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修改 49 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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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银衍转账客户服务协议ABC(2016)4057-1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衍生品相关交易规则,甲方(客户)同意使用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提供的银衍转账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第二条 本服务由乙方与甲方委托的证券公司通过联网系统,共同为甲方提供服务支持,实现甲方资金在其银行结算账户与甲方委托的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之间的划转,并由证券公司实时记录甲方衍生品资金台账明细及余额,以及提供查询等相关功能。第三条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术语在本服务中的含义为:(一)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包括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对公结算账户等。(二)衍生品资金台账:指甲方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记录甲方衍生
3、品交易担保资金的台账。(三)衍生品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指甲方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甲方衍生品交易担保资金和用于银衍转账、清算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四条 甲方确认并声明如下:(一)甲方具有合法的交易所衍生品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交易所衍生品交易市场的情形;(二)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三)甲方同意遵守交易所衍生品交易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交易所交易规则。(四)乙方已与甲方委托的证券公司签订了银衍转账业务合作协议
4、,共同为甲方提供银衍转账服务,甲方对该合作协议的内容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均已知悉。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通及使用本服务时,应履行如下义务:甲方是个人投资者的,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开立的金穗借记卡等资料。甲方是机构投资者的,需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甲方须对所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甲方申请变更本服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应由甲方先按乙方要求撤销原银行结算账户与衍生品资金台账的对
5、应关系,再建立新银行结算账户与衍生品资金台账的对应关系,乙方将甲方上述变更信息发送甲方委托的证券公司同步更新。第六条 甲方开通本业务后,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但金穗借记卡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转入衍生品资金台账;(二)将资金从衍生品资金台账转入银行结算账户;(三)变更银衍转账服务银行结算账户;(四)查询银行结算账户余额、衍生品资金台账余额;(五)撤销银衍转账服务。第七条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在
6、甲方及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已经履行了对乙方应尽义务后,甲方可以终止本服务并解除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本服务以及对应的协议内容。为履行本协议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第八条 甲方转账单笔最高限额、单日转出最多次数、转账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以甲方委托的证券公司规定为准。4-13甲方转账金额必须在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衍生品资金台账及甲方委托证券
7、公司的衍生品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可转资金额度内,超过相应额度而导致资金无法划转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第九条 甲方通过乙方或甲方委托的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渠道进行转账交易时,必须使用甲方自行设定的相应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各渠道交易密码,及时核对各账户余额,防范密码被破解、被窃取等失密风险。凡使用上述密码进行的银衍转账交易,均视作甲方本人办理的合法有效交易。第十条 甲方银行结算账户遗失或被盗后,须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引起的责任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 甲方可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或通过指定的电子渠道以及甲方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终止本服务。甲方成功终止本服务之前,不得将本服务对应的
8、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第十二条 甲方承诺:通过甲方委托的证券公司向乙方发送的任何指令均已经甲方与证券公司协商一致,即乙方有理由相信对于甲方委托的证券公司发来的任何指令,甲方均是同意的。乙方有权依据该指令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衍生品资金台账等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甲方如因下列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本服务时,乙方不承担责任:(一)非乙方或甲方委托证券公司银衍转账服务时间的;(二)甲方衍生品资金台账或银行结算账户有挂失、销户、密码锁定或被依法冻结等情况的;(三)因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衍生品资金台账、甲方委托证券公司的资金可转余额不足而导致委托交易不成功的;(四)乙方接受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的;(
9、五)甲方银行结算账户或衍生品资金台账已正常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销授权的;(六)因甲方委托的证券公司与乙方解除银衍转账业务合作而造成损失的;(七)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第十四条 因技术故障导致甲方衍生品资金台账或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异常时,甲方应立即与乙方及甲方委托的证券公司联系。如果出现非正常资金,甲方不得支取或动用该资金,并及时与乙方及甲方委托的证券公司联系退回资金。如因甲方支取或动用该资金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返还义务,返还包括支取或动用的非正常资金及由该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否则乙方享有对甲方衍生品资金台账、银行结算账户及衍生品持仓合约相应资金的处置权。乙方依照法律规定或
10、者协议约定行使抵销权或扣划、处置相关款项的,甲方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甲方与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的任何纠纷、争议由甲方与证券公司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其他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乙方系统和甲方委托的证券公司系统均已成功记录甲方开通本业务后生效:(一)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
11、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二)乙方在业务凭证上盖章。第十九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本协议自动终止:(一)甲方撤销本服务;(二)监管部门要求解除本服务;(三)甲方委托的证券公司与乙方解除银衍转账合作关系。第二十条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服务并解除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本服务以及对应的协议内容。第二十一条 税收及发票条款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
12、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4-13在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因甲方的原因导致
13、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第二十二条 客户信息保护条款甲方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
14、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1建 设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规 定(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6 号发布,根据 2012 年 7 月 17 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
15、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2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6、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
17、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3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
18、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4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
19、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
20、计审核5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
21、意见负责。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6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
2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
23、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7(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
24、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8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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