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问题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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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宁职称办 2019 20号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 2018 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 办发 2018 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创新,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 申报 受理 范围 我市各系列职称申报受理范围,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 2018 7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
2、19 2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 2019 95号)有关要求执行: (一) 凡在我市工作并由单位缴纳社保或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各系列职称。 (二) 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 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 相应 系列职称。 (三)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或江苏省及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 被用人单位聘用、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自愿原则,
3、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涉及调整退休工资 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五) 在宁省属单位(含下属单位)和在宁外省、中央及军队单位(含下属单位) 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须按规定程序 在 省相应 职称评委会申报 评审 ,我市各评委会不得擅自受理相应申报材料。 省里未设立相应 职称 评委会, 确需在我市申报评审的,上述单位须按规定 程序 办理委托评审后,方可在我市申报,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3 (六)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
4、称。 二、 关于 学历、资历 条件 (一) 对已实 行职业准入的高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卫生技术、兽医、新闻、播音、律师、公证等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其所学专业应与所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同一大类),申报 学历、 资历要求仍按相应资格条件执行。 (二) 对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通信 等 10个专业类别,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 除上述系列外,其他系列学历、资历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 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
5、通知(苏人社发 2018 96号)规定执行。其中,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可申报职称初定或评审;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可申报职称评审。 (四) 省有关部门已全面启动新一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对于已完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 4 间为申报前一年年底。 三、关于相关学历认定 (一)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在参加职称评定时予以认可。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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