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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 日 , 中 共 中 央 印 发 了 修 订 后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法 规 制 定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备 案 审 查 规 定 ) 和 新 制 定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法 规 执 行 责 任 制 规 定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执 规 责 任 制 规 定 ) , 并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 通 知 指 出 , 2012 年 中 共 中 央 印 发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2、党 内 法 规 制 定 条 例 、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规 定 , 对 加 强 党 内 法 规 制 度 建 设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根 据 新 的 形 势 、 任 务 和 要 求 , 党 中 央 对 其 予 以 修 订 。 通 知 要 求 ,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 坚 持 以 党 章 为 根 本 遵 循 , 推 进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 依 规 治 党 , 切 实 抓 好 职 责 范 围 内 党 内 法 规 制 度 建 设 工 作 。 要
3、以 条 例 为 基 本 遵 循 做 好 党 内 法 规 制 定 工 作 , 扭 住 提 高 质 量 这 个 关 键 , 搞 好 制 度 “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 , 形 成 制 度 整 体 效 应 。 要 认 真 执 行 备 案 审 查 规 定 , 坚 持 有 件 必 备 、 有 备 必 审 、 有 错 必 纠 , 维 护 党 内 法 规 和 党 的 政 策 的 统 一 性 权 威 性 。 要 严 格 落 实 执 规 责 任 制 规 定 , 各 级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牢 固 树 立 严 格 执 规 理 念 , 担 负 起 执 行 党 内 法 规 的
4、政 治 责 任 。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在 贯 彻 执 行 中 的 重 要 情 况 和 建 议 , 要 及 时 报 告 党 中 央 。 条 例 等 3 部 党 内 法 规 全 文 如 下 。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党 内 法 规 制 定 工 作 , 提 高 党 内 法 规 质 量 , 形 成 完 善 的 党 内 法 规 体 系 , 推 进 依 规 治 党 ,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党 内 法 规 制 定 工 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 邓 小 平 理 论 、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5、想 、 科 学 发 展 观 、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 坚 持 和 加 强 党 的 全 面 领 导 , 坚 持 党 要 管 党 、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 坚 决 维 护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党 中 央 的 核 心 、 全 党 的 核 心 地 位 , 坚 决 维 护 党 中 央 权 威 和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 第 三 条 党 内 法 规 是 党 的 中 央 组 织 ,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以 及 党 中 央 工 作 机 关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党 委 制 定 的 体 现 党 的 统 一
6、意 志 、 规 范 党 的 领 导 和 党 的 建 设 活 动 、 依 靠 党 的 纪 律 保 证 实 施 的 专 门 规 章 制 度 。 党 章 是 最 根 本 的 党 内 法 规 , 是 制 定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第 四 条 制 定 党 内 法 规 , 主 要 就 以 下 事 项 作 出 规 定 : ( 一 ) 党 的 各 级 各 类 组 织 的 产 生 、 组 成 、 职 权 职 责 ; ( 二 ) 党 的 领 导 和 党 的 建 设 的 体 制 机 制 、 标 准 要 求 、 方 式 方 法 ; ( 三 ) 党 组 织 工 作 、 活 动 和 党 员
7、行 为 的 监 督 、 考 核 、 奖 惩 、 保 障 ; ( 四 ) 党 的 干 部 的 选 拔 、 教 育 、 管 理 、 监 督 。 凡 是 涉 及 创 设 党 组 织 职 权 职 责 、 党 员 义 务 权 利 、 党 的 纪 律 处 分 和 组 织 处 理 的 , 只 能 由 党 内 法 规 作 出 规 定 。 第 五 条 党 内 法 规 的 名 称 为 党 章 、 准 则 、 条 例 、 规 定 、 办 法 、 规 则 、 细 则 。 党 章 对 党 的 性 质 和 宗 旨 、 路 线 和 纲 领 、 指 导 思 想 和 奋 斗 目 标 、 组 织 原 则 和 组 织 机 构 、
8、党 员 义 务 权 利 以 及 党 的 纪 律 等 作 出 根 本 规 定 。 准 则 对 全 党 政 治 生 活 、 组 织 生 活 和 全 体 党 员 行 为 等 作 出 基 本 规 定 。 条 例 对 党 的 某 一 领 域 重 要 关 系 或 者 某 一 方 面 重 要 工 作 作 出 全 面 规 定 。 规 定 、 办 法 、 规 则 、 细 则 对 党 的 某 一 方 面 重 要 工 作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等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以 及 党 中 央 工 作 机 关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党 委 制 定 的 党 内
9、法 规 , 可 以 使 用 规 定 、 办 法 、 规 则 、 细 则 的 名 称 。 第 六 条 党 内 法 规 一 般 使 用 条 款 形 式 表 述 , 根 据 内 容 需 要 可 以 分 为 编 、 章 、 节 、 条 、 款 、 项 、 目 。 第 七 条 党 内 法 规 制 定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一 ) 坚 持 正 确 政 治 方 向 , 增 强 “ 四 个 意 识 ” 、 坚 定 “ 四 个 自 信 ” 、 做 到 “ 两 个 维 护 ” ; ( 二 ) 坚 持 从 党 的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和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实 际 出 发 ; (
10、三 ) 坚 持 以 党 章 为 根 本 , 贯 彻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 基 本 路 线 、 基 本 方 略 ; ( 四 )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 充 分 发 扬 党 内 民 主 , 维 护 党 的 集 中 统 一 ; ( 五 ) 坚 持 党 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 注 重 党 内 法 规 同 国 家 法 律 衔 接 和 协 调 ; ( 六 ) 坚 持 便 利 管 用 , 防 止 繁 琐 重 复 。 第 八 条 党 内 法 规 制 定 工 作 由 党 中 央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 日 常 工 作 由 中 央 书 记 处 负 责 。 中
11、央 办 公 厅 承 担 党 内 法 规 制 定 的 统 筹 协 调 和 督 促 指 导 工 作 。 第 九 条 党 的 中 央 组 织 就 下 列 事 项 制 定 中 央 党 内 法 规 : ( 一 ) 党 的 性 质 和 宗 旨 、 路 线 和 纲 领 、 指 导 思 想 和 奋 斗 目 标 ; ( 二 ) 党 的 各 级 各 类 组 织 的 产 生 、 组 成 和 职 权 职 责 的 基 本 制 度 ; ( 三 ) 党 员 义 务 权 利 方 面 的 基 本 制 度 ; ( 四 ) 党 的 领 导 和 党 的 建 设 各 方 面 的 基 本 制 度 ; ( 五 ) 涉 及 党 的 重 大 问 题 的 事 项 ; ( 六 ) 党 的 纪 律 处 分 和 组 织 处 理 方 面 的 基 本 制 度 ; ( 七 ) 其 他 应 当 由 中 央 党 内 法 规 规 定 的 事 项 。 凡 是 涉 及 党 中 央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的 事 项 , 只 能 由 中 央 党 内 法 规 作 出 规 定 。 第 十 条 中 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