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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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 入井通用标准1.1 基本要求第1条 每个上岗干部和职工都应按时参加班前会,了解情况,接受任务,熟记当班安全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第2条 值班队干部、跟班队干、当班班组长要认真组织好班前会。第3条 认真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指令和有关规定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有计划地安排安全培训。第4条 认真通报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当班作业现场情况进行安排。第5条 认真安排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隐患整改处理要求和班前准备工作应注意的事项。第6条 掌握本班职工的身体和情绪状况,严禁不符合入井规定者入井。第7条 检查职工持证上岗情况。第8条 安排工作中的动态安全联保
2、互保工作。第9条 安排携带本班所需的配件和工具。1.2 更衣携带第1条 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第2条 携带好随身作业工具,保证行动安全方便。第3条 入井前领取矿灯和自救器时,要检查是否齐全完好,确保性能可靠。第4条 刀、斧等锋利工具应套上护套,长柄工具要有专门防护措施,以防碰伤他人。第5条 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要携带完好、准确的便携式瓦检仪上岗。第6条 需办理有关工作票和入井证的,应提前办好,并注意随身携带。 第7条 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携带上岗证,无证不准上岗。1.3 乘坐人车第1条 入井人员下井时都必须接受检身。严禁携带烟火和穿化纤衣服入井。第2条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候车制度,服从管理人
3、员指挥。要在规定地点按顺序上车或下车。第3条 所有乘车人员要在规定地点按顺序上车或下车。第4条 必须乘坐专用运人车辆,并关好车门,没有特殊允许,不准乘坐其他运输车辆。第5条 已发出开车信号或车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更不准在列车行进中爬、蹬、跳车。第6条 严禁超员行车。第7条 严禁将身体或携带的长物伸出车外,严禁将所带物件及人身体触到架空线。第8条 严禁在车内躺卧和瞌睡,更不准在车内打闹嬉戏和摘掉安全帽。第9条 运送超大物件或运送火工品,人员乘车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落实专人押车,不准混乘。第10条 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处理必须由安全负责人现场指挥,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第11条 乘坐架空人车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矿架空人车运乘管理规定。1.4 在井下行走第1条 要严格执行矿井大巷运输管理制度。第2条 严格认真执行上山巷道行走规定,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第3条 进出工作面运输巷时,严禁在胶带或溜子上行走、扒乘。横跨时,必须由人行过桥通过。第4条 跨越钢丝绳时必须保持其处于禁止运行状态,向相关人员发出停运信号,无论何时都不准骑着钢丝绳行走,通过弯道时要走钢丝绳外侧。第5条 通过弯道、交叉口、风口等时,都要“一停、二看、三通过”,随时注意来往车辆。第6条 在巷道行走要注意力集中,随时注意路面和巷道支护情况。第7条 在采区巷道行走,通过一道风门后,必须随
5、手关好门,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1.5 携带物品行走第1条 携带长件器具行走,要注意力集中,避免碰伤人或电缆线等,尤其不能碰触电机车架空线。第2条 多人扛抬设备或物料行走,要事先与有关人员联系,取得同意后,停车再行人,并观察周围环境,扛抬行走要协调配合,相互照应,安全抬运。第3条 携带火工品行走人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工种岗位作业标准要求认真执行,保持一定的间距,中途不准逗留。第4条 在采掘工作面要时刻注意周围的支护情况,并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第5条 采掘工作面行走要走工作面的人行道,不准在溜子内行走,严禁在支护不齐全或顶、帮有问题的地方行走、站立或休息。第6条 班中餐时,要先按规定关闭生产
6、运行设备,停电闭锁,并到指定地点或安全地点就餐。第7条 不准随意骑跨越胶带、溜子等运输设备。走行人过桥要停机后再过。第8条 不准随意进入无支护的煤壁旁,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要有相应措施。第9条 不准在工作面互相打闹嬉戏,严禁身体部位置于采空区内。第10条 采掘工作面因故停风,必须无条件立即停止工作,班组长立即指挥人员撤离工作面,并由安监人员负责监督。第11条 井下人员行走应有序地结伴而行,严禁乱动沿途设备,爱护各类设施。第12条 通过设有挡车栏、风门地点,打开通过后要随手关闭。第13条 已设置栅栏和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巷道,严禁擅自进入。第14条 从有人工作的立体交叉巷道上面通过时,要先联系并确认
7、安全后再通过。第15条 行进中接近放炮警戒区域时,必须停止行进,并察看放炮警戒,听从警戒人员的指挥。第16条 沿途如发现支护设施有问题或设备电缆有明火、失爆,以及有特殊烟雾和透水预兆等异常情况,都应及时向矿调度室和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力所能及的相应处理措施,同时做好自我保护。第17条 无论乘车或行走时,非紧急情况,任何人不准随意乱发各种紧急信号。第18条 井下职工班中及班后乘车、行走等,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入井通用标准的有关要求。第二章 安全检查2.1 安全检查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1.1 一般规定第1条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作业规程、措施,严格按安
8、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第2条 熟悉掌握“三大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岗位作业标准。第3条 按时参加班会议,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努力专研业务知识。2.1.2 安全检查工工作内容第1条 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严格按照“四定”、“五落实”的原则进行整改。第2条 每检查完一个地点,把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记录在检查本上,及时向现场作业人员交待清楚,告诉班组长或跟班队长,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督促落实安全问题的解决和隐患的整改,消除现场隐患。第3条 深入现场每道工序,掌握安全重点环节安全技术措
