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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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过程中并无保证调解方案与判决结果 一致的义务。 (五)对所涉调解案件的情况有知情的权利。 第十二条 调解中心调解员义务: (一)平等对待当事人,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调解; (二)工作认真、细致、耐心; (三)注意言行谨慎,避免当事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四)不得因当事人不愿调解而加以刁难,亦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 第二部分 纠纷调解管理制度调解规则5 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 (五)不得泄露与调解无关的案件情况、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 密,不得泄露参与调解的案件情况; (六)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七)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八)不得吃请受礼,不得私自收取任
2、何费用; (九)发现与调解案件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时,主动提出回 避; (十)不得担任调解未成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三条 调解中心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调解中心 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调解员资格。 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调解自主权,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 (二)选择或者接受调解员; (三)要求有关调解员回避; (四)要求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调解; (五)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五条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承担如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
3、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调解员; (四)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五)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六)自觉履行和解协议; (七)停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部分 纠纷调解管理制度调解规则6 第五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案件受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中心也可以主动调 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七条 凡当事人同意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均视为同 意按照调解中心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调解中心同意 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适合调解中心调解的诉讼案件,可以在诉讼过
4、 程中告知当事人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或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的应提交书面的调解申请 书。 第二十条 当事人接受调解中心调解的应签署接受调解确认书。 第二节 调解方式 第二十一条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 议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调解员可以对纠纷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公开的调解,也可以进 行单方的调解; (二)调解程序开始之后,调解员可以单独会见一方或同时会见各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 (三)调解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的,可向他方当事人通报单独会见 的情况,当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
5、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建议 或方案; (五)调解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 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或鉴定意见; (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 (七)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向当事人提出 解决纠纷的建议; (八)经过调解,在当事人仍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调解员可以提 第二部分 纠纷调解管理制度调解规则7 出参考的建议或方案; (九)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调解员应及时回访各方当事人, 了解协议履行情况;未达成和解的,调解员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和各方当事 人反馈案件情况。 第二十二条 调解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经调 解中心同意,
6、或由调解中心建议并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点进 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调解中心建议或当事人要求聘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调解 工作的,各方当事协商一致后,由调解中心出面聘请专家。所产生的费用 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节 调解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经调解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调解达成 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应签署调解工作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以制作和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 无需制作和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中心将记录协议内 容。 第二十六条 除非为执行或履行之目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工作确认书不 得公开。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
7、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 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 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二十八条 经调解中心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自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经调解中心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和解协议 的履行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 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调解程序终结: 第二部分 纠纷调解管理制度调解规则8 (一)当事人之间
