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专技资格考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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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 容 进 行 临 时 建 设 的 ;( 三 ) 临 时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超 过 批 准 期 限不 拆 除 的 。第 六 十 八 条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责 令停 止 建 设 或 者 限 期 拆 除 的 决 定 后 , 当 事 人不 停 止 建 设 或 者 逾 期 不 拆 除 的 , 建 设 工 程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责 成 有关 部 门 采 取 查 封 施 工 现 场 、 强 制 拆 除 等 措施 。 超 过 批 准 期 限 不拆 除 的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可 以 并 处 临 时 建设 工 程 造 价 0.5倍
2、至 1倍 的 罚 款未 按 照 批 准 内 容进 行 临 时 建 设 的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可 以 并 处 临 时 建设 工 程 造 价 0.5倍以 下 的 罚 款未 经 批 准 进 行 临时 建 设 的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可 以 并 处 临 时 建设 工 程 造 价 1倍 的罚 款规 划 管 理序 号 违 法 行 为 违 反 条 款 处 罚 条 款 裁 量 标 准 处 罚 额 度4 建 设 单 位 未 在建 设 工 程 竣 工验 收 后 六 个 月内 向 城 乡 规 划主 管 部 门 报 送有 关 竣 工 验 收资 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20
3、07年10月 28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第 四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城 乡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对 建 设 工 程是 否 符 合 规 划 条 件 予 以 核 实 。 未 经 核 实 或者 经 核 实 不 符 合 规 划 条 件 的 , 建 设 单 位 不得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竣 工 验 收 后 六 个 月 内向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有 关 竣 工 验 收 资料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4、 规 划 法 ( 2007年10月 28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第 六 十 七 条 建 设 单 位 未 在 建 设 工 程 竣 工验 收 后 六 个 月 内 向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报 送有 关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 由 所 在 地 城 市 、 县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补报 ; 逾 期 不 补 报 的 ,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 逾 期 三 个 月 以 内的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三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逾 期 三 个
5、月 以 上的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五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房 产 管 理序 号 职 权 名 称 违 反 条 款 处 罚 条 款 裁 量 标 准 处 罚 额 度1 未 取 得 资 质 等级 证 书 或 者 超越 资 质 等 级 从事 房 地 产 开 发经 营 的 行 为 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国务 院 令 第 248号 发 布 )第 五 条 设 立 房 地 产开 发 企 业 , 除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规 定 的 企 业 设 立 条 件 外 , 还 应 当 具 备 下列 条 件 : ( 一 ) 有 100万 元 以 上 的 注
6、 册 资 本 ; ( 二 ) 有 4名 以 上 持 有 资 格 证 书 的 房 地 产 专业 、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的 专 职 技 术 人 员 , 2名 以上 持 有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会 计 人 员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本地 方 的 实 际 情 况 , 对 设 立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的 注 册 资 本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条 件 作 出 高于 前 款 的 规 定 。 第 九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主 管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的 资 产 、 专业 技 术 人 员 和 开 发
7、经 营 业 绩 等 , 对 备 案 的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核 定 资 质 等 级 。 房 地 产 开发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核 定 的 资 质 等 级 , 承 担 相应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国务 院 令 第 248号 发 布 )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本条 例 规 定 , 未 取 得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或 者 超 越资 质 等 级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的 , 由 县 级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开 发
8、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期 改 正 , 处 5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营 业 执 照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面 积 在 10000 以下 的 处 5万 元 以 上 7万元 以 下 罚 款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面 积 在 10000 以上 的 处 7万 元 以 上 10万以 下 元 罚 款房 产 管 理序 号 职 权 名 称 违 反 条 款 处 罚 条 款 裁 量 标 准 处 罚 额 度2 对 将 未 经 验 收的 房 屋 交 付 使用 的 行 为 的 行政 处 罚 城 市 房 地 产
9、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国务 院 令 第 248号 发 布 )第 十 七 条 房 地 产 开发 项 目 竣 工 ,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 方 可 交 付 使用 ;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交付 使 用 。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竣 工 后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应 当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府 房 地 产 开 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房 地 产 开 发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竣 工 验收 申 请 之 日 起 30日 内 , 对 涉 及 公 共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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