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319-2022 中国海图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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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0 7.0 4 0C C SA7 9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1 2 3 1 92 0 2 2代替G B1 2 3 1 91 9 9 8中国海图图式S y m b o l s,a b b r e v i a t i o n sa n dt e r m su s e do nC h i n e s e c h a r t s2 0 2 2 - 0 7 - 1 3发布2 0 2 3 - 0 8 - 0 1实施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发 布目 次前言引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一般规定25
2、位置、 控制点、 单位、 磁要素46 自然地理要素1 07 人工地物1 68 陆地方位物2 09 港口2 41 0 潮汐和海流3 01 1 深度3 61 2 底质4 01 3 礁石、 沉船、 障碍物4 41 4 近海设施5 01 5 航道、 航线5 61 6 区域界线6 21 7 灯标7 01 8 浮标、 立标7 81 9 雾号8 82 0 雷达、 无线电、 定位系统9 02 1 服务设施9 62 2 注记9 8附录A( 规范性) 海图图号、 标题、 图廓注记1 0 1附录B( 规范性) 标题样式1 0 3附录C( 规范性) 图廓整饰1 0 4附录D( 规范性) 图表样式1 1 1附录E( 资
3、料性) 地理通名汉英对照表1 1 3附录F( 资料性) 海图常用的注记字体、 字级1 1 5附录G( 资料性)海图中常用的符号名称缩写1 1 6参考文献1 1 8G B1 2 3 1 92 0 2 2前 言 本文件按照G B/T1.12 0 2 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 B1 2 3 1 91 9 9 8 中国海图图式 , 与G B1 2 3 1 91 9 9 8相比, 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简要说明表示方式, 改为表格形式, 与符号一一对应; 增加了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站点( 见5.2.6) ; 修改了
4、局部磁力异常区的表示( 见5.5.4) ; 修改了冰川的表示( 见6.2.9,1 9 9 8年版的6.2.8) ; 增加了树顶高、 直升机机场、 风力涡轮机、 风力发电场、 水井、 泉、 潮面和基准关系示意图、 未测量区、 未精测符号、 海洋养殖场、 发电设施、 储油船、 锚泊器具、 水面管口、 水下涡轮机、 海洋资料收集系统、 群岛海底中心线、VT S报告线、 分道通航制示意图、 水上机场、 水上飞机锚地、 自然保护区、 禁止潜水区、 特别敏感区、 特别行政区界、 同步灯、 应急沉船示位标、 内河助航标志、 桥涵标、 虚拟航标设备等要素符号( 见6.2.4、7.2.1 2、8.1 9、8.2
5、 0、8.3 2、8.3 3、1 0.1、1 1.7、1 3.3、1 3.6.1 6、1 3.6.1 7、1 4. 3、1 4. 4. 6、1 4. 4.7、1 4. 5. 3、1 4.5. 4、1 4. 5. 5、1 5. 2.7、1 5. 5、1 5. 9、1 6.3. 1 0、1 6.3.1 1、1 6.4.4、1 6.4.5、1 6.4.6、1 6.6.5、1 7.1 2.6、1 8.1 1、1 8.1 2、1 8.1 3、2 0.5) ; 修改了机耕路的表示( 见7.2.3) ; 明确了露出、 干出、 水下防波堤的表示( 见9.1.2) ; 修改了浮码头、 泊位编号的表示( 见9.2
6、.6、9.2.8) ; 修改了潮汐表配置样图表示( 见1 0.2,1 9 9 8年版的1 0.1) ; 完善了潮流图的表示, 增加流速( 见1 0.4,1 9 9 8年版的1 0.3) ; 修改了已知深度暗礁表示( 见1 3.4.5,1 9 9 8年版的1 3.3.5) ; 修改了非危险暗礁简要说明( 见1 3.4.6,1 9 9 8年版的1 3.3.6) ; 修改了关于非危险沉船深度界定标准的简要说明( 见1 3.5.1 1,1 9 9 8年版的1 3.4.1 1) ; 修改了贝类养殖场的表示( 见1 3.6.1 5,1 9 9 8年版的1 3.5.1 5) ; 修改了警戒区的表示( 见1
7、5.2.6) ; 修改了禁区的表示( 见1 6.2) ; 修改了国外居民地分类( 见第2 2章) ; 修改了图面配置示意图岸线表示, 增加对数尺、 书号、 条形码等要素说明( 见附录A) ; 修改了附录中部分要素表示。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 9 9 0年首次发布为G B1 2 3 1 91 9 9 0 中国航海图图式 ; 1 9 9 8年第一次修订时, 并入了G B1 2 3 1 71 9 9 0 海图图式 , 并将名称修改为 中国海图图式 ; 本次为第
8、二次修订。G B1 2 3 1 92 0 2 2引 言 本文件是识别和使用海图的基本依据, 也可供编制出版各种专题海图时参考。在使用本文件时, 可根据不同地区特征及用图需要增补符号, 并在图廓外指定位置加绘图例或说明。G B1 2 3 1 92 0 2 2中国海图图式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中国海图上表示的各类要素的符号、 注记和图廓整饰, 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方法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测制、 出版各种比例尺海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
9、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G B5 8 6 3 内河助航标志G B1 2 3 2 0 中国航海图编绘规范G B/T1 4 4 7 7 海图印刷规范G B2 4 4 1 8 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深度基准 s o u n d i n gd a t u m海图所注水深的深度起算面。注:中国沿海地区一般采用“ 理论最低潮面” 作为深度基准。3.2 高程基准 h e i g h td a t u m地面点高程的起算面。注:中国沿海地区一般采用“1 9 8 5国家高程基准” 作为高程基准。3.3 水深 s o u n d i n g s自深度基准至
10、水底的垂直距离。注:水深值以米(m) 为单位。3.4 干出高度 d r y i n gh e i g h t自深度基准以上的高度。注:干出高度值以米(m) 为单位。3.5 灯高 e l e v a t i o no f l i g h t灯光光源中心的高度。注:中国沿海地区一般自平均大潮高潮面起算。灯高值以米(m) 为单位。1G B1 2 3 1 92 0 2 23.6 灯光射程 r a n g eo f l i g h t观测者能见到航标灯光的最远距离。注:中国沿海航标灯光射程是在晴天黑夜条件下, 航海者的眼高在海面上5m处所能见到的航标灯光的距离( 海里) 。3.7 净空高度 v e r
11、t i c a l c l e a r a n c e海图上表示的净空高度指自平均大潮高潮面或江河高水位到相应地物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注:桥梁净空高度是自平均大潮高潮面或江河高水位(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到桥下净空宽度中下梁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架空管道、 电线等净空高度是自平均大潮高潮面或江河高水位或地面到管线下垂的最低点的垂直距离。净空高度值以米(m) 为单位。3.8 比高 r e l a t i v e e l e v a t i o n自地物、 地貌基部地面至顶端的高度。注:比高以米(m) 为单位。3.9 方位 b e a r i n g海图上表示的方位系观测者由海上观测目标的真方位。注:方
12、位以度() 、 分() 、 秒() 为单位。4 一般规定4.1 符号的分类4.1.1 依比例尺符号: 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 其长度和宽度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符号。4.1.2 半依比例尺符号: 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 其长度能依比例尺, 而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符号。符号旁标注宽度尺寸值。4.1.3 不依比例尺符号: 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 其长度和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符号旁标注符号尺寸值。4.2 符号的尺寸4.2.1 符号旁以数字标注的尺寸值, 均以毫米(mm) 为单位。4.2.2 符号旁只注一个尺寸值的, 表示圆或外接圆的直径、 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的边长; 两个尺寸值并列的, 第一个数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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