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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 商 有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5 . 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5 . 2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 、 监 事 ; 5 . 3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 5 . 4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 直 系 血 亲 、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 5 . 5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2、 可 能 影 响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公 平 、 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1 2 第 二 章 招 标 文 件 说 明 6 、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6 . 1 投 标 邀 请 ; 6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包 括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 签 署 、 盖 章 要 求 等 ) ; 6 . 3 投 标 人 应 当 提 交 的 资 格 、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6 . 4 为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采 购 标 的 需 满 足 的 要 求 , 以 及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 6 . 5 投
3、标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 退 还 方 式 以 及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 6 . 6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6 . 7 采 购 项 目 的 技 术 规 格 、 数 量 、 服 务 标 准 、 验 收 等 要 求 , 包 括 附 件 、 图 纸 等 ; 6 . 8 拟 签 订 的 合 同 文 本 ; 6 . 9 货 物 、 服 务 提 供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6 . 1 0 采 购 资 金 的 支 付 方 式 、 时 间 、 条 件 ; 6 . 1 1 评 标 方 法 、
4、评 标 标 准 和 投 标 无 效 情 形 ; 6 . 1 2 投 标 有 效 期 ; 6 . 1 3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 6 . 1 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费 用 的 收 取 标 准 和 方 式 ; 6 . 1 5 投 标 人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渠 道 及 截 止 时 点 、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的 具 体 方 式 、 信 用 信 息 的 使 用 规 则 等 ; 6 . 1 6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7 .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5、述 部 分 组 成 : ( 1 ) 招 标 公 告 ( 2 ) 供 应 商 须 知 ( 3 ) 招 标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 4 ) 合 同 条 款 ( 5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1 3 8 .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8 . 1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 投 标 邀 请 书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但 不 得 改 变 采 购 标 的 和 资 格 条 件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应 当 在 原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澄 清 公 告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6、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 8 . 2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 5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不 足 1 5 日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9 . 特 别 说 明 9 . 1 投 标 语 言 供
7、 应 商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往 来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支 持 文 件 和 印 刷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外 国 语 言 ,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当 附 有 简 体 中 文 翻 译 内 容 , 在 解 释 时 以 简 体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 9 . 2 计 量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以 及 所 有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往 来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计 量 单 位 和 规 格 说 明 都 应 当 使 用 国
8、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如 没 有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 可 以 使 用 行 业 、 习 惯 或 通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 9 . 3 投 标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且 使 其 投 标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否 则 , 其 投 标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1 0 .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9、 成 1 0 . 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 1 0 . 1 . 1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 1 0 . 1 . 1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1 4 1 0 . 1 . 1 . 2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制 度 的 证 明 材 料 ; 1 0 . 1 . 1 . 3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1 0 . 1 . 1 . 4 . 具 有 依
10、法 缴 纳 税 收 的 良 好 记 录 的 证 明 材 料 ; 1 0 . 1 . 1 . 5 .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的 证 明 材 料 ; 1 0 . 1 . 1 . 6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证 明 材 料 ; 1 0 . 1 . 1 . 7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未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证 明 材 料 ; 1 0 .
11、1 . 1 . 8 . 供 应 商 是 否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1 0 . 1 . 1 . 9 .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证 明 材 料 ; 1 0 . 1 . 1 . 1 0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1 0 . 1 . 2 投 标 文 件 其 他 内 容 ( 商 务 、 技 术 等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 ( 1 ) 投 标 函 ( 2 ) 开 标 一 览 表 ( 3 ) 报 价 明 细 表 ( 4 ) 服 务 响 应 偏 离 表 ( 5 ) 服 务 方 案 ( 6 ) 供 应 商 资 信 证 明 材 料 ( 7 ) 中 小 企 业
12、声 明 函 ( 若 是 ) ( 8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若 是 ) ( 9 ) 售 后 服 务 ( 1 0 ) 供 货 计 划 ( 1 1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1 2 ) 授 权 委 托 书 ( 1 3 ) 供 应 商 承 诺 函 ( 1 4 ) 其 他 供 应 商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成 册 。 1 1 . 投 标 报 价 1 1 . 1 供 应 商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所 附 “ 开 标 一 览 表 ” ( 商 务 、 技 术 等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附 件 格 式 2 )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内 容 。1
13、 5 1 1 . 2 供 应 商 按 上 述 条 款 要 求 填 写 的 投 标 报 价 仅 限 于 本 次 投 标 。 1 1 . 3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货 物 及 服 务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 只 就 其 中 部 分 货 物 及 服 务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的 ,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1 1 . 4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含 完 成 本 项 目 采 购 的 货 物 、 服 务 及 其 相 关 的 终 端 设 备 费 用 、 通 讯 费 用 、 技 术 开 发 调 试 费 用 、 税 金 等 费 用 。 1 1 .
