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目 70-入境事务处 .pdf
《总目 70-入境事务处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总目 70-入境事务处 .pdf(13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1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命 題 大 綱 中華民國 93年 9月 15日考選部選專字第 0933301535號 公 告 訂 定 中華民國 106年 9月 25日考選部選專一字第 1063301916號 公 告 修 正 ( 修 正 外 語 領 隊 人 員 領 隊 實 務 ( 二 ) 及 華 語 領 隊 人 員 領 隊 實 務 ( 二 ) 命 題 大 綱 ) 中華民國 106年 11月 28日考選部選專一字第 1063302324號 公 告 修 正 ( 修 正 華 語 領 隊 人 員 領 隊 實 務 ( 二 ) 命 題 大 綱 ) 業 務 範 圍
2、 及 核 心 能 力 執 行 引 導 出 國 觀 光 旅 客 團 體 旅 遊 業 務 。 應 試 科 目 數 共計 7 科 目 編 號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命 題 大 綱 內 容一外語領隊人員領 隊 實 務 ( 一 )( 包 括 領 隊 技 巧、 航 空 票 務 、 急救 常 識 、 旅 遊 安全 與 緊 急 事 件 處理 、 國 際 禮 儀 )一 、 領 隊 技 巧 : ( 一 ) 導 覽 技 巧 : 包 含 使 用 國 內 外 歷 史 年 代 對 照 表 。 ( 二 ) 遊 程 規 劃 : 包 含 旅 遊 安 全 和 知 性 與 休 閒 。 ( 三 ) 觀 光 心 理 學 : 包 含
3、旅 客 需 求 及 滿 意 度 , 消 費 者 行 為 分 析, 並 包 括 旅 遊 銷 售 技 巧 。 二 、 航 空 票 務 : 包 含 機 票 特 性 、 限 制 、 退 票 、 行 李 規 定 等 。 三 、 急 救 常 識 : ( 一 ) 一 般 急 救 須 知 和 保 健 的 知 識 ( 二 ) 簡 單 醫 療 術 語 四 、 旅 遊 安 全 與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 ( 一 ) 人 身 安 全 ( 二 ) 財 物 安 全 ( 三 ) 業 務 安 全 ( 四 ) 突 發 狀 況 之 預 防 處 理 原 則 ( 五 ) 旅 遊 糾 紛 案 例 ( 六 ) 旅 遊 保 險 五 、
4、 國 際 禮 儀 : 包 含 食 、 衣 、 住 、 行 、 育 、 樂 為 內 涵 。 二外語領隊人員領 隊 實 務 ( 二 )( 包 括 觀 光 法 規、 入 出 境 相 關 法規 、 外 匯 常 識 、民 法 債 編 旅 遊 專節 與 國 外 定 型 化旅 遊 契 約 、 臺 灣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兩 岸 現 況 認 識 )一 、 觀 光 法 規 : ( 一 ) 觀 光 政 策 ( 二 )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 三 )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 四 ) 領 隊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二 、 入 出 境 相 關 法 規 : ( 一 ) 普 通
5、護 照 申 請 ( 二 ) 入 出 境 許 可 須 知 ( 三 ) 男 子 出 境 、 再 出 境 有 關 兵 役 規 定 ( 四 ) 旅 客 出 入 境 臺 灣 海 關 行 李 檢 查 規 定 ( 五 ) 動 植 物 檢 疫 ( 六 ) 各 地 簽 證 手 續 三 、 外 匯 常 識 : 包 含 中 央 銀 行 管 理 相 關 辦 法 有 關 外 匯 、 出 入 境 部 分 。 四 、 民 法 債 編 旅 遊 專 節 與 國 外 定 型 化 旅 遊 契 約 : 包 含 應 記 載 、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 五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包 含
6、施 行 細 則 。 六 、 兩 岸 現 況 認 識 : 包 含 兩 岸 現 況 之 社 會 、 政 治 、 經 濟 、 文 化 及 法 律 相 關 互 動 時勢 。 2三外語領隊人員觀 光 資 源 概 要( 包 括 世 界 歷 史、 世 界 地 理 、 觀光 資 源 維 護 ) 一 、 世 界 歷 史 : 以 國 人 經 常 旅 遊 之 國 家 與 地 區 為 主 , 包 含 各 旅 遊 景 點 接 軌 之外 國 歷 史 , 並 包 括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委 員 會 ( UNESCO) 通 過 的 重要 文 化 及 自 然 遺 產 。 二 、 世 界 地 理 : 以 國 人 經 常 旅
7、遊 之 國 家 與 地 區 為 主 , 包 含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並 以 一 般 主 題 、 深 度 旅 遊 或 標 準 行 程 的 主 要 參 觀 點 為 主 。 三 、 觀 光 資 源 維 護 : 包 含 人 文 與 自 然 資 源 。 四外語領隊人員外 國 語 ( 分 英 語、 日 語 、 法 語 、德 語 、 西 班 牙 語等 五 種 , 由 應 考 人任 選 一 種 應 試 ) 包 含 閱 讀 文 選 及 一 般 選 擇 題 五華語領隊人員領 隊 實 務 ( 一 )( 包 括 領 隊 技 巧、 航 空 票 務 、 急救 常 識 、 旅 遊 安全 與 緊 急 事 件 處理
8、、 國 際 禮 儀 )一 、 領 隊 技 巧 : ( 一 ) 導 覽 技 巧 : 包 含 使 用 國 內 外 歷 史 年 代 對 照 表 。 ( 二 ) 遊 程 規 劃 : 包 含 旅 遊 安 全 和 知 性 與 休 閒 。 ( 三 ) 觀 光 心 理 學 : 包 含 旅 客 需 求 及 滿 意 度 , 消 費 者 行 為 分 析, 並 包 括 旅 遊 銷 售 技 巧 。 二 、 航 空 票 務 : 包 含 機 票 特 性 、 限 制 、 退 票 、 行 李 規 定 等 。 三 、 急 救 常 識 : ( 一 ) 一 般 急 救 須 知 和 保 健 的 知 識 ( 二 ) 簡 單 醫 療 術
9、語 四 、 旅 遊 安 全 與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 ( 一 ) 人 身 安 全 ( 二 ) 財 物 安 全 ( 三 ) 業 務 安 全 ( 四 ) 突 發 狀 況 之 預 防 處 理 原 則 ( 五 ) 旅 遊 糾 紛 案 例 ( 六 ) 旅 遊 保 險 五 、 國 際 禮 儀 : 包 含 食 、 衣 、 住 、 行 、 育 、 樂 為 內 涵 。 3六華語領隊人員領 隊 實 務 ( 二 )( 包 括 觀 光 法 規、 入 出 境 相 關 法規 、 外 匯 常 識 、民 法 債 編 旅 遊 專節 與 國 外 定 型 化旅 遊 契 約 、 臺 灣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人 民 關 係
10、條 例 、兩 岸 現 況 認 識 )一 、 觀 光 法 規 : ( 一 ) 觀 光 政 策 ( 二 )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 三 )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 四 ) 領 隊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二 、 入 出 境 相 關 法 規 : ( 一 ) 普 通 護 照 申 請 ( 二 ) 入 出 境 許 可 須 知 ( 三 ) 男 子 出 境 、 再 出 境 有 關 兵 役 規 定 ( 四 ) 旅 客 出 入 境 臺 灣 海 關 行 李 檢 查 規 定 ( 五 ) 動 植 物 檢 疫 ( 六 ) 各 地 簽 證 手 續 三 、 外 匯 常 識 : 包 含 中 央 銀 行 管 理 相
11、關 辦 法 有 關 外 匯 、 出 入 境 部 分 。 四 、 民 法 債 編 旅 遊 專 節 與 國 外 定 型 化 旅 遊 契 約 : 包 含 應 記 載 、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 五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包 含 施 行 細 則 。 六 、 兩 岸 現 況 認 識 : 包 含 兩 岸 現 況 之 社 會 、 政 治 、 經 濟 、 文 化 及 法 律 相 關 互 動 時勢 。 七華語領隊人員觀 光 資 源 概 要( 包 括 世 界 歷 史、 世 界 地 理 、 觀光 資 源 維 護 ) 一 、 世 界 歷 史 : 以 國 人 經 常 旅
12、 遊 之 國 家 與 地 區 為 主 , 包 含 各 旅 遊 景 點 接 軌 之外 國 歷 史 , 並 包 括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委 員 會 ( UNESCO) 通 過 的 重要 文 化 及 自 然 遺 產 。 二 、 世 界 地 理 : 以 國 人 經 常 旅 遊 之 國 家 與 地 區 為 主 , 包 含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並 以 一 般 主 題 、 深 度 旅 遊 或 標 準 行 程 的 主 要 參 觀 點 為 主 。 三 、 觀 光 資 源 維 護 : 包 含 人 文 與 自 然 資 源 。 備 註 表 列 各 應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命 題 範
