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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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关于调调整全区整全区职职工最低工工最低工资标资标准的通知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513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 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 21 号)有关要求及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 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 2015 年 1 月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 年 3 月 26 日 附件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5 年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2 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 劳动劳动和社会
2、保障部令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1 号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 2003 年 12 月 30 日经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第 7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最最 低低 工工 资资 规规 定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 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 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3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
3、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 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 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 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 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 (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 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 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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