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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The repairing construction code for civil builingC JJ/T 53-93、京匕TT49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C JJ/T 53-93主编单位: 天津市房产住宅科学研究所 批准部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行日期:1 9 9 3 年1 1 月 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民用房屋修缮 工程施工规程 的通知建标1993333号根据建设部(89)建标计字第8号文的要求, 由天津市房产住 宅科学研究所主编的 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 , 业经审查, 现 批准为行业标准, 编号CJJ/T5
2、3-93, 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屋科学研 究所负责归口管理, 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 建设部标准定 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5月3日1总 则.2地基与基础工程.2.1 般 规 定.2. 2 地 基 加 固 .2. 3 基 础 扩 大 .2. 4 房 屋 纠 偏 .3砖石砌体工程.3.1 般 规 定 .3. 2 砖 石 墙 拆 砌 .3. 3 砖 墙 剔 砌 .3. 4 砖 墙 掏 砌 .3. 5 砖墙掏拆洞口 .3. 6 砖墙掏换防潮层(带).3 - 7 砖砌体补强加固.3. 8 外墙内表面结露维修.4混凝土
3、结构工程.4.1 一 般 规 定 .4. 2 新旧混凝土结合、 新旧钢筋连接4. 3 混 凝 土 板 .4. 4 阳台、 雨 篷 .4. 5 混 凝 土 梁 .4. 6 混 凝 土 柱 .4. 7 加设钢筋混凝土圈梁及钢拉杆4. 8 外加附壁柱.4. 9 压力灌浆修补裂缝.4. 10喷 射 水 泥 砂 浆 .( 27)4. 11建 筑 结 构 胶 粘 钢 .( 27)5 钢结构工程. (29)5.1 一 般 规 定 . ( 29)5. 2 钢 构 件 . ( 29)5. 3 钢结构的维护与防火.( 30)6 木结构工程.(3 3)6.1 一 般 规 定 . ( 33)6. 2 木 梁 . (
4、34)6. 3 木 屋 架 . ( 35)6. 4 木 柱 . ( 36)6. 5 其它木构件 .( 37)7 屋面及防水工程.(3 9)7. 1 一 般 规 定 . ( 39)7. 2 瓦 屋 面 . ( 39)7. 3 卷 材 屋 面 . ( 43)7. 4 刚性 屋 面 . ( 44)7. 5 屋面关键部位.( 47)7. 6 屋面保温隔热层.( 49)7. 7 屋面排水系统.( 50)7. 8 外 墙 渗 漏 . ( 50)7. 9 地下室防水 .( 52)7. 10厨房、 卫生间地面渗漏.( 54)8 装 饰工程.(5 5)8.1 一 般 规 定 . ( 55)8. 2 清 水 墙
5、面 . ( 55)8. 3 抹灰及饰面层.( 56)8. 4 裱糊、 油漆、 涂 料 .( 59)8. 5 玻 璃 . ( 60)8. 6 木 装 饰 . ( 60)9 门窗工程. ( 62)19.1 一 般 规 定 . ( 62)9. 2 木 门 窗 . ( 62)9. 3 钢 门 窗 . ( 63)9. 4 铝 合 金 门 窗 .( 64)9. 5 钢院门、 栏杆、 推 拉 折 叠 门 .( 64)10 楼面及地面工程.( 66)10.1 般 规 定 .( 66)10. 2 垫层、 找 平 层 .( 66)10. 3 面 层 . (67)11 7j C 、 卫、 暖、 通工程 .( 69)
