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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西 安 石 油 大 学 文 件 西石大 研 2015 177 号 各院(部、系)及有关单位: 现将西安石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石油大学 2015 年 11 月 30 日 2 为保证我校学位论文评审的公正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拟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评审时间和资格 第一条 正式答辩前 45 天完成学位论文第一次送审(一式 2份)。 第二条 通过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检测,经导师、院(部、系)审核同意者,方可参加论文评审。 第二章 学位论文评审方式与流程 第三条 评审
2、方式 学位论文评审分为校级盲审、院(部、系)级盲审和非盲审三种方式。研究生院负责校级盲审工作,各院(部、系)负责院(部、系)级盲审和非盲审工作;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硕士生不得参与论文评审过程。 第四条 评审流程 1研究生院公布具备学位论文送审资格名单,并在此范围内组织校级盲审抽取工作。 2通 过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检测的硕士生按规定 3 格式打印装订学位论文,并提交给导师;导师填写论文评阅意见书,签署是否同意答辩意见;在送审前 3 天提交学位授权点所在院(部、系)审核。 3院(部、系)审核通过后,将校级盲审学位论文统一提交给研究生院,同时组织院(部、系)级盲审和非盲审工作。 4
3、研究生院组织学位论文校级盲审工作。 5研究生院和各院(部、系)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将 评审 意见(隐去评阅人信息)和处理决定告知硕士生本人及其导师。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五条 学位论文应有 2 名评阅人,其 中至少 1 名为校外专家,鼓励聘请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专家担任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同或相关学科专业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的教授、副教授、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博士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第七条 校级盲审论文评阅人由研究生院随机抽取确定;院(部、系)级盲审和非盲审论文评阅人由院(部、系)教授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同一评阅人评阅论文
4、篇数不得超过 4 篇 /年;为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影响学位论文评阅公正性,导师可提出需回避 4 评阅人 2 名。 第四章 校级盲审论文比例及直接进入盲 审范围 第九条 学位论文校级盲审本着公正、公开原则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当年拟参加学位论文评审的 30%(含直接进入校级盲审范围的学位论文)。 第十条 学位论文直接进入校级盲审范围: 1 1 门及以上学位课程正考不及格者; 2中期检查时学位论文题目发生变更者; 3申请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提前或延期答辩者; 4新增导师或新增学位点第一届毕业生; 5在上一年度论文抽检及评审中存在 “ 不合格论文 ” 、 “ 问题论文 ” 或 “ 不同意答辩 ” 以
5、及存在西安石油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认定作假行为的,导师当年指导的所有学位论文。 第五章 评阅意见类型及处理 第十一条 评阅意见分以下三类,应密封传递。 1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答辩; 2 论文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修改后答辩; 3论文尚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需做修改,不同意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5 1出现 2 份 “ 同意答辩 ” 意见的,硕士生根据评审意见对论文修改后,可直接参加答辩。 2出现 “ 同意修改后答辩 ” 意见的,硕士生应 对论文做出不少于 10 天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导师和院 ( 部 、
6、 系 ) 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教授委员会审核未通过的,则本次学位申请不予通过。 3出现 1 份 “ 不同意答辩 ” 意见的,可增聘 1 名校外评阅人按校级盲审方式安排第三份学位论文评审。 4出现 2 份 “ 不同意答辩 ” 意见或第三份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仍为 “ 不同意答辩 ” 的,本次学位申请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时间不得少于 2 周,为充分保障论文评阅质量,再审论文提交时间距答辩时间少于 2 周的,将不予送审,本次学位申请不予通过。 第 六章 涉密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指在学位论文开题时已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符合以下性质的学位论文: 1
7、国家规定的保密专业的学位论文。 2由国家立项资助,且研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 3论文背景为企业资助的重大项目,且撰写过程确实无法回避保密数据,按资助企业要求需要保密的论文。 具体审批备案流程和规定根据学校保密委员会相关文件。 6 第十五条 开题时未进行涉密认定的学位论文,将按非涉密学位论文进行送审。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出,院(部、系)教授委员会审核,报 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的各项要求,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送审,审后要及时收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硕士生及其导师认为评审未通过是因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向院(部、系)教授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院(部、系)教授委员会组织复审,复审结果将作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各院(部、系)参照本办法制定院(部、系)级盲审和非盲审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鼓励各院(部、系)建立评审专家库,包括专家姓名、工作 单位、职称、所在学科类别(领域)、研究方向、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