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了给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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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誉 证 书 , 给 予 物 质 奖 励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 授 予 “ 见 义 勇 为 先 进 个 人 ” 称 号 , 并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 给 予 物 质 奖 励。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基 层 组 织 , 应 当 对 本 系 统 、 本 部 门 、 本 单 位 的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给 予 表 彰 和 奖励。 第 十 八 条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所 得 物 质 奖 励 ,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2、定 免 征 个 人 所得税。 第四章 保护 第 十 九 条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见 义 勇 为 负 伤 人 员 , 应 当 立 即 送 医 疗 机 构 抢 救 和 治 疗 , 并 及 时 向 当 地 见 义 勇 为 确 认 机 构 或 者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抢 救 和 治 疗 , 不 得 拒 绝 、 推 诿 或 者 拖 延。 第 二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见 义 勇 为 确 认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见 义 勇 为 负 伤 人 员 的 抢 救 和 治 疗 费 用 。 不 能 及 时 解 决 的 , 由
3、 县 级 以 上 见 义 勇 为 确 认 机 构 从 见 义 勇 为 专 项 基 金 中 垫 付 。 医 疗 机 构 对 见 义 勇 为 负 伤 人 员 在 救 治 期 间 的 医 疗 费 用 , 可 以 适 当 予 以 减 免。 第 二 十 一 条 见 义 勇 为 负 伤 人 员 , 在 救 治 期 间 的 医 疗 、 交 通 、 护 理 等 费 用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有 加 害 人 、 责 任 人 的 , 由 加 害 人 、 责 任 人 承 担 。 无 加 害 人 、 责 任 人 , 加 害 人 、 责 任 人 无 力 承 担 或 者 暂 时 无 法 找
4、到 、 确 认 加 害 人 、 责 任 人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 ( 一 ) 见 义 勇 为 负 伤 人 员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 符 合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并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 其 相 关 费 用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支 付 。 不 在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的 相 关 费 用 , 由 见 义 勇 为 发 生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见 义 勇 为 专 项 基 金 支
5、付 ; ( 二 ) 见 义 勇 为 负 伤 人 员 未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的 , 由 见 义 勇 为 发 生 地 县 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支付 。 第 二 十 二 条 见 义 勇 为 专 项 基 金 由 县 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 。 第 二 十 三 条 见 义 勇 为 负 伤 人 员 治 疗 期 间 , 其 工 资 、 奖 金 等 待 遇 不 变 ; 无 固 定 收 入 , 生 活 困 难 的 , 由 见 义 勇 为 发 生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每 月 不 低 于 当 地 上 年 度 城 镇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6、 资 的 标 准 给 予 生 活 补助。 第 二 十 四 条 凡 符 合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条 件 的 见 义 勇 为 致 残 人 员 ,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的 工 伤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落 实 相 应 待 遇 , 不 符 合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条 件 的 , 按 照 伤 残 抚 恤 管 理 办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由 民 政 部 门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并 落 实 相 应 待 遇 。 见 义 勇 为 致 残 人 员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 并
7、 不 得 降 低 原 薪 酬 待 遇 ; 非 因 法 定 事 由 , 不 得 辞 退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 聘 用 ) 合 同 ; 因 见 义 勇 为 致 残 或 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应 当 给 予 办 理 残 疾 、 退 休 手 续 , 享 受 相 应 的 残 疾、退休待遇 。 第 二 十 五 条 因 见 义 勇 为 牺 牲 的 人 员 , 符 合 烈 士 褒 扬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被 评 定 为 烈 士 的 , 其 遗 属 享 受 相 关 待 遇 ; 未 被 评 定 为 烈 士 的 , 其 遗 属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相关待遇。 第 二 十
8、六 条 见 义 勇 为 牺 牲 人 员 的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失 去 生 活 来 源 的 , 属 于 城 市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供 养 范 围 的 , 优 先 安 排 到 福 利 机 构 供 养 ; 符 合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条 件 的 , 纳 入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范 围 ; 对 致 孤 儿 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优先给予救助 。 第 二 十 七 条 符 合 城 乡 低 保 条 件 的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及 家 庭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优 先 纳 入 低 保 范 围 ;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 可 以 申 请 相 应 的 专 项
9、 救 助 和 临 时 救 助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的 抚 恤 金 、 补 助 金 不 计 入 家 庭 收 入。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就 业 困 难 的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 牺 牲 或 者 致 残 的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的 配 偶 及 子 女 , 优 先 纳 入 就 业 援 助 , 予 以 重 点 扶 持 ; 地 方 政 府 开 发 的 公 益 性 岗 位 , 应 当 优 先 安 排 ; 申 请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 自 主 创 业 的 , 工 商 、 税 务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优 先 办 理 证 照 , 有
10、关 费 用 依 法 给予减免。 第 二 十 九 条 被 授 予 见 义 勇 为 英 雄 、 模 范 或 者 先 进 个 人 的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或 者 其 子 女 参 加 中 考 、 高 考 时 , 给 予 一 定 的 照 顾 加 分 , 应 征 入 伍 、 报 考 公 务 员 时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 对 被 授 予 见 义 勇 为 荣 誉 称 号 的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 公 办 幼 儿 园 应 当 就 近 优 先 接 收 其 子 女 入 园 。 对 因 见 义 勇 为 致 残 的 学 生 或 者 因 家 长 见 义 勇 为 牺 牲 、 致 残 导
11、致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在 校 生 , 学 校 应 当 优 先 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 第 三 十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符 合 保 障 性 住 房 条 件 的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及 其 家 庭 , 优先解决保障性住房 ,优先配租配售 。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安 机 关 对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需 要 保 护 的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 应 当 依 法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保 护 ; 对 恐 吓 、 侮 辱 、 殴 打 、 诬 告 、 陷 害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应 当
12、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遭 受 人 身 伤 害 、 精 神 伤 害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应 当 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 第 三 十 三 条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要 求 保 密 或 者 因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保 密 的 , 有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保密 。 第 三 十 四 条 受 益 人 应 当 救 助 见 义 勇 为 人 员 , 保 全 证 据 、 提 供 真 实 情 况 、 配 合 确 认见义勇为行为 。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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