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 224-2018 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陕西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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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60.30 Z 75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 2242018 代替 DB61/ 2242011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of Yellow river basin in Shaanxi province 2018 - 12 - 29 发布 2019 - 01 - 29 实施陕 西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61/ 224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4 水污染
2、物监测要求 . 3 5 其他规定 . 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 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计算方法 . 6 DB61/ 224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61/ 2242011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同DB61/ 224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 删除了“黄河流域(陕西段)”、“废水末端处理设施”、“污水排放量”术语定义,增加了“城镇污水处理厂”、 “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 “单一行业
3、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新建项目”、“现有项目”术语定义; 用“排污单位间接排放执行国家相应标准”代替了原二级排放标准; 删除了部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规定; 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删除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的规定。 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郭巍、王青、张振文、孙长顺、胡龙刚、王晓涛、王浩、高敏、杨晨曦。 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信息为: DB61/ 2242011。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电话:029-85365512
4、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49号 邮编:710061 DB61/ 2242018 1 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境内排污单位直接向黄河干支流及封闭水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控制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黄河流域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排污许可证核发。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设计规模500m3/d以下(含500m3/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无特殊说明以及未涉及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实行间接
5、排放的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城镇污水处理厂 urban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管网覆盖范围内,市、县、镇(乡)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并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2.2 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for industry agglomeration areas 在工业集聚区内通过纳污管道收集污水为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2.3 单一行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
6、tment plant for single type industry 为2家及以上同行业排污单位(执行同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2.4 新建项目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2.5 现有项目 exsi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 DB61/ 2242018 2 3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1 污水处理厂 3.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表 1 中 A 标准的要求执行
7、。 3.1.2 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 设计处理规模 Q2000m3/d 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表 1 中 A 标准的要求执行。 3.1.3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设计处理规模 Q2000m3/d 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 Q500m3/d 的乡村地区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表 1 中 B 标准的要求执行。 3.1.4 单一行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按本标准中 3.2 条的要求执行。 表1 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序号 控制项目 A 标准 B 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30 5
8、0 2 总氮(以 N 计) 15 15 3 氨氮(以 N 计) 1.5(3) 5(8) 4 总磷(以 P 计) 0.3 0.5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6 10 6 pH 值(无量纲) 69 69 7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8 悬浮物 10 10 9 动植物油 1.0 1.0 10 石油类 1.0 1.0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0.5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 1000 13 总汞 0.001 0.001 14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5 总镉 0.01 0.01 16 总铬 0.1 0.1 17 六价铬 0.05 0.05 18 总砷 0.1 0.1 19
9、总铅 0.1 0.1 注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 时的控制指标。 注2: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放口。 3.2 其它排污单位 3.2.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2。 3.2.2 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现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2。 DB61/ 2242018 3 表2 其它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控制项目 行业类别 排放限值 1 化学需氧量 所有行业 50 2 五日生化需氧量 橡胶制品工业、陶瓷工业 10 羽绒工业、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 15 其它 20 3 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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