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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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准则,更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家也不予保护。工会法规定工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这包括工会制定或修改工会章程的活动。如果工会章程的规定与宪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有矛盾、相抵触,由于工会章程作为社团组织的内部规则,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和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否则工会章程无效。工会法还规定,工会要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如果工会章程本身就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工会组织依照这样的章程开展活动,就会背离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工会法的原则、规定,工会工作就会走人歧途,工会活动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照
2、工会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而且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工会法相抵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促进改革开放,使工会工作更具合法性,更有法律依据和保障。也只有如此,国家才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哪些修改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工会十四大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其要点如下:在“总则”中作了5处修改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之中,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成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与时俱进地
3、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使之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体现了党对工会的领导,也体现了工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在工会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方针中,增加了“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的内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强调的党的根本指导方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尤其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更加重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以确保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的地位。工会章程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表明中国工
4、会强烈意识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极端重要性,使人们对工会的基础、性质、职能有更加明确的认识。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基本职责的高度。从1988年工会十一大通过的工会章程开始,规定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主要的社会职能,但未能从四项职能的轻重主次作出区分。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突出维护职能的呼声越来越高,到2001年修改工会法时,作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明确规定,使维护职能成为高于并统率工会其他职能的本质职能,成为“基本职责”即工会之为工会必须履行的主要职能。此次中国工会章程的修改体现了工会法的这一重要成果和规定,使中国工会
5、章程进一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的要求。将“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改为“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对政府工作进行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内容、渠道、机制和形式。新修改的工会章程强调要依法参与、依法监督,突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治会的客观要求。将“港奥同胞”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反映了香港、澳门先后回归祖国的现实o在第一章中作了2处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会员组织关
6、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这一条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新情况而作出的会籍管理的规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人终身工作于某一企事业单位或机关中,很少有劳动关系的变化,因此,工会章程对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未作明确规定。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固定不变的了,劳动者经常转换工作单位,而且是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自由流动,使会员组织关系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新增加的第五条规定,仅凭会员证即可接转组织关系,即不管会员流动到什么单位,只要这个单位有工会组织,会员就可凭会员证接转组织关系,解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员组织关系的问题。将原第七条(
7、现第八条)中“待业”改为“失业”。“待业”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特定现象,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隐性失业显性化了,不就业也就是失业,而且国家已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会章程的此项修改适应了这一变化。在第三章中作了2处修改将原第十九条(现二十条)中“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去掉了主席团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的规定,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二款:“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原第二款(现第三款)中“全国总工会”改为“中
8、华全国总工会”。将原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一条)中“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改为更为准确的说法:“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在第五章中作了3处改动根据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将章程原第二十四条(现第二十五条)“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改为“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基层单位
9、,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根据工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二款:“职工两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根据工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章程原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改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决定。”去掉第一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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