6、11.1 一 般 规 定 .( 69)11. 2 给 水 管 道. ( 69)11. 3 排 水 管 道 . ( 70)11. 4 卫 生 器 具 . ( 71)11. 5 采 暖 管 道 . ( 72)11. 6 采 暖 设 备 . ( 73)11. 7 采 暖 锅 炉 及 附 属 设 备 .( 74)11. 8 通 风 管 道 . ( 76)12 电气工程. ( 80)12.1 般 规 定 .( 80)12. 2 照 明 线 路 . ( 81)12. 3 低 压 电 器 . ( 83)12. 4 照 明 灯 具 . ( 84)12. 5 防 雷 与 接 地 装 置 .( 85)附录A环氧树
7、脂粘合剂及环氧树脂胶泥配合比.(87)附录B压力灌浆加固砖墙裂缝浆液配合比.( 89)附录C压力灌浆修补混凝土裂缝配合比.( 90)附录D 浆液配合比.( 92)附录E本规程用词说明.( 94)附 加 说 明.( 95)1. 0. 1为了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中, 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 策, 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确保质量, 恢复和提高现 有房屋和设备的使用功能, 延长房屋和设备的使用年限, 制定本规 程。1. 0. 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现有民用低层和多层房屋的修缮工程 施工。1. 0. 3房屋修缮工程施工, 应按查勘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 定施工方案, 合理利用旧料, 缩短
8、工期, 少扰用户, 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1. 0. 3. 1修缮施工前, 应对现有房屋的结构和修缮部位进行复 查, 发现不安全的结构和构件, 应及时采取技术处理措施, 确保安 全。受修缮施工影响的相邻设施和房屋, 应先做妥善处理。1. 0. 3. 2发现房屋现状与查勘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 应 与查勘设计部门研究修改设计后, 方可施工。1. 0. 3. 3修缮施工中, 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隐蔽工程质量验 收后, 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1. 0. 4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及防火、 防爆、 防毒、 防尘、 防污染、 劳动 保护等, 除应符合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地基与基础工
9、程2. 1 _般规定2. 1. 1本章适用于地基补强、 基础加固和房屋纠偏等修缮工程施 工。2. 1. 2修缮施工前, 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 查勘设计图纸或说明;(3)修缮施工工程附近的地下和空中管线图;(4)修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5)必要的试验、 检验资料。2. 1. 3修缮施工前, 必须对上部承重结构采取技术措施, 确保房 屋完好和施工安全。2. 1. 4修缮施工过程中, 必须加强观测、 监护, 发现建筑物有异常 沉降、 倾斜、 开裂等情况时, 应立即与查勘设计部门联系, 采取紧急 技术安全措施。2. 1 . 5 修缮施工, 应有施