14、 5 供 应 商 对 每 种 服 务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 采 购 人 不 接 受 有 任 何 选 择 报 价 的 投 标 。 1 1 . 6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应 当 要 求 其 在 评 标 现 场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必 要 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其
15、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为 实 现 物 有 所 值 的 采 购 目 标 , 保 证 本 项 目 产 品 质 量 、 能 诚 信 履 约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西 安 地 铁 “ 问 题 电 缆 ” 事 件 调 查 处 理 情 况 及 其 教 训 的 通 报 国 办 发 2 0 1 7 5 6 号 的 要 求 , 兼 顾 采 购 成 本 、 使 用 成 本 、 履 约 风 险 、 后 期 维 护 成 本 的 有 机 统 一 和 项 目 生 命 周 期 总 支 付 成 本 最 低 , 如 采 购 人 认 为
16、 供 应 商 投 标 报 价 、 产 品 质 量 性 能 可 能 不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要 求 该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成 本 构 成 等 书 面 说 明 ,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予 以 证 实 ; 否 则 ,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1 1 . 7 若 供 应 商 投 标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 一 )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开 标
17、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为 准 ; ( 二 )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 三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 ( 四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的 顺 序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18、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8 7 号 第 五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加 盖 公 章 , 或 者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不 得 超1 6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 的 规 定 经 投 标 人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投 标 人 不 确 认 的 , 其 投 标 无 效 。 1 1 . 8 开 标 后
19、, 投 标 报 价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是 固 定 的 , 不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改 变 ;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投 标 ,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1 2 . 投 报 货 物 的 要 求 1 2 . 1 供 应 商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 必 须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服 务 的 技 术 要 求 逐 项 、 逐 条 如 实 明 确 填 写 , 不 能 照 抄 、 复 制 。 1 2 . 2 供 应 商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服 务 的 技 术
20、要 求 逐 条 应 答 , 并 标 明 与 招 标 文 件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 1 2 . 3 供 应 商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其 投 报 的 服 务 提 供 的 时 间 、 地 点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1 3 . 投 标 保 证 金 1 3 . 1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形 式 : 供 应 商 应 以 其 名 义 通 过 银 行 账 户 转 账 或 汇 款 缴 纳 。 1 3 . 2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金 额 : 人 民 币 4 6 0 0 元 整 1 3 . 3 投 标 保 证 金 到 账 时 间
21、: 各 供 应 商 应 于 2 0 1 9 年 0 7 月 3 0 日 0 9 : 0 0 时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到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 以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 户 名 : 河 南 永 正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河 南 济 源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行 号 : 4 0 2 4 9 1 0 0 9 0 1 5 账 号 : 0 0 0 0 0 2 2 1 9 2 9 8 5 0 2 0 8 0 1 2 供 应 商 缴 纳 保 证 金 时 , 必 须 在 银 行 进 账 单 的 摘 要 栏 或 备 注
22、栏 内 注 明 所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项 目 编 号 , 即 : : Y Z - 采 - G - 2 0 1 9 0 6 1 7 7 。 1 3 . 4 供 应 商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 需 持 转 账 或 汇 款 凭 证 于 2 0 1 9 年 0 7 月 3 0 日 0 9 : 0 0 前 到 河 南 永 正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南 区 一 楼 换 取 保 证 金 收 据 , 并 携 带 换 取 后 的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参 加 投 标 ,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23、, 否 则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1 3 . 5 供 应 商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保 证 金 的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 该 供 应 商 投 标 无 效 。1 7 1 3 . 6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交 款 账 户 退 还 未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交 款 账 户 退 还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24、 保 证 金 。 逾 期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除 应 当 退 还 保 证鲜明的优势产业集群。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把握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良机,并确定适宜的赶超战略和实现路径2、为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国家发改委颁布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其中:项目产品制造名列其中,覆盖拟建项目投产后的产品,因此,投资项泓域咨询MACRO/ 榨汁设备项目实施方案及投资分析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综上所述,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行业的准入规定。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关键作用,要落实到工业、制造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扩大完善基金支持,撬动社
25、会和企业投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制造业技术改造,加快发展新兴产业;企业要专注主业,集中力量稳投资、补短板、强弱项、调结构,主动取得支持,做强做大做优。二、必要性分析1、振兴实体经济,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我国是个大国,必须发展实体经济,不断推进工业现代化、提高制造业水平,不能“脱实向虚”。应该说,我们是靠实体经济发展起来的,还要依靠实体经济走向未来。任何时候,实体经济都是我国发展的根基;没有这个根基,我国经济非但走不远,而且难以在国际竞争中取胜。为此,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2、按照顶层设计,我国到建国100周年的时候要成为制造强国。为了实现这一梦想,国务院提出了制造强国建设三个十年、“三步走”的战略。作为第一个十年行动纲领,2015年5月印发的中国制造2025,提出了包括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智能制造、工业强基、绿色制造、高端装备创新在内的5项重点工程,以期解决长期制约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一批标志性产品和技术,提升中国制造业的整体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