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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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 易(BEST 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焦煤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 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 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 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 易
2、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焦煤 1.2 商品代码:BCC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煤数量(单位: 吨) :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焦煤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 价)为 元/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详细参见交易所 公示。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焦煤申报交收,交 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交收办法(暂行) 的有关规
3、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焦煤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质量符合下列标准的焦煤: 灰分Ad/%:10.5; 硫分St,d/%:1.2; 挥发分Vdaf/%:1628; 粘结指数G: 70; 胶质层最大厚度Y/mm:13;焦煤镜质体随机反射标准差(S) 0.13。 6.2 符合下列标准的焦煤可以作为标准品的替代品用于交收: 灰分Ad/%:11.5; 硫分St,d/%:1.4; 挥发分Vdaf/%:1628; 粘结指数G: 65;胶质层最大厚度Y/mm:10;焦
4、煤镜质体随机反射标准差(S) 0.13。 6.3电子交易合同中质量标准关于水分含量的规定,水分Mt:9.0%。水分含 量大于9.0%的,按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 10.32,出库过磅重量扣重1.3);水分含量小于9%的部分作出奖励,按照 小于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加重(例如,实测水分为7.68%,出库过磅重 量加重1.3%)。 6.4 可替代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范围与价格调整幅度: 指标 允许范围 质量差价标准(元/吨) 10.5%Ad%11.5% 以10.5%为基准, 每增加0.1%, 减价1 元/吨 8%Ad%10.5% 以10.5%为基准, 每降低0.1%
5、, 加价2 元/吨 灰分(Ad/%) Ad%70 以70 为基准,每增加1,加价 2 元/吨,加价封顶 20 元/吨 粘结指数(G) 65G70 以 70 为基准,每降低 1,减价 2元/吨 胶质层最大厚 (Y/mm) 10Y13 以13 为基准,每降1,煤价减 3元/吨 Y13 不加价不减价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 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 、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 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 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 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现货交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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