8、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中心作出了调解书; (三)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并以书面声明方式终止调解程 序; (四)任何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五)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协议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调解程序中,应积极配合调解员,以 保证调解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就同一争议进行的仲 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中,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 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以达成和解为目 的的方案和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不得在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9、的各类程序中要求调 解员充当证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调解中心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1号科委楼306 室和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100A座1610室。 第三十七条 本调解规则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二部分 纠纷调解管理制度调解规则9 调 解 员 守 则 (一)调解员应当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国家政策体制、遵纪守法,具 备一定法律知识并熟悉互联网纠纷特点,热爱调解工作。 (二)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指派,对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 院委托调解的纠纷进行调解; (三)调解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
10、事实、分清 是非责任的前提下,独立、公正地调解案件。 (四)调解员必须遵照调解规则规定的原则、程序调解纠纷,切实履 行调解员职责。 (五)调解员应当事先拟订调解进程方案,详细地审阅和研究案件的 全部文件和材料,归纳案件争议的关键性问题。 (六)调解员应当从法律和专业角度向当事人客观地阐释案情,帮助 当事人分析争议的要点和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 础上,逐步减少分歧,缩短差距,以期达成和解协议。 (七)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偏向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应遵循 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则。 (八)调解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 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调
11、解过程、调解商议、调解结果等情况。 (九)调解员应当严格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专利及核心技 术等。 (十)调解员应当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 作。 (十一)调解员应主动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十二)专职调解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日常 考核为基础,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当事人满意度、遵守调解工作纪律 等情况。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评优、续聘相挂钩。 第二部分 纠纷调解管理制度调解员守则10 调 解 员 管 理 办 法 为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根据调 解规则、调解员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 定本办法。 一、
12、调解员基本条件 (一)专职调解员 专职调解员是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聘用 和管理,以互联网纠纷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 酬的人员。 1、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公平正直,热爱调解工作;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应 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3、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4、具备一年以上互联网行业从业经验或熟悉网络技术,对互联网技术 应用、模式创新有一定知识,或从事网络法律服务两年以上; 5、具有法院调解员资格、人民调解员资格或具有政法机关工作经历的 人
13、员; 6、参加调解中心组织的调解员培训课程; 7、自觉遵守调解中心制定的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和其他相 关规定。 (二)公益调解员 1、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公平正直; 2、热衷于互联网纠纷调解的公益事业,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不领取 任何报酬;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对其行 业涉及的互联网纠纷具备一定的了解; 4、能自觉遵守调解中心制定的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和其他 第二部分 纠纷调解管理制度调解员管理办法11 相关规定; 5、年龄在30岁以上70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但健康状况良好、在行业内 有威望或对调解纠纷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
14、调解员申请及聘用 1、调解中心确定聘用人数、条件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2、本人申请担任专职调解员或公益调解员,应当详细填写调解员申 请书,提交调解中心; 3、调解中心秘书处对调解员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后,在网站进行 公示; 4、对聘任的调解员,调解中心将进行培训,经过试岗合格后,聘任调 解员并颁发调解员聘书,列入调解员名册。 三、调解员的任期 1、调解员的任期为二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2、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如有工作变动,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 或遇有长期出国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调解中心秘书处。 四、调解员的续聘与解聘 1、聘任期届满前,调解中心对调解员在聘任期内的表现予以审查,审 查通
15、过后予以续聘; 2、续聘的调解员,由调解中心再次颁发聘书,对未续聘的调解员,调 解中心将发出书面通知或在调解中心网站上公布(); 3、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因违反调解员守则或有不称职的其它情 形,以及因工作、身体的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调解员的,应予解聘; 4、未被续聘且在原聘任期内被指定为某一案件的调解员,而该案件尚 未办结的,可以继续办理至该案结束,但本人不愿意继续办理的除外。 第二部分 纠纷调解管理制度调解员管理办法12 五、法院指定调解员 调解中心将向有关法院推荐优秀的调解员,经过法院确认后作为该法 院指定调解员,就该法院的互联网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工作。 六、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
16、秘书处负责解释。 七、施行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纠纷调解管理制度调解员管理办法13 调 解 员 申 请 书 申请人信息 姓 名 性 别 籍 贯 出生日期 民 族 学 历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邮 箱 工作单位 职 务 联系地址 邮 编 工作经历 参与案例 擅长领域 是否愿意参加 公益调解 备 注 本人承诺上述信息属实,如有虚假,一切法律及商务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 (签章) 日期: 第二部分 纠纷调解管理制度调解员申请书14 调 解 员 行 为 考 察 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调解员的道德行为和职业操守,规范调解员 考核工作,建设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
17、,根据调解规则、调解员守 则、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 心)聘任的调解员。调解员应主动接受、配合调解员行为考察工作。 第三条 调解员应当遵纪守法,公平正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调 解员守则。 第四条 调解员应遵守调解员培训规定,接受业务培训,具备调 解技巧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注重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调解办案能力。 第五条 调解员行为考察结果是调解中心续聘或解聘调解员的重要依 据之一,具体程序按照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调解中心主管调解员行为考察工作。 调解中心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调解员考察工作,接受当事人对调解员 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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