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人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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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草案 二审修改第一稿)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联动和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
2、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并做好垃圾的投放、收集和减量工作。|第三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防治
3、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第五条【举报奖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第六条【农用残膜等固废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建设专用分类回收暂存场所,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用残膜、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进行回收资源化利用或者
4、无害化处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鼓励使用易降解、低残留的农业投入品包装物。|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用残膜、灌溉器材和化肥、农药的包装物等进行分类收集,回收处置。第七条【畜禽粪便和尸体处置】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畜禽粪便和尸体进行处置。第八条【秸秆和林竹草废弃物处置】 禁止将农作物秸秆、林竹草废弃物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内;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林竹草农业固体等废弃物。鼓励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秸秆饲料开发、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综合利用,并按照国家有
5、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等支持。第九条【工业固废监测】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固体废物填埋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定期对其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情况,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十条【工业固废申报登记】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等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并建立档案。已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
6、日内重新申报登记;因无法预料的原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三日内重新申报登记。第十一条【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第十二条【矿山固废管理】 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先进的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并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贮存量。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进行封场和覆土绿化,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禁止将废弃的矿井、堆场用作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贮存和填埋场场所。矿山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应当
7、定期对周边的地下水、土壤、大气和地表水等环境质量状况和尾矿库坝体的位移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堆放、倾倒废石、废渣等矿业固体废物和建设尾矿库、填埋场。|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和运输;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废弃油脂应当与其他餐饮垃圾分开收集和运输。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餐厨垃
8、圾交有资质单位运输处置。第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置】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垃圾治理规划,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集中处置机制,增加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制度,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引导村民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清扫、收集生活垃圾。第十五条【建筑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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