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169-2018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河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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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1692018 代替 DB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2018 - 09 - 19 发布 2019 - 01 - 01 实施 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 2169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3/ 21692015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13/ 2169-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和轧钢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
2、浓度限值; 增加了厂界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环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伟、张仲成、沈绍进、李士雷、王徐涛、贾新艳、王家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 1461-2011 -DB13/ 2169-2015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13/ 21692018 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
3、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
4、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
5、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
6、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DB13/ 21692018 2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DB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T 237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射线法 2016年 第1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铁工业 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 3.2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
8、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5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6 企业边界 钢铁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DB13/ 21692018 3 4.1 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2020年10月1日前
9、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169-2015)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2016年第1号)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 1 颗粒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设施 排放限值 烧结(球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10 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10 高炉炼铁 热风炉 10 高炉出铁场 10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 10 炼钢 转炉(一次烟气) 50 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
10、次烟气)、精炼炉 10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10 钢渣处理 50 其他生产设施 10 电炉 10 轧钢 精轧机(热轧卷板) 10 热处理炉、拉矫、精整、抛丸、修磨、焊接机及其他生产设施 10 废酸再生 30 表 2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设施 排放限值 烧结(球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35 高炉炼铁 热风炉 50 炼钢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50 轧钢 热处理炉 50 表 3 氮氧化物(以 NO2计)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工序或设施 排放限值 烧结(球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50 高炉炼铁 热风炉 150 炼钢 石灰煅烧窑、白
11、云石窑焙烧 150 轧钢 热处理炉 150 DB13/ 21692018 4 表 4 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二噁英除外) 生产工序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烧结(球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氟化物(以 F 计) 4.0 二噁英类(ng-TEQ/m3) 0.5 铅及其化合物a 0.7 炼钢 电炉 二噁英类(ng-TEQ/m3) 0.5 电渣冶金 氟化物(以 F 计) 5.0 轧钢 酸洗机组 氯化氢 15 硫酸雾 10 铬酸雾 0.07 硝酸雾 150 氟化物 6.0 废酸再生 氯化氢 30 硝酸雾 240 氟化物 9.0 涂镀层机组 铬酸雾 0.07 涂层机组 苯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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