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154-201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技术规范(河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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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20.01 Z 01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11542015 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2015 - 12 - 30 发布 2016 - 03 - 01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1/T 11542015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则 . 3 5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 3 6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 . 5 7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 12 8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 . 13 9 工程质量保证期的监理 . 1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2、. 1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 2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缺陷处理监理主要工作程序 . 2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 2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施工监理管理表格式 . 25 DB41/T 1154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勘查院、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黄河勘测规划设计公司地质工程院、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现国、刘志国
3、、廉勇、梁世云、李斌、黄玉娥、席文明。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陈书涛、兰勇、谷芳莹、杨志勇、刘宏奎、康春景、王晨旭、张荣波、温秋生、王和平、张建良、周奇蒙、黄志全、吴琦。 DB41/T 11542015 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施工监理工作程序、 方法及要求,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 工程质量保证期的监理。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4、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1575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6453.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201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96 管井技术规范 GB/T 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CJJ 76 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 DZ/T 013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Z/T 0219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21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22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 DZ/T 0239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Z/T 0288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规范 JGJ 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106 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TD/
6、T 10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 103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范 DB41/T 11542015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山地质环境 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3.2 含水层破坏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破坏现象。 3.3 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质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3.4 土地资源破坏 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而造成的土地损毁、地形改变、水土流失、耕
7、作能力降低等现象。 3.5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受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异或破坏的事件。 主要包括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危岩体等)、含水层破坏、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破坏等。 3.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 对各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和工程手段, 因地制宜地进行恢复、 治理与利用的一系列工程。 3.7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围绕地质灾害预防、治理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 3.8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是指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监视性的测定。 3.9 监理单位 取
8、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监理资格等级证书, 并与发包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 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3.10 监理人员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及相关人员。 3.11 监理实施细则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重要项目(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DB41/T 11542015 3 3.12 工程质量保证期 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时间为止的时段。 4 总则 4.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按照工程投资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工程三个等级: a) 大型:工程投资在
9、 1000 万元以上的; b) 中型:工程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c) 小型:工程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的。 4.2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4.4 监理单位应达到 GB/T 50319 的基本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应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4.5 监理
10、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5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5.1 监理单位 5.1.1 监理单位与发包单位应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5.1.2 监理单位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5.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单位同意。 5.1.4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
11、同中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单位另行签订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等相关事宜。 5.2 监理机构 5.2.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现场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5.2.2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 5.2.3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a)协助发包单位选择设备和材料供货人,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b)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协助处理变更及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c)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工程
12、施工进度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 境保护情况; d)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e)参与或协助组织工程验收。 DB41/T 11542015 4 5.3 监理人员 5.3.1 监理人员资格 5.3.1.1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 3 年以上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大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具有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或环境地质专业的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其它项目也必须由具有上述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5.3.1.2 副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5.3.1.3 监理工程师,应
13、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5.3.2 监理人员守则 5.3.2.1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治理发包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3.2.2 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5.3.2.3 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5.3.3 总监理工程师要求 5.3.3.1 大型工程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工作。 5.3.3.2 非大型工程项目,如总监理工程师需担任两个合同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发包单位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
14、程师。 5.3.3.3 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5.3.4 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5.3.4.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主持编制监理规划(主要内容见附录 A),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见附录 B),审核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见附录 D),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5.3.4.2 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5.3.4.3 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5.3.4.4 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
15、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协助处理设计变更等事宜。 5.3.4.5 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5.3.5 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5.3.5.1 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5.3.5.2 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等数量、质量情况及其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5.3.5.3 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5.3.5.4 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5.3.5.5 提出变更、质量和安
16、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5.3.6 监理员主要职责 5.3.6.1 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DB41/T 11542015 5 旁站监理。 5.3.6.2 检查施工单位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5.3.6.3 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检查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3.6.4 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3.6.5 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核
17、实施工单位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6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 6.1 工作程序 6.1.1 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服务期限、监理报酬以及职责和权限。 6.1.2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选派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1.3 了解并熟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6.1.4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项目监理规划,组织施工图会审,并进行设计、监理工作交底。 6.1.5 编制各专业、各项目、关键工程、隐蔽工程等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项工程各部位的监理方法。 6.
