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284-2018 精准扶贫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管理规范(贵州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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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040.03 A 1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12842018 精准扶贫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管理规范 2018 - 08 - 14 发布 2018 - 08 - 14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1284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工作依据 . 1 4 搬迁对象精准识别 . 2 5 搬迁方式 . 4 6 住房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 . 4 7 安置方式 . 4 8 实施方案编制 . 5 9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 5 10 搬迁入住管理 . 6 11 资金管理 . 7 12 旧房拆除复垦复
2、绿 . 8 13 后续发展和社会融入管理 . 9 14 项目验收 . 9 15 档案管理 . 10 DB52/T 1284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贵州省师范大学、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应政、张杰、董颖苹、徐元刚、何兴宇、柯娜、李娇、苟敏。 DB52/T 12842018 1 精准扶贫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工作依据、搬迁对象精准识别、搬迁
3、方式、住房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安置方式、实施方案编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搬迁入住管理、资金管理、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后续发展和社会融入管理、项目验收、档案管理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是指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参与,将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到生存与发展条件较好地方,从根本上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的一种扶贫方式。 2.2 两个责任备案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工作定期报备。 3 工作依据 “十三五
4、”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发改地区20152769号) 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发改地区20162022号) 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1202号) 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精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若干政策意见(黔党发2017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62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 、 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7号) DB52/T 12842018 2 贵州省
5、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采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黔府办发电 201610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建设高层电梯房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紧急通知 (黔府办函201710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4号)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黔迁指发20175号) 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修订、等文件的通知(黔迁指办发20178号)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跨区域安置实施意见(黔迁指发20173号)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封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黔迁领发20162号) 4
6、 搬迁对象精准识别 4.1 搬迁对象界定条件 4.1.1 迁出地区域条件 应是纳入扶贫部门精准识别台账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识为易地扶贫搬迁一批,应同时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迁出地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 b) 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 c) 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区域; d) 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集)镇和县级以上交通干道偏远,交通、水利、电力
7、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 严重制约区域发展, 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远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e) 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 4.1.2 搬迁农户个体条件 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b) 受教育程度低,或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c) 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让地址灾害的建档立贫困户 (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 d) 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 50 户以下、且
8、贫困发生率在 50%以上的自然村寨,进行整体搬迁; e) 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 以及搬迁家庭只有 1 人的, 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住房免费居住, 产权归政府所有, 也可结合民政提供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4.2 识别登记流程 DB52/T 12842018 3 4.2.1 纳入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对象 选定搬迁区域公布搬迁条件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村民小组评议村委复议公示乡(镇)政府复核公示县(市、区、特区)初审市(州)审批省抽查确认。 4.2.2 纳入贵州省深度贫困地区新增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 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搬迁公
9、示县(市、区、特区)初审市(州)审批。 4.3 搬迁对象确定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地域特征条件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 经过精准识别登记程序认定、 列入建档立卡台账标识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贫困农户; 整村寨同步搬迁人口必须是符合规定的贫困自然村寨经过精准识别认定的整体搬迁随迁人口。 符合搬迁条件的特困供养对象原则上由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难以安置的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 可由政府根据其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4.4 搬迁对象特殊问题处理 4.4.1 通过精准识别已经进入规划,并作为“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识的建
10、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搬迁前标识为脱贫的,可继续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其他未作为“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的贫困人口已标识为脱贫的,不纳入搬迁范围。 4.4.2 已享受过 2012-2015 年扶贫生态移民政策及此前已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人口,不得纳入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符合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地区域条件和搬迁家庭个体条件的2016年 (不含2016年)以前农村危房改造户,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按照相关认定程序办理;同时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衔接,凡是已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户,不再实施农危改项目。 4.4.3 搬迁对象确定以签订搬迁协议时家庭户籍人
11、口为基准。搬迁协议签订前实际人口与户籍人口不符的,对婚进、新生、漏登人口,先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完成户籍办理,再由扶贫部门按照贫困人口识别认定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 然后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因入伍、就学户籍迁出的人口,搬迁协议签订时仍在服义务兵役、就学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退役或已毕业,户籍未迁回原居住地的,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婚出人口(不论户籍是否迁出)和服刑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婚进、新生等新增人口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婚出人口
12、、死亡人口可不予核减。 4.4.4 已在原居住地外购买、修建住房的农户,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户口人员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4.4.5 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经扶贫部门按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并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扶贫部门未认定为贫困人口的,原则上不将此类农户作为零星搬迁对象; 自然村寨整体搬迁的, 可将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作为同步搬迁人口。 4.4.6 村干部、临时聘用的村警、护林员、计生员、村医、代课教师、兽医员、公益性岗位等人员根据扶贫部门界定分类享受建档立卡或享受同步搬迁政策。有车、有
13、工商注册登记的,属整村(寨)搬迁范围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但已在外购置商品房的除外。同步搬迁家庭中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但家庭成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DB52/T 12842018 4 4.4.7 无人照顾的孤寡老人、孤儿原则上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应纳入民政兜底扶持,但如双方均符合搬迁条件,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赡养、抚养协议,经村、组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审定后可一同搬迁。 4.5 搬迁对象动态管理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对象确定后,因意愿变化或其他原因不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和规范程序进行动态管理。 4.
