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司法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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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苏州市司法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苏司职办 2017 1 号 关于报送律师、公证员中级 (三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与初定考核 材料的通知 各市、区司法局: 根据市职称办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考核工作实际,现就今年我市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评审与初定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称评审事项 (一)评审对象 在我市从事律师工作,符合苏州市三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律师。在我市从事公证工作,符合苏州市三级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公证员。详见苏职办 200213 号文件。 (二)报送评审材料的要求 按中级职称申报材料目录要求组
2、织申报材料(目录表见附件 1),重点明确如下: 2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 2 份,必须使用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的样表; 2.苏州市申报中级律师、公证员职称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 10 份; 3.苏州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 1 份,由呈报单位汇总本单位申报人员情况,盖章,电子档与纸质一并上报; 4.任四级律师(公证员)以来高质量的律师(公证)系列卷宗 1 套; 5.有关评审资格条件、表格可在苏州市司法局网站“办事指南” /“办事流程”、“表格下载”中下载。 (三)有关评审政策 1.关于“转评”条件 “转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律师、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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