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6∕T 3-2021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规范(佛山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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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地方标准DB4406/T 32021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mediation services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2021-05-17 发布2021-06-17 实施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ICS 03.140CCS A004406DB4406/T 32021I目次前言.III引言.I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4.1公平公正.24.2合法合理.24.3当事人自愿.24.4公开透明.24.5保密.25机构建设.25.1机构.25.1.1机构配置.25.1.2机构职能.2
2、5.2人员.35.2.1人员配置.35.2.2调解员职责.35.3服务内容.36调解提供过程.36.1接收.36.2受理.46.3调解处理.46.3.1调解前准备.46.3.2开展调解.56.3.3调解终结.66.4服务质量控制.76.4.1跟进回访.76.4.2服务质量指标.77服务保障管理要求.77.1人员管理.77.1.1调解员聘任与管理.77.1.2人员培训.87.2服务场所管理.87.3安全应急管理.87.4档案管理.87.5统计上报管理.98服务评价与改进.9DB4406/T 32021II8.1服务评价.98.2服务改进.10附录 A(资料性)文书格式.11A.1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3、申请书.11A.2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受理登记表.13A.3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记录.15A.4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书.17A.5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19A.6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终止告知书.21参考文献.23DB4406/T 32021I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佛山仲裁委员会、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建文、吴裕明、宋林喨、钟照华、佘晓杰、胡宗仁、赵克锋、尚慧、刘丹丹、鲁红霞。DB4406
4、/T 32021IV引言本文件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机构组织建设及服务管理提供依据,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相关服务能力,规范化调解管理和程序。本文件为开展调解活动全过程提供了全面、 系统的指导, 可以为不同层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机构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规范化的流程参考。DB4406/T 320211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的术语定义、基本要求、机构建设、调解提供过程、服务保障管理要求和服务的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解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
5、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知识产权纠纷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等。3.2知识产权纠纷调解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mediation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调解服务机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
6、法,促使知识产权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活动。3.3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机构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providers依法设立的,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促成各方当事人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组织,简称“调解服务机构”。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机构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保护协会、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等。3.4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Mediator依法从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简称“调解员”。DB4406/T 3202
7、123.5调解卷宗Mediation file调解服务机构调解某纠纷所涉及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3.6调解业务档案Mediation service files调解服务机构在调解工作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记录、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4基本要求4.1公平公正调解服务机构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不徇私,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调解相关事务。4.2合法合理调解服务机构调解知识产权纠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综合考虑个案案情,在合法的范畴内制定对当事人有益的、合理的调解方案,解决纠纷。4.3当事人自愿调解服
8、务机构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不得强迫、 诱导当事人接受调解,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4.4公开透明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开调解程序、调解规范、调解依据等信息,确保调解过程对当事人透明。4.5保密除法律规定或者经当事人同意, 调解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均不得对第三方泄露调解案件情况。 调解服务机构应与开展调解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参与调解的外聘调解员和专家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在参加商业秘密案件调解前应另外签署相应的保密承诺书。5机构建设5.1机构5.1.1机构配置调解服务机构应满足上级主管部门的基本要求,按照统
9、一规划、统一标准、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运行,并配套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服务团队。5.1.2机构职能DB4406/T 320213调解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a)调解知识产权纠纷;b)引导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c)宣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5.2人员5.2.1人员配置5.2.1.1调解服务机构应清晰设置工作岗位及岗位职责,调解服务机构的调解员通常不少于 3 名。5.2.1.2按案件难度和数量进行合理的员额配置。事实清楚、情形简单的纠纷,可由 1 名调解员组织调解;案件情形复杂的纠纷,可由 2 名以上调解员组成调解组进行调解,并应确定 1 名
10、调解主持人。5.2.2调解员职责调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a)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b)接受调解服务机构指派,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记录调解情况。5.3服务内容调解服务机构为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 并且发生地或一方当事人所在地在调解服务机构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调解服务,具体包括:a)宣传知识产权调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相关咨询服务;b)依当事人申请、调解服务机构依职权主动调解、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委托,开展调解活动;c)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6调解提供过程6.1接收6.1.1调解服务机构接收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
11、,包括:a)知识产权合同纠纷;b)知识产权侵权纠纷;c)知识产权权属纠纷;d)其他知识产权纠纷。6.1.2调解服务机构宜接收以下调解案源:a)当事人向调解服务机构申请调解的;b)调解服务机构依职权主动调解的;c)调解服务机构主动调查发现的纠纷;d)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调解服务机构调解的;e)法院、公安机关等司法、行政部门委托调解服务机构调解的。6.1.3调解服务机构接受申请人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传真等途径提出的调解申请。6.1.4工作人员应耐心细致、有效引导申请人完整清晰地表达事实和理由,指导申请人填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申请书(见附录 A.1),并由申请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DB4406
12、/T 3202146.1.5工作人员接收到调解申请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了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 判断是否符合接收条件, 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 证据等材料进行核实。 符合接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6.1.6调解服务机构可根据需求设立特别接收程序。如进驻展会调解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展会现场递交调解申请书,经现场快速判断符合接收条件的,予以接收。6.2受理6.2.1调解服务机构接到调解申请或委托等调解需求时,对符合调解接
13、收条件的,予以接收,并征求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 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调解意愿征询书、 调解申请书副本以及相关材料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收到调解意愿征询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交调解回执或意见陈述书,表明是否同意调解。6.2.2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服务机构予以受理,并填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受理登记表 (见附录 A.2),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做好调解准备。6.2.3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调解回执或意见陈述书,且未通过其他方式向调解服务机构反馈调解意愿的, 或者在调解回执或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 调解服务机构可在收到调解回执或意见陈述书当日,或
14、在期限届满日,向被申请人再次确认调解意愿。6.2.4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服务机构以不予受理结案,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告知其可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对法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部门委托的调解案件,因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无法取得联系而不予受理的,应及时向委托部门反馈。6.3调解处理6.3.1调解前准备6.3.1.1调解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调解员,或明确提出调解员的选择条件,由调解服务机构推荐调解员。逾期不能选定的,由调解服务机构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6.3.1.2调解服务机构应根据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需要,由当事人选定或调解服
15、务机构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组,负责个案的调解工作。6.3.1.3调解员应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有关情况,了解双方的具体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询问纠纷知情人,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并对调查的情况进行记录。6.3.1.4调解员应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的知识产权进行检索分析,查明知识产权的权属、法律状态,分析其有效性、稳定性等,并根据掌握的纠纷情况,理清事实和法律问题,拟定调解方案。6.3.1.5调解服务机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告知出席调解会议人员名单和身份。纠纷一方当事人人数为 10 人以上的,调解服务机构应通知当事人推选 5 名以下当事人作为代表人参加调解,并确定 1 名主要代表人。6.
