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 学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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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财经学院 学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西财教发 201627号 为规范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和管理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西安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 修订西安财经学院学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9-25人组成,设主席 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席 2-3人。委员由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2、员会主席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学术水平较高,能及时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1制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管理制度; 2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4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四条 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教务处)职责如下: 1负责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材料的汇总工作; 2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审核名单及有关材料; 3负责证书办理、材料归档等学士学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7-11人组成,设主席 1人,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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