9、施落实情况,检查各设备、材料、安全防护设施等完好情况,做好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第4条 坚持汇报制度。每班定时井口信息调度汇报,在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来安全检查时,主动汇报工作面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第5条 对工作面及井下有人作业地点、危险性大的作业场所和存在重大隐患地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危险及危害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设好警戒,向矿调度室、井口信息调度汇报,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第6条 参加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并做好记录。第7条 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现场存放和使用,并随时检查其领发、运送、使用和退库情况,确实签字。第8条 发现“三违”立即制止,按规定做好记录和开相关罚
10、款单。第9条 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和报告,并保护现场,参加事故现场调查分析。第10条 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立即向矿调度室、安监部汇报,及时到现场调查了解,协助抢险救灾,保护好事故现场,以防事故扩大。2.1.3 安全检查工工作要求第1条 熟悉掌握检查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持证上岗,对检查区域各个环节,生产全过程,全面认真仔细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以巡检或蹲点盯岗检查的方式进行。第2条 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敢于同一切违章、违规行为做斗争。第3条 在工作中要腿勤、手勤、嘴勤,大胆监督检查,不当老好人,要动尺动线,以数据和事实作依据,以理服人。第4条 不准在井下睡觉,不准空班漏检,
11、以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第5条 严厉查处“三违”人员,监督处理一切不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第6条 不断强化管理,增强业务能力,提高管理水平,把事故处理在萌芽状态。2.2 井口检身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2.1 一般规定第1条 井口检身工应当着装整洁干净,下班前要清扫并保持工作场所及周边的环境卫生。第2条 井口检身工应当尽职尽责,严格检查、执行出入井人员清点和检身制度。2.2.2 井口检身工的工作内容第1条 加强井口范围内的安全巡视工作,由于条件限,井口靠近公路,井口检身人员要礼貌劝离在井口范围吸烟人员和无关人员远离井口。第2条 严格检查井口附近的情况,严禁在距井口20米范围
12、内抽烟、设置明火装置和停车。第3条 在矿井停电检修和集中放假期间要严格按规程措施执行,没有入井证的人员一律不准入井。第4条 认真做好上级领导等入井人员的登记工作。第5条 对进出井口的器材、物资必须认真检查,凡是从井下运出的器材、物质必须有单位证明。第6条 检身员发现可疑出井人员及物品,有权查实,并及时向武装保卫部值班人员汇报。第7条 井口检身员发现以下情况,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隐患整改后方能允许入井:(1)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穿工作服、胶靴、佩戴自救器、矿灯、毛巾等防护用品的。(2)携带手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的。(3)随身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井下动火需带点火物品的,必须有相关证明)。(4)穿化纤
13、衣服的。2.2.3 井口检身工工作的三个要求第1条 井口检身工要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交接班,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第2条 井口检身工要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检身工作,不准空班脱岗,严格禁止上班中睡觉和班中喝酒。第3条 严格按照要求检身,对出入井人员检身率要达100%。第三章 采煤部分3.1 采煤打眼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1.1 一般规定第1条 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2条 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打眼;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采高和
14、开帮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第3条 必须使用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保护及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功能的电钻。第4条 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非指定地点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第5条 禁止在旧眼、残眼或在煤层裂缝中打眼,禁止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第6条 在复合煤层开采的工作面,禁止在夹矸中打眼。第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在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继续打眼:(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3)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
15、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4)打眼过程中突遇顶钻或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且严禁抽动钻杆;(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6)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或倒棚未扶处时;(8)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9)抵抗线小于0.5m(岩石0.3m)时。对上述前4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第8条 打眼工应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爆破效果良好。第9条 打眼工作顺序: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作(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工作结束。3