16、3.1.6调解服务机构可在适当的情况下安排调解前会议,商讨调解的方式和程序,包括设定有关时限。调解前会议可通过面议、电话、视频或其他方式进行。6.3.1.7调解服务机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前,将案件的陈述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调解服务机构,并组织双方互相交换证据材料;对纠纷事实不清楚的可进行询问、调查。6.3.1.8调解员遇到疑难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主动向调解服务机构负责人报告,调解服务机构组织对案件进行研讨与合议,必要时可咨询相关专家的意见。6.3.1.9现场调解的,调解服务机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员姓名等信息。6.3.1.10调解员应对可能影响其调解公正的情形,及时、主动
17、地向调解服务机构及当事人披露,并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调解服务机构应予以调换。DB4406/T 3202156.3.1.11调解员存在下列需要回避的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a)是本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b)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c)本人与本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调解公正处理的;d)存在其他影响调解公正的事由。6.3.1.12调解服务机构应及时对回避事项做出决定,具体包括:a)调解员应回避而没有主动回避, 并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 调解服务机构应负责作出其回避决
18、定,要求该调解员不得参与本纠纷案件;b)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开始时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事由在调解开始后知道的, 也可以在签订调解协议前提出,当事人向调解服务机构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经调解服务机构审核确应回避的,该调解员应予回避,并暂停参与本纠纷的相关工作;c)调解服务机构决定调解员的回避, 并另行指派调解员负责纠纷的调解工作;d)调解服务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应在申请提出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6.3.1.13当事人对调解服务机构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调解服务机构提出。6.3.2开展调解6.3.2.1调解员可通过电话、网络
19、、现场会议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进行调解。6.3.2.2调解员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除当事人同意外,其他任何人不可出席调解。6.3.2.3调解员应当宣布调解纪律,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人的身份,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回避事由属实的,被申请回避的相关调解员、记录人应当回避。6.3.2.4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核对证据材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6.3.2.5调解员应归纳总结,找出争议焦点,在分清责任和是非的基础上,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适时提出调解建议。6.3.2.6调解员应采取适当方法,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在当事人平等
20、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引导当事人和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6.3.2.7调解的方法或技巧宜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a)“面对面”调解,调解员组织纠纷双方通过现场会议直接沟通,面对面表达诉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b)“背靠背”调解,调解员通过分头做工作,了解双方的真实意图,个别进行劝说,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c)“在线”调解,借助信息化手段,调解员组织纠纷双方通过在线调解平台等开展网络调解、视频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d)引入双方都熟悉、信任的第三人辅助调解,借助纠纷双方都熟悉且信赖的第三人的力量,使纠纷双方放下戒备心,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e)案例引导调解,运用调解成功的
21、相似案例,以案说法进行剖析,让双方当事人结合案例,对纠纷重新思考,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f)其他适宜采用的调解方法或技巧。6.3.2.8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服务机构可就技术事项寻求专家的意见或协助。6.3.2.9调解服务机构调解纠纷,应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自然日内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DB4406/T 3202166.3.2.10调解过程调解服务机构应进行记录和填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记录(见附录 A.3),清楚记载调解过程,以及纠纷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并由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员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确认。6.3.2.11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发现纠纷可能激化的,应
22、采取控制调解节奏、避免当事人接触、疏导当事人情绪等方法,防止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6.3.3调解终结6.3.3.1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 并一致同意书面方式签订调解协议的, 调解服务机构应制作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书(见附录 A.4)。当事人一致认为不需要签订调解协议书的,由调解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见附录 A.5)。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a)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相关情况;b)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c)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d)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的责任;e)
23、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时间;f)其他相关事项。6.3.3.2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同时加盖调解服务机构公章,并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服务机构留存一份,委托调解的,交委托方留存一份。6.3.3.3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服务机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下事项:a)经调解服务机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b)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d)当事人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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