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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涉 及 党 中 央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和 国 家 法 制 统 一 、 政 令 统 一 、 市 场 统 一 的 机 构 职 能 应 当 同 中 央 基 本 对 应 。 除 中 央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 地 方 可 以 在 规 定 限 额 内 因 地 制 宜 设 置 机 构 和 配 置 职 能 , 严 格 规 范 设 置 各 类 派 出 机 构 。 地 方 可 以 在 规 定 权 限 范 围 内 设 置 和 调 整 事 业 单 位 。 第 十 二 条 编 制 和 领 导 职 数 配 备 应 当 符 合 党 中 央 有 关 规 定 和 机 构 编 制 党
2、 内 法 规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适 应 党 和 国 家 事 业 、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机 构 履 职 需 要 。 编 制 配 备 应 当 符 合 编 制 种 类 、 结 构 和 总 额 等 规 定 。 领 导 职 数 配 备 应 当 符 合 领 导 职 务 名 称 、 层 级 、 数 量 等 规 定 , 领 导 职 务 名 称 应 当 与 机 构 层 级 相 符 合 。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研 究 论 证 机 构 编 制 事 项 时 , 应 当 进 行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和 合 法 合 规 性 审 查 , 重 大 问 题
3、 应 当 进 行 专 家 论 证 和 风 险 评 估 。 研 究 论 证 时 应 当 充 分 听 取 各 方 面 意 见 。 第 五 章 审 议 决 定 第 十 四 条 审 批 机 构 编 制 事 项 应 当 按 程 序 报 批 , 严 格 遵 守 管 理 权 限 。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改 革 方 案 、 重 大 体 制 机 制 和 职 责 调 整 方 案 必 须 报 党 中 央 审 议 批 准 。 各 部 门 提 出 的 机 构 编 制 事 项 申 请 , 由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核 后 报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审 批 , 重 大 事 项
4、 由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报 本 级 党 委 审 批 。 需 报 上 一 级 党 委 及 其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审 批 的 , 按 程 序 报 批 。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根 据 授 权 审 批 机 构 编 制 事 项 。 地 方 党 政 机 构 设 置 实 行 限 额 管 理 , 各 级 机 构 限 额 由 党 中 央 统 一 规 定 。 地 方 党 委 提 出 机 构 编 制 事 项 申 请 , 报 上 一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审 批 , 重 大 事 项 由 上 一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报
5、 本 级 党 委 审 批 。 地 区 或 者 部 门 专 项 体 制 机 制 和 职 责 调 整 方 案 , 由 有 相 应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权 限 的 党 委 ( 党 组 ) 审 议 批 准 。 超 出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权 限 的 重 大 问 题 , 党 委 ( 党 组 ) 在 审 议 后 应 当 向 上 一 级 党 委 请 示 报 告 , 上 一 级 党 委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施 。 第 十 五 条 凡 属 机 构 编 制 重 大 问 题 , 应 当 由 党 委 ( 党 组 ) 或 者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集 体 讨 论 作 出 决 定 。 党 委 (
6、 党 组 ) 和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审 议 机 构 编 制 议 题 的 程 序 , 应 当 符 合 党 内 法 规 和 中 央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有 关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党 委 ( 党 组 ) 、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应 当 主 要 就 以 下 内 容 对 机 构 编 制 议 题 进 行 审 议 : ( 一 ) 是 否 有 利 于 坚 持 和 加 强 党 的 全 面 领 导 ; ( 二 ) 是 否 符 合 党 中 央 有 关 规 定 和 机 构 编 制 党 内 法 规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 ( 三 ) 是 否 适
7、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和 财 政 保 障 能 力 , 能 否 有 效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 ( 四 ) 是 否 科 学 合 理 , 充 分 考 虑 了 除 调 整 机 构 编 制 外 的 其 他 解 决 办 法 ; ( 五 ) 是 否 对 可 能 带 来 的 问 题 和 遇 到 的 困 难 进 行 客 观 分 析 , 并 做 好 应 对 准 备 。 提 请 审 议 机 构 编 制 议 题 时 ,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照 前 款 规 定 逐 项 作 出 说 明 。 第 六 章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七 条 党 和 国 家 机 构 改 革 、 重 大 体 制 机 制
8、 和 职 责 调 整 的 实 施 工 作 由 党 中 央 统 一 部 署 , 中 央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按 照 党 中 央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按 照 党 中 央 统 一 部 署 研 究 制 定 本 地 区 实 施 方 案 , 按 程 序 报 批 后 方 可 实 施 , 并 对 实 施 工 作 负 领 导 责 任 。 第 十 八 条 经 批 准 发 布 的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三 定 ” 规 定 、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规 定 等 , 是 机 构 编 制 法 定 化 的 重 要 形 式 , 具 有 权 威 性 和 严 肃 性 , 是 各 部
9、 门 各 单 位 机 构 职 责 权 限 、 人 员 配 备 和 工 作 运 行 的 基 本 依 据 ,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 三 定 ” 规 定 的 重 大 调 整 , 应 当 报 上 级 党 委 批 准 后 实 施 。 第 十 九 条 建 立 机 构 编 制 报 告 制 度 。 下 级 党 委 应 当 向 上 级 党 委 报 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情 况 。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落 实 机 构 改 革 、 重 大 体 制 机 制 和 职 责 调 整 等 任 务 的 情 况 , 应 当 及 时 按 程 序 报 告 。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10、 ,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能 够 解 决 的 应 当 主 动 协 调 解 决 , 超 出 权 限 的 应 当 按 程 序 请 示 , 重 大 事 项 报 党 中 央 决 定 。 各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向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报 告 机 构 设 置 和 编 制 管 理 情 况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应 当 定 期 向 本 级 党 委 报 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情 况 , 重 要 事 项 向 上 一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报 告 。 第 二 十 条 各 部 门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对 职 责 划 分 规
11、 定 在 理 解 上 有 分 歧 的 , 应 当 主 动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一 致 的 意 见 , 报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备 案 审 查 。 协 商 不 一 致 的 , 应 当 提 请 本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协 调 。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立 编 制 统 筹 调 配 和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 根 据 党 和 国 家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 统 筹 使 用 各 类 编 制 资 源 , 按 照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权 限 , 加 强 编 制 的 统 筹 调 配 和 动 态 调 整 ,
12、 建 立 部 门 间 、 地 区 间 编 制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 第 二 十 二 条 充 分 发 挥 机 构 编 制 在 管 理 全 流 程 中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 对 编 制 使 用 实 行 实 名 管 理 , 建 立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同 组 织 人 事 、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共 享 的 信 息 平 台 。 第 七 章 监 督 问 责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党 委 ( 党 组 )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和 监 督 负 责 。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及 其 办 公 室 应 当 按
13、 照 相 应 权 限 , 对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规 定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纠 正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本 级 党 委 提 出 问 责 建 议 。 建 立 机 构 编 制 核 查 制 度 ,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在 本 级 党 委 一 届 任 期 内 至 少 组 织 1 次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机 构 编 制 核 查 。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应 当 采 用 科 学 方 法 , 对 机 构 编 制 执 行 情 况 和 使 用 效 益 进 行 客 观 评 估 ,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进 行 评 估 。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改 进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 优 化 编 制 资 源 配 置 的 重 要 依 据 。 第 二 十 五 条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情 况 和 纪 律 要 求 执 行 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