13、圍 之 例 示 , 實 際 試 題 並 不完 全 以 此 為 限 ,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 年 05月 10日 点击数: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治安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 1995 年 2月 28 日起施行 根据 2012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
14、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36 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6 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 10 条)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 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 14 条。对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 非法制造警用标 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15、国人民警察法第 36 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 14 条、第 15 条。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36 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 16 条。(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部门规章 2001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2、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第 17 条)3、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第 18 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 2006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2 年 10 月 26 日
16、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4、扰乱单位秩序(第 23 条第 1 款第 l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 43 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 43 条规定的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
17、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扰乱单位秩序”,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第 1 款第 l项。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第1 款第 l项和第 2 款。5、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 23 条第 1 款第 2项)6、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 23 条第 1 款第 3项)7、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 23 条第 1 款第 4项)8、破坏选举秩序(第 23 条第 l 款第 5项)9
18、、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 23 条第 2 款)1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 23 条第 2 款)11、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 23 条第 2 款)12、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 23 条第 2 款)13、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 23 条第 2 款)14、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 24 条第 1 款第 l项)15、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 24 条第 1 款第 2项)16、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 24 条第 1 款第3项)17、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 24 条第 1 款第 4项)18、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 24 条第 1 款第 5项)19、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
19、的行为(第 24 条第 1 款第 6项)20、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 25 条第 l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62 条第 3项规定的谎报火警,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62 条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第 1项。2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第 25 条第 2项)22、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第 25 条第 3项)23、寻衅滋事(第 26 条)24、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 27 条第 l项)25、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 27 条第1项)26、冒用宗教、
20、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 27 条第 2项)27、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 2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 44 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8 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 44 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8 条。28、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 2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 44 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8 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 44 条规定的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
21、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8 条。29、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 29 条第 l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 20 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9 条第 1项竞合。对单位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 6 条第 1项和第 20 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总目 70 入境 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