18、1.6 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开工申请报告,实施监理工作。 6.1.7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及时反馈、回复,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归档。 6.1.8 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参加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6.2 工作方法 6.2.1 现场记录 监理机构应认真、完整记录每日各施工项目和部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完成的工作量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6.2.2 发布文件 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6.2.3 旁站监理 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 在
19、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 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6.2.4 巡视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6.2.5 跟踪检测 DB41/T 11542015 6 在施工单位进行试样检测前, 监理机构应对其检测人员、 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施工单位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 6.2.6 平行检验 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试样自行检验同时,独立抽样进行检验,以核验施工单位的检验结果。 6.2.7 协调 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
20、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6.2.8 见证 在重要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6.3 工作要求 6.3.1 爆破工程施工监理 6.3.1.1 检查爆破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爆破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6.3.1.2 检查爆破工程是否满足 GB 50201 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1.3 检查爆破方案是否经专家评审,是否分别报送当地公安部门及监理工程师审批。 6.3.1.4 检查爆破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应急预案、在爆破危险区的边界设立警戒哨和警告标志,将爆破信号的意义、警告标志和起爆时间通知当地单位和居民,起爆前督促人畜撤离危险
21、区。 6.3.1.5 检查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是否作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6.3.1.6 监理方法应采用跟踪检测。 6.3.2 挖、填方工程施工监理 6.3.2.1 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弃土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 6.3.2.2 施工过程中应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 水平标高和场地坡度、压实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和检查,保证符合设计要求。 6.3.2.3 土方回填前应检查是否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是否抽除坑穴积水、淤泥,是否达到设计基底标
22、高。 6.3.2.3 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最优含水量、压实度或密实度等;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 6.3.2.4 填方施工结束后,统一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密实度等,应满足 GB 50330 有关规定。 6.3.2.5 监理方法应采用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关键部位应采用旁站。 6.3.3 坡面防护工程施工监理 6.3.3.1 砌石护坡 干砌石护坡坡面有涌水现象时, 应检查砂砾反滤层及封顶块石的砌护质量。 浆砌石护坡应检查浆砌石护坡铺砌厚度、砂砾反滤垫层、伸缩缝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3.3.2 喷浆护坡 DB41/T 11542015 7
23、 各类土质边坡、强风化岩质边坡应检查锚钉和锚杆固定及链接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3.3.3 植被护坡 6.3.3.3.1 植草护坡,对土质、强风化岩质坡面,应检查坡面整治后的稳定性;对封禁和抚育措施应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6.3.3.3.2 造林护坡,检查土壤、水肥条件、树木的立地条件能否满足要求;采用造林护坡后,再次检查边坡的稳定性;检查树木品种是不是当地优势品种或适宜引用的优良品种。 6.3.3.4 格构护坡 6.3.3.4.1 砌筑片石骨架前,按设计要求检查在每条骨架的起讫点放控制桩,挂线放样,然后开挖骨架沟槽,其尺寸根据骨架尺寸而定。 6.3.3.4.2 平整坡面,按设计要求检查平整
24、坡面,清除坡面危石、松土、填补坑凹,并保证坡面密实,无表层溜滑体和蠕滑体等不稳定地质体。 6.3.3.4.3 检查浆砌块石格构是否嵌置于边坡中,嵌置深度大于截面高度的 2/3,表面与坡面齐平,其底部、顶部和两端均应做镶边加固,并按设计修筑养护阶梯。 6.3.3.4.4 砌筑骨架时应先砌衔接处,再砌筑其他部分,检查两骨架衔接处是否处在同一高度。施工时应自下而上逐条砌筑骨架,骨架应与边坡密贴,骨架流水面应与后续回土种植草皮表面平顺。 6.3.3.4.5 在骨架底部及顶部和两侧范围内,检查是否用水泥砂浆砌筑片石镶边加固。 6.3.3.4.6 检查是否设置变形缝、是否填塞沥青麻筋或沥青木板等。 6.3
25、.3.4.7 现浇钢筋砼格构护坡应检查钢筋砼格构是否嵌置于边坡中。 钢筋砼格构护坡坡面是否平整,无坡面溜滑体、蠕滑体和松动岩块;检查格构表面平整度(凹凸差)是否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6.3.3.5 监理方法应采用巡视、平行检验、见证、旁站。 6.3.4 供排水工程施工监理 6.3.4.1 地表排水 6.3.4.1.1 地表排水工程施工,检查是否按设计要求选定位置,确定轴线;是否按图纸尺寸、高程确定开挖基础范围并准确放出基脚大样尺寸,进行土方开挖与沟体砌(浇)筑。 6.3.4.1.2 开挖排水工程时,检查淤泥质土、软粘土、淤泥等松软土层是否被挖除。 6.3.4.2 地下排水 6.3.4.2.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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