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硕士专业学位农村发展领域研究生 培养方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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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 项目 管理, 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7年 11 月 30 日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 经费 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 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 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
3、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 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农业部 市场与经济信息 司、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国际合作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农垦局、农产品加工局 、渔业渔政 管理 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的监督主体, 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 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资
4、金主要用于: (一)开展农业综合统计、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和批发市场等信息采集、监测和 供需 形势分析,开展农业信 息化建设,开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等; (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草原等重点行业资源状况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市场等监测统计 和供需形势分析; (三)开展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垦农业经营管理、 农村创业创新、农业人事劳动 和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农业国际合作 等监测统计 ; (四)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天然橡胶产业运行预警体系建设,以及 国内 国际农产品市场 、国内农产品产地和市场体系建设与 产业发展研究 等; (五) 其他涉及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 的工作 。
5、第 五 条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水费、电费、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 六 条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项目主管司局 组织实施 的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会议费支出。 第 七 条 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承担单位的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
6、经费项目 资金,其开支范围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 八 条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建立任务与经费双重审核机制,实行“综合司局搭台、专业司局唱戏”的管理模式。 农业部 市场与经济信息 司 统一负责项目任务审核。任务设立依据 应 充分 适当 , 法律法规 有 明确规定 , 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 ,农业部党组 中心工作有迫切需要,对设立依据已经改变的监测统计事项坚决取消或调整 ;任务事项应避免重复调查,统筹监测布点,科学布局监测事项,对监测内容存在交叉重复的监测统计事项坚决取消或调整 ;监测数据应 确保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和数据造假,提
7、高数据质量 ;任务内容应 坚持动态 管理 ,根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农业农村实际变化调整完善监测统计事项,全面准确反映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在符合总体原则的前提下,重点审核任务安排是否合理、任务之间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经费安排标准是否统一等内容。 农业部财务司统一负责项目经费审核,重点审核经费安排是否符合预算管理规定、测算标准是否符合有关定额标准、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财 务制度等内容。 第 九 条 项目主管司局 应当根据项目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制定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年度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重点实施内容和区域、承担单位范围、资金
8、安排意见、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主管司局应及时将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年度实施方案 报送农业部 市场与经济信息 司 和财务司进行审核 。 第十 一 条 农业部 市场与经济信息 司 应会同财务司认真组织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 项目主管司局 。 农业部 市场与经济信息 司 会同财务司反馈的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的审核意见, 项目主管司局应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第十 二 条 对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事项, 项目主管司局 应交由具备承接条件的主体办理,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不属于政府购买
9、服务范围、需要由非预算单位配合完成的事项,应通过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带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确定承担单位,并履行单位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对不具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完善申报方式,引入竞争机制,科学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 三 条 项目主管司局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方式确定任务承担单位后,应及时与承担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明确任务内容、实施方案、经费预算、资金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并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 四 条 项目主管司局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等单位的资金,应按规定取得发票。 不属于
10、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通过委托方式支付给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资金,可以资金支付文件、银行结算凭证等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 五 条 项目主管司局 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的约定,按时验收合同成果。 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 不能按时提交成果的任务承担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十 六 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推进项目任务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 七 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的约定实施项目,对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资金实行
11、 明细 核算,科学、合规、有效使用项目资金。 第 十八 条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 确有结转结余的,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 十 九 条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农业部 财务司会同项目主管司局对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并 将检查和审计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 一 条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 资金 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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