边区域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及其范围见表 1-1。6表表 1-1项目所在地附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项目所在地附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空间保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护区域名称主导生主导生态功能态功能范围范围面积面积(平方(平方公里)公里)本项目与其本项目与其最近距离最近距离(m/方位)方位)国家级生国家级生态保护红态保护红线范围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区域范围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
13、道维护区水源水质保护/引 江 河 及 两 岸 各1000 米范围 (高新区内,除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外) 。主 要 拐 点 坐 标 为(119512E,32289N;1195226E,322824N; 1195056E,322727N; 1195022E,322419N; 1195137E,322229N; 1195334E,321959N; 1195119E,32207N;1194938E,321844N;119505E,321830N; 1195053E,321739N)22.071760/东本项目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祥泰路东侧、灵芝路北侧,位于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引江河(高新区)清水通
14、道维护区东侧1760m,不在其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区,因此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泰州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方案的相关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管控要求1.环境空气:根据泰州市 2020 年环境状况公报,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优良天数为 297 天,优良率为 81.1%,PM2.5平均浓度为 35g/m3,同比下降 14.6%。其中:4 个国控点(国家考核点位)优良天数为 307 天,优良率为 83.9%,PM2.5平均浓度7为 37g/m3,同比下降 15.9%。医药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 80.4%,PM2.5浓度为 35g/m3。按照环境空气质
15、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进行年度评价,项目所在地 PM2.5、PM10、NO2、SO2、CO 均达标,O3未达标,因此判定为不达标区。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通过采取大力发展清洁能源,降低煤炭使用量、进一步控制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措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2.地表水根据2020 年泰州市环境状况公报,2020 年全市全市省以上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类标准的比例为 100%。
16、全市 6 个国考断面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类标准的比例为 100%;6 个国考断面达标率为 100%。全市 24 个省以上考核断面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类标准的断面为 24 个,占 100%,同比提升 8.3 个百分点;达到水质目标考核要求的断面为 24 个,达标率为 100%,同比提升 4.2 个百分点。因此,泰州市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本项目地周围主要水体为引江河和南官河,泰州引江河泰州保护区水质目标均为类,南官河泰州农业、工业用水区水质目标为类,项目周围水质情况良好,且本项目废水经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因此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3.噪声本项目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祥泰路东侧、灵芝路北侧
17、,监测期间建设项目厂界四周昼间、夜间噪声值均达到声环境质8量标准(GB3096-2008)3 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较好。本项目在运营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如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结合环境影响预测,本项目建设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即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3)资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本项目为营养保健食品和食用植物油制造项目,资源消耗主要体现在对土地资源和水、电等资源的利用上。本项目征用土地为工业用地,本项目将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通过采用节水工艺、节电设备等手段,在区域规划及规划
18、环评规定的资源利用上线内所占比例很小。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负面清单见表 1-2。表表 1-2西南片区环境准入西南片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禁止入区项目)(禁止入区项目)类别类别产业类别产业类别禁止类1、医药类:医药中间体的生产项目。含化学合成工艺的医药项目。2、医药器械类: 引江河岸线 1km 范围内建设含电镀及产生工业废水工艺的项目。3、物流仓储: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4、落后工艺、产能类: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职务名录的中药材加工。含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蜡
19、包装药品工艺;铁粉还原法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咖啡因装置。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抛射剂或分散剂的医药用品生产工艺; 铅锡软膏管、 单层聚烯烃软膏管(肛肠、腔道给药除外);输液用聚氯乙烯(PVC)软袋(不包括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5、引江河两侧 300m 范围内新建与水利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6、其他属于国家、江苏省及泰州市现行产业政策淘汰类或禁止类范畴。经查不存在以上禁止行为,符合泰州医药高新区西南片区9环境准入限制要求。本项目与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 号)中相关内容相符性分析见表 1-3。表表 1-3本项目与苏长江办发本项目与苏长江办发201
20、9136 号号文文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序序号号条款内容条款内容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是否是否相符相符1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21、无关的项目。(三)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四)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苑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
22、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五)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 河势稳定、 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本项目不涉及河段、码头、港口及厂界岸线的利用与开发是10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井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2二、区域活动(六)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
23、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七)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和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新沟河、新孟河、走马塘、望虞河、秦淮新河、城南河、德胜河、三茅大港、夹江(扬州)、润扬河、潘家河、蟛蜞港、泰州引江河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1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执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水源地保护、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沿江重化产能转型升级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长江于支流两岸排
24、污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工业园区和企业依法淘汰取缔。(八)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九)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十)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合规园区名录执行。高污染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等有关要求执行。(十一)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十二)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十三)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
25、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十四)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为营养保健食品和食用植物油 制 造 项目,用地属于 工 业 用地,位于长江岸线1km范围外,亦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周边主要为化工企业 及 空 地等。项目不涉及生产和使用危险化 学 品 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是3三、产业发展(十五)禁止新建、扩建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江苏省产是11(十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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