10、工日志和建筑物的倾斜、 裂缝、 沉降记 录。2. 1. 6地基、 基础竣工验收后, 应及时修复施工中损坏的相关工 程项目。2.2 地基加固2. 2. 1压密灌浆施工, 应符合下列规定:2. 2. 1. 1水泥浆配制, 宜采用标号不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 水泥。2. 2. 1. 2拌合水泥浆应符合现行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的规 定。 使用非饮用水时, 不应含有油脂、 糖和悬浮物质等有害杂质, 不 得使用污水, PH 值小于4 的酸性水和硫酸盐含量超过0. 10%, 氯 化物含量超过0. 5 0 % 的水。2. 2. 1 . 3 改善水泥浆的性能宜掺入外加剂, 其掺量宜按表2. 2. 1.3 选
11、用。水泥浆外加剂掺量 表2. 2. 1. 3名 称化学试剂掺量( 占水泥重)速凝剂氯化钙1 2硅酸钠0 . 5 32.2. 1 . 4 水泥浆的水灰比, 宜采用12, 并应进行过滤, 颗粒 不得大于0. 1m m ;浆液应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其扩散半径应达到 查勘设计要求。2. 2. 1. 5灌注程序应按查勘设计的孔径、 深度、 孔距, 按照先外 围孔, 后内围孔的顺序一次钻好孔口管, 接通输浆管后压浆; 注浆 压力不应小于0. 300. 60M P a ;水泥浆凝结时间应控制在24h。 必要时应先对压力、 扩散半径、 凝结时间等进行测试。2 . 2.1.6施工中, 当压力不正常、 不冒浆或冒
12、浆量超过20% 时, 应会同查勘设计部门查明原因, 采取相应措施。2. 2. 1. 7注浆钻孔应按顺序编号。 压浆灌注时, 应做好时间、 注 入量、 深度、 压力等记录。2.2. 1 . 8 工程竣工, 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取得书 面报告, 作为验收凭证。2. 2. 2锚杆静压粧施工, 应符合下列规定:2. 2. 2. 1压粧施工前应按查勘设计要求挖出基础坑清理干净, 必要时做好排水处理。2. 2. 2. 2粧孔洞宜用机械和人工配合开凿成倒喇叭形, 位置准 确 m , 四 角 锚 杆 , , 亩用机械成孔, 并必须与压粧架锚杆孔吻合。32. 2. 2. 3抗拔锚杆应埋设在已钻孔的混
13、凝土结构基础中, 用环 氧树脂粘合剂或环氧树脂胶泥粘结牢固, 锚杆孔深不应小于锚杆 直径的10倍, 环氧树脂粘合剂和环氧树脂胶泥的配制, 见附录A 表 A1。2. 2. 2. 4粧段制作, 必须符合查勘设计和有关标准规定, 端面 应平整;上端应留有插筋孔, 下端应伸出插筋。预制粧分段接粧, 应用硫磺砂浆锚固连接。 硫磺砂浆的配合比 及制作, 见附录A表 A2。2. 2. 2. 5压粧架应与锚杆固定牢靠, 压粧时, 千斤顶与粧轴线 必须对应重合;压粧施工应保持各杆受力平衡对称进行。2. 2. 2. 6压粧时不得中途停歇, 应连续工作, 当压粧达至1.5 倍设计单粧承载力时, 将粧与基础锚固。2.
14、 2. 2. 7粧与基础锚固前应把粧头及粧面凿毛, 应把孔洞清洗 干净, 涂刷水泥浆, 用早强微膨胀混凝土浇捣严实。2. 2. 2. 8封孔时, 混凝土应预留试块, 当试块强度等级达到查 勘设计要求时, 方可卸荷。2. 3 基础扩大2. 3. 1基槽扩大, 应按查勘设计放灰线确定开挖范围。2. 3. 2地下水位高于原基础基槽底面时, 应先做好排水处理, 保 持基槽无水;并应做好地面排水, 防止浸泡基槽。2. 3. 3加宽基槽的深度, 不得超过原有房屋的基础底面, 并不得 挖松扰动槽底土质。2. 3. 4旧基础埋置较深, 在挖宽基槽时, 为防止塌方, 应按规定放 坡。如场地狭小或相邻建筑物基础较
15、浅, 应先打入挡土粧或板粧 后, 方可开挖基槽。2. 3. 5旧有基础的顶面和侧面与新基础连接处, 必须凿毛粗糙, 清洗干净, 再刷界面剂, 做到新旧基础结合牢固。2. 3. 6砖墙增加附壁柱扩大基础施工, 应符合下列规定:2. 3. 6. 1扩大基础的垫层宜与老基础的垫层底面齐平。2. 3. 6. 2砖墙加设混凝土附壁柱, 新老基础的接触面应凿毛, 清理干净, 放置钢筋, 连接牢固。2. 3. 6. 3砖墙加设砖附壁柱时, 应分层用整丁砖与旧砖基础剔 槽拉结。2. 3. 7用混凝土结构扩大砖条形基础, 应符合下列规定:2. 3. 7. 1基础底部垫层, 应按本规程第2. 3. 6.1 款进行
