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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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2 年 02 月 21 日发布,自 2002 年 02 月 21 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发布部门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2002 年 02 月 21 日 实施日期实施日期 2002 年 02 月 2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规范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组织、职责和工作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承担
2、综合性检察业务工作的业务部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国家法律,为党和国家大局与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任务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进行法律政策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调 查研究,发现、总结和分析检察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提出对策性意见。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开展工作,要以法律为依据,以政策为指导,坚持从检察工作实际出发,深入 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担负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政策研究指导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
3、策研究室担负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政策研究指导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三)承办有关检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工作; (四)对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五)对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司法解释意见; (六)承办涉及检察工作的司法协助协定、引渡条约、国际公约等文本草案的研究、谈判工作; (七)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指导检察机关执法
4、大检查; (八)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台事务工作; (十一)负责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 (十二)编辑出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中国检察年鉴,汇编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 (十三)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图书信息资料; (十四)负责其他应当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的事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调研工作; (二)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三)围绕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
5、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四)对全国人大、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各部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法规、规章及规定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 建议; (五)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对下级院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负责提出咨询意见; (六)指导、组织、参与有关法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七)对疑难案件和其他地区性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意见和建议; (八)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提 交讨论的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提出法律参考意见;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
6、行督办;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 起草会议纪要; (九)负责起草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的疑难问题的请示; (十)负责本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和检察官协会工作; (十二)编辑出版检察业务刊物,汇编法律、法规文件等学习资料,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资料; (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省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的事项。 第九条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地区检察调研工作; (二)对本地区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三)围绕检察
7、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四)参与组织有关法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五)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提 交讨论的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提出法律参考意见;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 起草会议纪要; (六)负责起草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报告; (七)负责本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和检察官协会工作; (九)编辑检察业务内部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资料; (十)负责其他应当由分、
8、州、市级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的事项。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定期检查下级人民检 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工作。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每年年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书面报告当年工作情 况。 省级以下各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每半年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及时收集、研究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随时层报司法解 释选题、分析意见和必要的典型案例。 第
9、十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专兼职人员相结合、调动广大干警参加调查研究工作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实行上下级工作协作制度。 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交办有关专门调查研究事项。下级人民检 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认真组织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完成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每年提出全国检察机关调查研究课题,上级人民检察院要通过下发重点 调研课题和组织专题调研活动等形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研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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