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技术需求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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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
2、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2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第二章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
3、上每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第六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
4、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3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七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同。4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
6、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等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第三章 运行评价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的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
7、委。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5(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第四章 鼓励政
8、策第十五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第十七条 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第五章 监督管理6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
9、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每年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第二十条 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情况确认后,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已凭税款担保放行的有关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款征免手续。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
10、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7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
11、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八)企业被依法终止。第二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
12、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8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税务总局另行确定。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第二十八条
13、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53号令)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DB3301DB3301/T 125.3-200
14、8无公害食品 倒笃菜 第部分 产品质量2008-12-30 发布 2009-01-30 实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3301/T 125.3-2008I前 言根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无公害食品倒笃菜等系列标准,作为判定无公害食品质量的依据。本标准分三部分,本部分为第三部分 无公害食品 倒笃菜 第3部分 产品质量。该系列标准还有:无公害食品 倒笃菜 第1部分:细叶芥菜的种植;无公害食品 倒笃菜 第2部分:倒笃菜加工。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由浙江秋梅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
15、秋梅食品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质量技术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秋梅、林美华、彭友生、张瑞平。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3301/T 125.3-20081无公害食品 倒笃菜第 3 部分 产品质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倒笃菜产品质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由细叶芥菜、盐腌制发酵,经过杀菌等工序分包装而成的倒笃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16、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方法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方法GB/T
17、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方法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方法GB/T 5009.93 食品中硒的测定方法GB/T 5009.94 植物性食品中稀土的测定方法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的测定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GB 12488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国家技术监督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 原料要
18、求倒笃菜:经过充分发酵的坛装倒笃菜。3.2 感官要求DB3301/T 125.3-20082外观色泽呈黄褐色,具有倒笃菜固有的香气,无异味;咸淡适当;甘甜适口;无霉斑,无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见表 1。表 1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水份,% 85食盐(以氯化钠计) ,% 10总酸(以乳酸计)/g/100g 2防腐剂(山梨酸钾、苯甲酸钠 ) 不得检出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 不得检出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 不得检出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见表 2。表2 微生物指标项目 指标大肠群菌,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志贺氏、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3.5 限量、农药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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