16、。2. 3. 7. 2按查勘设计在基础砌体上弹线, 确定穿插连接钢筋位 置, 并做好标记。2. 3. 7. 3按标记钻孔, 并清净孔内浮灰。2. 3. 7. 4用水泥砂浆将钢筋按位置固定填塞牢靠。2. 3. 7. 5基础钢筋与连接筋绑扎牢固, 支设模板, 经检验合格 后, 方可浇筑混凝土。2 . 3 . 8 穿墙梁加固条形基础, 应符合下列规定:2. 3. 8. 1加固基础的垫层, 应与原条形基础垫层底部相平。2. 3. 8. 2穿梁洞口位置、 尺寸, 应按查勘设计要求在基础墙上 定位弹线标记, 经复核无误后再剔凿。2. 3. 8. 3挑梁和条形基础绑扎钢筋、 支设模板, 经检验合格后, 方可
17、浇筑混凝土。混凝土与基础墙洞口应振捣填塞严实, 结合牢 固。2. 3. 8. 4基槽回填土和恢复地坪等, 应在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 等级后进行。2. 3. 9钢筋混凝土独立柱基础扩大加固, 应符合下列规定:2. 3. 9. 1按查勘设计要求, 凿除原独立柱和基础顶面、 侧边的 部分混凝土保护层, 露出柱内主筋和基础钢筋, 并将浮灰清除干 净。2. 3. 9. 2先做垫层, 钢筋应与原有钢筋绑扎或焊接牢固; 模板 支设尺寸准确, 稳定牢靠。2. 3. 9. 3浇筑混凝土前, 旧混凝土应浇水润湿, 涂刷水泥浆或界面剂, 浇筑混凝土, 振捣密实, 结合牢固。2. 3. 9. 4混凝土浇筑后应加强养护,
18、 达到设计强度等级后, 方 可回填土。2. 4 房屋纠偏2. 4. 1房屋纠偏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 并多方案比较、 优选, 达到 技术经济合理, 安全可靠。2. 4. 2纠偏工程应设置观测点, 并不少于6 个, 每天观测次数不 得少于3 次, 并应有符合精度的完整记录。2. 4. 3纠偏施工前, 必须检查机具、 材料和人员等准备情况; 清除 复位的障碍物。2. 4. 4纠偏施工中, 应确保上部结构的整体性, 发现房屋有异常 情况时, 必须暂停施工, 采取妥善的技术措施。2. 4 . 5 采用掏土纠偏施工, 应符合下列规定:2. 4. 5. 1组织安排好降水井点、 设备和值班人员。2.4. 5
19、. 2 工作沟不应积水。2. 4. 5. 3 掏 上 孔 不 应 大 于 300m m X 400m m , 孔距不大于 1000m m 。2. 4. 5. 4在掏土前, 应观测、 记录房屋倾斜情况。2. 4. 5. 5 掏 土 应 分 次向 进 深 进 行 , 第一次掏挖进深宜为 1000m m 左右, 以后的进深视沉降速度确定。应随挖随测量。2. 4. 5. 6掏土孔应分单双两组编号, 宜分段、 间隔、 对称, 同步 进行。2. 4. 5. 7每天掏挖施工的沉降量控制在51 0 m m , 确保安全。2. 4. 5. 8沉降量达到查勘设计规定值, 经验收合格后, 应用石 渣或中粗砂, 将孔
20、洞填塞密实。2. 4. 5. 9工作沟应分层回填夯实。3 砖石砌体工程3. 1 _般规定3. 1. 1本章适用于砖石砌体的拆砌、 剔砌、 掏砌、 加固、 掏换防潮 层及结露维修等修缮工程施工。3 . 1 . 2 砌筑所用材料,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利用旧砖必要 时应经检验符合查勘设计要求, 方可使用。3. 1. 3砖石砌体修缮工程, 应在基础( 包括防潮层) 工程检验符合 要求, 或经修复验收合格后, 方可施工。3. 1. 4修缮施工前, 应核查砌体的垂直度和标高; 检查关联结构 构件, 必要时进行临时支撑加固, 确保安全; 对与修缮砌体相关联 的管线、 设备做必要的处理 对有保留价值的饰
21、面, 应仔细拆卸, 妥善保管。3. 1. 5砖石砌体的拆砌、 掏砌、 剔砌、 掏换防潮层及新旧砌体接 槎, 均应随时检查砂浆饱满度、 表面平整度、 垂直度和灰缝宽度, 并 及时校正。3. 1. 6剔砌、 掏砌、 掏换防潮层的新砌体最上一皮砖与原砌体相 接的水平灰缝, 应临时用楔撑开。填塞稠度304 0 m m 的 1 : 3 水 泥砂浆严实, 灰缝厚度不得小于8 m m 。3. 1. 7拆砌的墙体, 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脚手眼。 剔砌、 掏砌的砌体上不准剔掏或留置脚手眼。3. 1. 8清水墙勾缝前, 应清除粘结的灰浆和污物, 修补旧墙缝, 应 剔除灰缝中风化的灰浆, 浇水湿润, 用灰