16、.1.2 准备、检查与处理第10条 领取电钻等工具时要认真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钻的机体无裂纹破损,螺丝、螺帽、销子等齐全牢固;(2)电钻开关灵敏可靠,防爆插销严密,如发现有火花痕迹,不准使用;(3)钻杆平直,钻头锋利;(4)试转一下,其转动方向正确,声音正常;(5)电缆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不漏电;(6)带齐钻杆、钻头、铅丝(铁线)、护套、长撬棍等必需的工具。第11条 电钻、钻杆及电缆的携带:(1)将电缆绕成圆圈,其一端固定在电钻上并系结好,要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和电缆。不准安上钻杆挑着电钻行走,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更不准带电拖拉电钻,严禁强拉硬拽;(2)搬运、移
17、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3)急倾斜工作面要用结实绳子绑套运送电钻;(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及电缆。第12条 打眼电缆的敷设:(1)巷道内的电缆都必须吊挂整齐牢固,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2)电缆横跨输送机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0.5m以上悬挂牢固,以免煤、矸、材料等挤碰。第13条 打眼前的检查和处理:(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后方可打眼。打眼前,必须敲帮问顶,遇有伞檐、活块等应用手镐、长撬棍处理掉;(2)若有支柱紧靠煤帮时,要按规定开出炮道,然后才能打眼;(3)用铁丝把钻头固定在钻桥上,桥尾套在电钻卡套内,要紧密结合,起动电钻检查
18、旋转方向是否正确;(4)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3.1.3 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第14条 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把。第15条 开眼时,煤硬时要先用手镐刨点定位,煤软时可直接用钻头点位。定好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二、三次,使钻头钻进煤体。第16条 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眼的方位和角度。推进时要均匀用力,顺势推进,每隔一段时间要来回拉动钻杆,排除煤粉。第17条 打够眼深后,必须将钻杆来回拉动几次,把眼内煤粉排净。底眼要用木楔或大块煤矸盖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第18条 有下列情况
19、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1)出现卡住钻头或钻杆;(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3)电钻外壳超温(60或烫手)或有烧焦味;(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5)电钻外壳带电。经查明原因并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第19条 薄煤层工作面必须停输送机进行打眼。第20条 在大倾角工作面打眼时,应在其上下方设置挡板。用搪瓷溜槽运煤的工作面应先将溜槽装满煤,然后再打眼。第21条 机组运转时,一般不许在机道打眼。若有防止牵引设施弹碰伤人的可靠安全措施,方可平行作业。第22条 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第23条 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或放炮员的配合下进行打眼;(2)应用木棍
20、或竹扁挖出部分炮泥,并插入炮棍以确定瞎炮炮眼方向;(3)在距瞎炮眼至少0.3m处,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可稍大于瞎炮炮眼深度;(4)要做出有瞎炮的显著标志。3.1.4 收尾工作第24条 完成本班全部打眼任务后,应先拔下钻杆、卸下固定钻头销子、收好钻头,然后切断电源,拔下防爆插销(严禁带电拔销)。第25条 将电钻、钻杆、电缆分别运出工作面,放到指定的无淋水安全地点或送交工具房。钻头要全数交回工具房或管理站。电缆要盘成8字形堆放整齐。需检修的电钻、电缆、钻杆等要运到检修地点。第26条 要向放炮员交待本班打眼情况,尤其要交待清楚瞎炮炮眼的具体位置及注意事项。3.2 采煤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2
21、.1 一般规定第1条 采煤爆破工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爆破材料管理等规定,切实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和本操作规程。第3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和兼职安监员都应在现场。第4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第5条 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第6条 放炮与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必须按照放炮的安全距离规定执行,否则应停止放炮。第7条
22、 在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碎、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的地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第8条 放炮员要和打眼工密切配合,保证爆破时不崩倒棚子、不丢顶煤和底煤、不将煤块大量崩溅至采空区,保证煤壁平直,符合开帮进度要求。第9条 运送爆破材料和封泥装药可由兼职的放炮员助手进行。放炮员助手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第10条 放炮员的工作顺序: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设警戒联线放炮炮后检验撤警戒)收尾工作。3.2.2 准备、检查与处理3.2.2.1 准备第11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的炸药、雷
23、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测器下井使用。第12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指示灯要发亮;(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第13条 领取放炮母线:(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第14条 领取掏勺、木杆或竹抨、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第15条 领取炸药:(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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