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致远,海 纳百川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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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會 2012年7月5日 13187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2012年7月5日星期四 上午9時正會議繼續 出席議員: 主席曾鈺成議員,G.B.S., J.P. 何俊仁議員 何鍾泰議員,S.B.S., S.B.ST.J., J.P. 李卓人議員 李華明議員,S.B.S., J.P. 吳靄儀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鑑林議員,S.B.S., J.P. 梁劉柔芬議員,G.B.S., J.P. 黃宜弘議員,G.B.S. 黃容根議員,S.B.S., J.P. 劉江華議員,J.P. 劉皇發議員,大紫荊勳賢,G.B.S., J.P. 劉健儀議員,G.B.S., J.P. 立法會 2012年7月5日 13
2、188 劉慧卿議員,J.P. 譚耀宗議員,G.B.S., J.P. 石禮謙議員,S.B.S., J.P. 李鳳英議員,S.B.S., J.P. 張宇人議員,S.B.S., J.P. 余若薇議員,S.C., J.P. 方剛議員,S.B.S., J.P. 王國興議員,M.H. 李永達議員 李國麟議員,S.B.S., J.P. 林健鋒議員,G.B.S., J.P. 梁君彥議員,G.B.S., J.P. 張學明議員,G.B.S., J.P. 黃定光議員,S.B.S., J.P. 湯家驊議員,S.C. 詹培忠議員 劉秀成議員,S.B.S., J.P. 甘乃威議員,M.H. 何秀蘭議員 李慧琼議員,J.P
3、. 立法會 2012年7月5日 13189 林大輝議員,S.B.S., J.P. 陳克勤議員,J.P. 陳茂波議員,M.H., J.P. 陳健波議員,B.B.S., J.P. 梁美芬議員,J.P. 梁家騮議員 張國柱議員 黃成智議員 黃國健議員,B.B.S. 葉偉明議員,M.H. 葉國謙議員,G.B.S., J.P. 葉劉淑儀議員,G.B.S., J.P. 潘佩璆議員 謝偉俊議員,J.P. 譚偉豪議員,J.P. 梁家傑議員,S.C. 梁國雄議員 陳淑莊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毓民議員 立法會 2012年7月5日 13190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大紫荊勳賢,G.B.S., J.P. 梁耀忠議員
4、鄭家富議員 霍震霆議員,G.B.S., J.P. 馮檢基議員,S.B.S., J.P. 出席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教授,G.B.S., J.P.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劉國昌先生 助理秘書長梁慶儀女士 助理秘書長林鄭寶玲女士 助理秘書長馬朱雪履女士 立法會 2012年7月5日 13191 法案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全委會主席:各位早晨,全體委員會現在繼續審議公司條例草案中沒有修正案的條文。 (原訂於上次會議處理的法案) 公司條例草案 全委會主席:是否有委員想發言? (陳偉業議員站起來) 陳偉業議員:主席,雖然今早下雨,但由於現在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多,我要求點算人數。 全委會主席:
5、秘書,請響鐘傳召委員進入會議廳。 (在傳召鐘響後,多位委員進入會議廳) 全委會主席:是否有委員想發言? (陳偉業議員站起來示意想發言) 全委會主席:陳偉業議員,這是你第八次發言。 陳偉業議員:主席,這次辯論是能力的測試,又是意志的對決,由現在至7月17日,還有12天。 主席,這項公司條例草案所涉及的範圍眾多,亦涉及不同的責任及權益,政府是借用這項條例來訂定權力,以規管一些商業行為立法會 2012年7月5日 13192 方面,這點當然是絕對可以理解的。很多市民亦期望,透過制定這項條例,可改善對公司行為的監管,市民的權益不會因而受損。然而,就一些政治性或個人權益與經濟活動或投資活動無關的事宜,政府
