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陕西普通高等学校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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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 第十一条 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 术报告的,符合第九条规定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会议费及国际旅费(以 15000元为上限),其他学生学校资助 10000 元。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国际学术研讨会,经选拔的参会学生的国际旅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 学生到中国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学年(学期)交流学习以及参加江苏省大学生海外学习计划,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资助每人 10000元,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 5000 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 3000 元。 第十四条 学生 参加学校推
2、荐的境外实习、实践项目(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学习等),符合第九条条件者,学校资助每人 5000 元,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 3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 2000 元。 第十五条 学生到境外参加学校推荐的假期带薪实习,符合第九条条件者,学校资助每人 3000 元,获得校、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资助每人 2000 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 1000元。 VI 第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赴海外学习,以选拔时间的当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其他学生以选拔时间的上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
3、获得一次资助,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者可增加 1次资助。 第四章 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资助标准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获得雅思成绩 6.5 分及以上、托福成绩 85分及以上、 GRE1300分及以上、 GMAT 600分及以上、德福 4 级及以上、法语 TEF699 分及以上、日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韩国语能力考试9 级及以上的学生,学生报销全部考试报名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语种能力测试报销办法参照上一条款。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只能获得一次资 助。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到学生工作处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提供留学学校的
4、录取通知书原件、是否获得奖学金等有关证明。 (二)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提供邀请函原件。 (三)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会议,到境外友好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到境外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游学等)以及参加江苏省大学生海外学习计划,到境外参加暑期带薪实习,提供入选通知原件、有VII 关获奖证书原 件。 (四)学生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考试成绩,提供成绩单原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银行卡号及资助金额函告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资助款项一次性
5、划入学生的银行卡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审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结束后的 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对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赴海外学习资助的学生出现下列情况,将取消资助: (一)自获批之日起 3个月内未能赴海外学习者。 (二)在校生在海外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况要求部分或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资助款项: 1.学习成绩出现大幅度下降; 2.违法违纪; 3.逾期不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确需资助的情况按照相近条款,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
6、布之日起试行。江苏大学优秀贫困生海外游学(含学术交流)项目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江大校 2010 367 号)同时废止。其他与学生国际化资助有关的文件、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VIII 江苏大 学国际化本科教学中学分认定暂行规定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目前我校与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间的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规范国际化教学中本科生成绩管理,根据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江大校 2010 89 号)、江苏大学国际交流项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江大校 2007 105 号)和江苏大学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江大校 2009 4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
7、定。 第一条 国际化教学中的学分互认本科生的界定: 国际化教学中的学分互认本科生是指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和交 流项目派出的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与外国留学生同堂英语授课的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同堂授课生)、与我校同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同堂跟班听课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跟班听课留学生)等。 第二条 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交流生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 1.交流生在交流学校选课时应参照我校的专业培养计划选课,尽量选择与本专业培养计划相对应的课程。 2.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时每学期应至少完成相当于我校培养计划 15 学分的课程。 3.交流学校的某门课程学分高于我校
8、该课程学分,按我校课程的学分记 载,高出部分不能抵消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 4.交流学校的某门课程学分低于我校该课程学分时,如不足 1学分(含 1 学分),按我校该课程的学分记载;如低于 1 学分以上,学生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修读;或由学院研究审定,用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其他相关课程弥补未修部分的学分。 5.对无法通过替代完成的必修课程,学生可通过参加我校的免修IX 考试或跟随下一级学习等方式进行补修。 6.交流生在国外(境外)修读的研究类课程、实验类、实习类课程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的实践环节等学分。 7.短期派出项目(如:科研课题、文化项 目、游学等),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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