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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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 23 号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 年 9 月 25 日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4 年 9 月 25 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 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2、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促进 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 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 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
3、资源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将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违法 事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 见和建议。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和阻碍劳动保障监察。 第八条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依法指导、
4、帮助用人单位规 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其执 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 格证、职业资格证、社会保障卡等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 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建立用工档案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执行集体合同 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
5、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以及遵守和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 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遵 守有关专门规定的情况; (十二)有关组织和人员遵守和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 关规定的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条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完善劳动 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 用人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地建立以下用工档案: (一)职工名册。包括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 码、户籍地址以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 限等内容。 (二)录用档案。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工资档案。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 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 容。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还应当建立职工工时档案。工时档案包括上下班时 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用
7、工档案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和 工资档案应当至少保存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档案,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公示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行为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 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 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
8、据工作需要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 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监察业务,取得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资格。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 第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自 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 察: (一)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直属和市直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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