22、浆填实后, 再勾补缝, 新旧 墙勾缝相接, 应平顺, 颜色基本一致, 无灰浆毛刺。毛石墙灰缝, 应用水泥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勾补。 勾缝形式与原有墙面基本一致, 并保持原有砌石组合的自然缝。3. 1. 9冬期施工期间, 不宜进行临室外砖石砌体工程修缮施工。 室内砖石砌体修缮施工, 应有采暖、 保温措施, 确保砌筑砂浆和砖 的温度在不低于+ 5 C 条件下进行, 并保证砂浆在硬化初期不得受 冻。3. 2 砖石墙拆棚3. 2. 1拆除砖石墙体, 应由上向下逐层进行, 随拆随清, 分类码放 整齐, 严禁整面墙体推、 拉拆除。3. 2. 2砖墙拆砌应符合下列规定:3. 2. 2. 1拆砌部分墙体, 应留
23、直槎, 接缝设在墙面上; 拆砌整面 墙体应留大直槎, 接缝设在拐向相邻墙体不小于5 0 0 m m 处; 拆砌 前后檐墙时, 应在相连的内墙上留设中直槎;拆砌内墙时, 应在与 外墙相连处的内墙上, 留设中直槎。在原墙体上留置的砖槎, 应顺直牢固, 砖不得松动。抗震设防地区, 对新旧墙的连接构造, 应按查勘设计要求施工。3. 2. 2. 2拆砌整面墙体, 应抄平设置皮数杆, 根据砖的规格和 原墙留槎, 确定水平灰缝的厚度。为赶好水平灰缝, 可在防潮层 ( 带) 上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拆砌部分清水墙体, 应与原墙的组砌形式灰缝形式一致。3. 2. 2. 3接槎砌筑前, 应把原墙留槎清理干净
24、, 浇水湿润, 将松 动的砖剔砌整齐。墙接槎, 应砂浆饱满、 平顺、 垂直、 大直槎, 应进退层数一致, 设 立砖时, 上下垂直顺线, 阴阳角成90 八字相接, 灰缝均匀。墙两端 的大直槎, 对称一致。3. 2. 2. 4拆砌空斗砖墙的接缝, 应设在实心墙体处, 如原墙无 实心墙体, 宜拆砌整面墙, 添加实心墙。新添加的实心墙, 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3. 2. 3毛石墙拆砌应符合下列规定:3. 2. 3. 1拆砌部分墙体, 接缝可设在墙面上, 宜沿裂缝留置斜 槎或剔留直槎。拆砌整面墙, 接缝设在拐向相邻墙上, 宜沿裂缝留 斜槎。当转角处为砖砌体时, 宜一并拆砌。3. 2. 3. 2
25、接槎砌筑前, 应铲除灰浆泥垢及已风化开裂质地松散 的毛石, 清理干净, 浇水冲净, 砌筑毛石墙,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3. 2. 3. 3新旧毛石墙接槎砌筑时, 应选好毛石, 做到凹凸自然 吻合。毛石墙与砖墙连接处, 应留大直槎, 其毛石伸入砖墙槎内不 小于120m m , 接槎砂浆应饱满、 平顺、 垂直。3. 3 砖墙剔砌3. 3. 1砖墙剔砌适用于不小于一砖半厚的实心砖墙, 易 I j 换厚度不 得超过半砖厚。3. 3. 2剔砌局部清水墙用砖的尺寸、 色泽, 应与原墙用砖基本一 致。剔砌用砂浆应符合查勘设计要求。3. 3. 3剔砌前, 应在墙面上画出剔砌范围、 作业顺序和施工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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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JJT53-1993 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 CJJT53 1993 民用 房屋 修缮 工程施工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