6、的權力可否無限擴大或繼續保留,這是必須討論及監察的,如果可以的話,也要作出有關的修改。 主席,我作此前言的重點,是要談及條例草案的第104條 我們已經討論得很快,昨天還在討論第五十多、六十條,現時已跳到第104條。這項條例草案共有九百多項條文,還有800項條文仍未論及,我們會逐步提出我們的意見 第104條說的是甚麼?第104條訂明,“處長可指示公司更改具誤導性或令人反感的名稱等”。主席,這涉及兩個重要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名稱或稱號是個人喜惡或價值的問題;第二,是某些信仰的問題。究竟甚麼名稱是具誤導性?這某程度上是價值判斷或隨個人的主觀喜惡而定。我可以說,民建聯 民主建港聯盟 此團體的名稱是誤
7、導的,你們在說甚麼民主,你們根本完全漠視香港市民“雙普選”的權利。有些人在選舉期間說“自由黨不自由,民建聯不民主”,人們是可以覺得組織的名稱是誤導的。有一些團體註冊為慈善機構,但根本是在謀利,我也可以覺得它是誤導的。現時有些人說,某些社企名義上是社企,但背後卻被某些政黨操控,根本是政治工具,說甚麼社企呢?如果從組織的本質、團體或公司註冊的名稱及模式來看,依我個人的接觸及經驗所得,也可以隨意說出數以百計的團體是具誤導性的。 另一點就是“令人反感”。主席,現時人們只要談及曾偉雄便會感到反感,只要談及警務處的暴力行為便會感到反感。反感視乎很多客觀的事實或一些主觀的條件,甚至是個人的一些經驗及感受而定
8、。你現時透過這項條例,把這種權利賦予一個人。固然,這項條例草案 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 在舊有的公司條例裏,處長基本上是有權要求更改名稱的。但是,根據舊有的條例 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 只可向法庭上訴。Sorry,主席,反過來說,處長如果要求公司更改 在過去,如果你要求更改名稱的有關團體及公司感到不滿意,是可以向法庭提出上訴 但現時改為可以向上訴委員會. 黃毓民議員:主席,早晨,不足法定人數。 立法會 2012年7月5日 13193 全委會主席:秘書,請響鐘傳召委員返回會議廳。 (在傳召鐘響後,多位委員返回會議廳) 全委會主席:陳偉業議員,請繼續發言。 陳偉業議員:主席,我剛才提到處長的權力,正如條例
9、草案第104(1)(a)條,清楚訂明:“處長認為” 認為,他個人認為 “該名稱在顯示該公司活動性質方面的誤導性,達到相當可能會對公眾造成損害的程度”,主席,重點是有關這種權力及觀感,決定權是在處長手裏,而根據他的判斷,是認為有關的名稱在活動性質方面具有誤導性。大家也知道,那些團體籌辦活動有很多類型,如果他個人認為存在這種誤導性,便可以發出指示,要求更改名稱。 主席,有關該指示,據我理解,過去涉及上訴的問題時,很多時候,上訴期都有1個月時間,讓受屈的人士提出上訴。但是,這項條例第104(3)條則訂明,“公司可在指示的日期後的3個星期內”,針對該指示提出上訴,這跟我們過去一般的理解,上訴期的通知期
10、限相對地短。 我們有時候幫助市民處理問題,那封有關信件可能自第一天發出後,很多時最低限度要在第五、六天,甚至是第七、八天後才收到,最後較信件的指定期遲了數天。如果指定期是3個星期,但收信期已遲了五、六天,便只剩下兩個星期時間來收集資料、決定是否上訴及聽取法律意見等,但有時候剛巧負責人不在港,有時候信件送來了,卻收不到。我相信出現這些問題的團體都是較為細小的,而具政治性取向的,或是一些服務團體或年青人的藝術團體,都是這一類團體。在行政上或組織管理上,這類團體的有關人士相對地沒那麼專業。所以,如果只是給予3個星期時間,很可能還未看到該封信便已經過期了。 再者,當中也沒有指明,那麼重要的通知必須以掛
11、號郵件形式寄出。主席,你也記得,在很多條例裏,特別是在討論有關漁業保護條例的修訂時,我已經提出,就這些重要的文件,應該在法律上規定政府須以掛號郵件的形式寄出,確保當事人收到該封信後,才屬有效及具法律效力的正式安排。 立法會 2012年7月5日 13194 但是,實際上,大家可以看到,政府的權力很大,通知的時間也不足。當然,條文也指出,有關人士可以申請延期。但是,這要當事人知道才行。有時候很可能在收到該信件時已過了限期,令其權益受損,這並不恰當。當然,當事人可以繼續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很大機會基於已過了法律上的限期,未必獲得處理,因為條文也沒有列明,行政上訴委員會可以酌情接受過期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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