14、6 签订搬迁协议 根据自愿原则,对已确定的年度搬迁对象,按规定程序与农户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 5 搬迁方式 5.1 总体要求 坚持省级统贷统还,坚持以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为主,坚持城镇化集中安置,坚持以县为单位集中建设,坚持不让贫困户因搬迁而负债,坚持以产定搬、以岗定搬。 5.2 搬迁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原则,不搞强迫命令。各地应按照“政策宣传在先”的办法,组织工作队进村入户逐村逐户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5.3 整体搬迁 自然条件差,贫困发生率50%以上、50户以下村庄,优先实施自然村寨整体搬迁。深度贫困地区新增搬迁的自然村寨贫困发生率放宽到20%以上。“组组通”公路三年行动
15、计划新增搬迁的自然村寨,可以不受贫困发生率的限制,但必须整组(寨)全部搬迁。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中包括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5.4 零星搬迁 符合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地域条件和搬迁农户个体条件,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6 住房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 6.1 建档立卡贫困搬迁对象 住房建设资金人均补助2万元, 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每人奖励1.5万元, 个体对原宅基地复垦复绿的人均补助0.3万元。 住房建设需个人自筹资金人均0.2万元。 配套基础设施人均投资2万元。 6.2 自然村寨整体搬迁中的非贫困人口 住房建设资金人均补助1.2万元, 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每
16、人奖励1.5万元, 个体对原宅基地复垦复绿的人均补助0.3万元。 住房建设需个人自筹资金人均1万元。 配套基础设施人均投资2万元。 DB52/T 12842018 5 7 安置方式 7.1 安置点选择原则 7.1.1 安置点的选择要尽可能尊重搬迁群众意愿,坚持以岗定搬、以产定搬,根据可就业岗位、可脱贫产业合理确定安置容量和安置点建设规模,安置点的选择既要坚持城镇化集中安置,县城为主、中心集镇为补充;同时也要坚持以县为单元统筹安置点集中安置。 7.1.2 安置点选址要优先考虑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就业发展,有利于脱贫致富,避免为搬迁而搬迁。 7.1.3 安置点应地质稳定、环境安全,饮水、供电、交
17、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或易于建设,搬迁对象就医及子女上学较为方便。安置点选址须开展地质灾害评估。 7.1.4 安置点建设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园地。 7.2 安置类型 安置类型主要有县城 (园区) 安置、 中心集镇集中安置、 中心村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四种类型。 2016项目以城镇安置、中心村集中安置为主,多种安置方式为补充; 2017-2018年项目全部为城镇化集中安置,跨市(州)安置的,需经迁入地、迁出地所涉市(州)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报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备案;跨县(市、区、特区)安置的,需经迁出地、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报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18、建设指挥部和所涉市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备案。 未经批准自行跨县安置的,不得享受相关政策补助。 8 实施方案编制 8.1 编制主体 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下,以县为单位、以安置点为单元,由项目业主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跨区域安置的,由迁入地政府牵头,会同迁出地政府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8.2 实施方案关键要求 除按照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要求编制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a) 搬迁对象必须精准到村、到户、到人,防止“先建房子后找人”现象; b) 负责安置点工程建筑及其投资概算的规划设计单位, 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设计成果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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