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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地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地方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地方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
2、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贷款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 ( 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融资 ( 再)担保公司、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等其他企业或机构.第三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
3、资人职责.第四条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
4、离的原则,理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 ( 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第八条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所属机构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
5、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二)组织实施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四)对所出资地方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地方金融机构 章 程,
6、依 法 选 派 董 事、监 事,委 派 股 东 代 表 参 与 股 东( 大)会.( 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监督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要求,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八)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第十条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 一)服务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
7、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省内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二)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对重点地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
8、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第十一条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按照股权关系,履行股东职责,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地方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9、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地方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地方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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