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doc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doc(3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 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银办函201238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09第 10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 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 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 民政府上报的重点监管企业名
2、单的基础上,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以下统称六部委)审核确 定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共计 9502 家,现就 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自本函印发之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 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 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六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出口 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告知重点监管企业已纳入出 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 三、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 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重点监管企业违反规
3、定将人民币资金存 放境外的,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相关部委,与相关部委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并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 通知要求和有关审慎监管规定,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 系统加强审核,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切实防范风险。银行业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管理办法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 发2009212 号文印发)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 统,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 每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重点监管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 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六、六部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 府报送的有关情况及六部委掌握的情况,及时对重点监管企业名 单进行调整,人民银行据此更新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 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七、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 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函正文转发至辖 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 办公厅 财政部 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