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九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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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购进食品时,应当认真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每半年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二、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1、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2、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3、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有警示标记或中
2、文警示语。4、经感官监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5、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6、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7、进口食品是否有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8、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四、认
3、真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入库,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六、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货台账制度一、建立健全进货台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二、在进、销货台账中如实记录食品的条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建立电子进、销货台账,实行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四、企业要指定人员对进货台帐、索证索票情况与实际经营
4、商品进行核查。若发现上市商品未进行索证索票或登记台帐的,要暂停止批发销售,要立即进行索证索票和补登记台帐后,方可重新批发销售。五、购进乳品及乳食品时要每批次向供货商或厂家索取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方可录入到电子台帐,同时要向通过网上向工商部门备案后方可批发销售。索证索票制度一、批发商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或厂家)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二、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销售票据;3、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
5、证明;4、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5、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相关知识产权注册证或证书。三、购进乳品及乳食品时,要每批次向供货商或厂家索取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同时要向通过网上向工商部门备案后方可批发销售。四、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在查验其相关的证书及有效期后,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食品退市制度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二、下列食品为
6、不安全食品: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食品相混淆,使购买专利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食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三、食品经营者应当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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