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推荐2017 年度国家奖项目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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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 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基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总保险金额和投 标保证、履约保证、支付保证的分项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总保险金额为各分项 保险金额之和。 投标保证、履约保证、支付保证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 (一)投标保证 1.投标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2.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且未发生投标保证保险金赔付的,在同时投保履 约保证保险的前提下,投标保证保险金额将转为履约保证保险金额的一部分。 (二)履约保证 1.履约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2.履约保证分项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
2、件或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三)支付保证 支付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具体 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将随下列情形而相应降低: 1.投保人逐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 2. 保险人的赔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 投标保证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 (二者以后发生者
3、为准) ,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止。 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的保险期间自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签约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 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 ,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或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 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本保险合 同可以续签,续签条件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保险费保险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企业经营情况、保险金额、反担保 方式
4、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
5、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6、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有关情况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 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 并按保险单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证金, 同时有义务应保险人 之要求提供反担保。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和保证金,以及提
7、供必要的反担保的,对于,对于 保险费和保证金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费和保证金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缴纳的保证金中先行 扣除, 同时对不足清偿保险人赔款的部分, 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七条继续向投保人或 者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申请投保时,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 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 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 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佣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
8、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对建设工程款项的资金流向实施核查。被保险 人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风险控制建议进行整改,如果被保险人未按保险人提出的合如果被保险人未按保险人提出的合 理的风险控制建议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的风险控制建议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建设工程招标文 件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 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
9、,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 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投保人发生违约,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否则,对因此扩大 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 情况和处理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
10、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被保险人应完整保留与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 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其他合同文件等) , 保留施工监理人、设计人、项目经理往来资料、签证、信函等资料,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对 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保险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的保险期间届 满后, 若建设工程项目未
11、竣工, 投保人未向保险人申请延长保险期间或未与保险人签订新的 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主动向保险人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并将已完工 部分的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完整保管。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 或未对已完工部分的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完整保管,导致保险责任范围、性质、原因无法确或未对已完工部分的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完整保管,导致保险责任范围、性质、原因无法确 定的,保险人对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定的,保险人对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
12、: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 (四)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 (五)与建设工程施工进展、质量、缺陷有关的证明文件;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赔偿处理 第第三十四条三十四条 被保
13、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 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启动诉讼或仲裁索赔程序,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 根据司法机关 (或仲裁机构) 认定的被保险人损失金额在保险单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和分项保 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但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索赔所得价款应当抵消保险人赔偿 责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保险损失(1-免赔率) 或赔偿金额=保险损失-免赔额, 赔偿金额应分项计算, 每项赔偿金额分项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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