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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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或该指明的罪 行;及 (ii) 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已从有组织罪行或该 指明的罪行中获利; (c) 有合理理由相信与申请有关的物料 (i) 相当可能与申请所关的侦查有关者;及 (ii) 并不包括享有法律特权的品目,亦并非由 该等品目组成; (d) 经考虑 (i) 取得物料后对侦查可能带来的利益;及 (ii) 管有或控制物料的人在何种情况下持有或 控制(视属何情况而定)该物料,有合理理由相信 将物料交予获授权人或让他们取览,是符合公众 利益的。 (5) 凡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是关乎某类别的物料的, 8 则第(2)款所指的命令只可在就某物料提出申请并不合理地 切实可行的情况才可发出。 (6) 凡
2、法庭根据第(2)(b)款就任何处所内的物料发出命令, 法庭可应获授权人在同一或随后的申请,命令获授权人觉 得是有权准许别人进入处所的人,准许获授权人进入处所 以取览有关物料。 (7) 要求撤销或更改根据第(2)或(6)款发出的命令的申请, 可由受制于该命令的人提出。 (8) 法庭规则 (a) 须就受制于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的人申请撤销或 更改该等命令的申请事宜,作出规定; (b) 可就关乎根据本条所发出的命令的法律程序作出 规定。 (9) 凡与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有关的物料为并非以可阅 读形式记载的资料 (a) 根据第(2)(a)款发出的命令,须当为一项饬令将 物料以一种可以带走的形式,提交给获授
3、权人由他带 走的命令;及 (b) 根据第(2)(b)款发出的命令,须当为一项饬令将 物料以一种可以看到及可以阅读的形式,供获授权人 取览的命令。 (10) 凡根据第(2)(a)款发出的命令所关乎的资料并非以 可阅读形式记录,获授权人可藉书面通知,要求有关的人 以可以看到、可以阅读及可以带走的形式提交该物料,获 授权人并可藉同样的通知解除该人根据该项要求须提交以 原来记录形式记录的物料的责任。 9 (11) 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 (a) 不得赋予要求提交或取览享有法律特权的品目的 权力;及 (b) 可就第 28 条界定的公共机构所管有或控制的物 料而发出。 (12) 任何人不得以若提交物料会
4、出现下述情况为理由, 而不提交与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有关的物料 (a) 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会倾向于使该人获罪;或 (b) 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会违反法规或其他规定所施 加的保密责任或对披露资料或物料的其 他限制。 (13)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 令,即属犯罪,可处第 6 级罚款及监禁 1 年。 (14) 获授权人可将根据本条提交的物料摄影或复印。 第第 5 节节 (1) 为侦查下述事项,律政司司长或获授权人可就某物 料或某类别的物料,向原讼法庭提出单方面申请,要求根 据第(2)款发出命令,不论有关的物料是在香港或(如申请 是由律政司司长提出的)在其他地方 (a) 有
5、组织罪行;或 (b) 已犯或被怀疑已犯有组织罪行的人从有组织罪行 的得益。 (c) 已犯或被怀疑已犯指明的罪行的人从该罪行的得 益。 (2) 除第 5 款及第 28(10)条另有规定外,法庭接获该项 申请后,如信纳已经符合第(4)(a)、(c)及(d)款或第(4) (b)、(c)及(d)款的条件,可发出命令,饬令其觉得是管 10 有或控制与申请有关的物料的人,在命令内所指明的期限 内 (a) 将物料提交给获授权人带走;或 (b) 让获授权人取览该物料。 (3) 除非法庭觉得就个别申请的特别情况适宜 给予较长或较短期限,否则根据第(2)款发出的 命令内指明的期限为 7 日。 (4) 第(2)款所
6、指的条件是 (a) (如侦查是针对某有组织罪行的)有合理理由怀疑 有人已犯该有组织罪行; (b) 如侦查是针对某人从有组织罪行或指明的罪行的 得益的 (i) 该人已犯有组织罪行或该指明的罪行,或有 合理理由怀疑该人已犯有组织罪行或该指明的罪 行;及 (ii) 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已从有组织罪行或该 指明的罪行中获利; (c) 有合理理由相信与申请有关的物料 (i) 相当可能与申请所关的侦查有关者;及 (ii) 并不包括享有法律特权的品目,亦并非由 该等品目组成; (d) 经考虑 (i) 取得物料后对侦查可能带来的利益;及 (ii) 管有或控制物料的人在何种情况下持有或 控制(视属何情况而定)该物
7、料,有合理理由相信 将物料交予获授权人或让他们取览,是符合公众 利益的。 (5) 凡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是关乎某类别的物料的, 则第(2)款所指的命令只可在就某物料提出申请并不合理地 11 切实可行的情况才可发出。 (6) 凡法庭根据第(2)(b)款就任何处所内的物料发出命令, 法庭可应获授权人在同一或随后的申请,命令获授权人觉 得是有权准许别人进入处所的人,准许获授权人进入处所 以取览有关物料。 (7) 要求撤销或更改根据第(2)或(6)款发出的命令的申请, 可由受制于该命令的人提出。 (8) 法庭规则 (a) 须就受制于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的人申请撤销或 更改该等命令的申请事宜,作出规定
8、; (b) 可就关乎根据本条所发出的命令的法律程序作出 规定。 (9) 凡与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有关的物料为并非以可阅 读形式记载的资料 (a) 根据第(2)(a)款发出的命令,须当为一项饬令将 物料以一种可以带走的形式,提交给获授权人由他带 走的命令;及 (b) 根据第(2)(b)款发出的命令,须当为一项饬令将 物料以一种可以看到及可以阅读的形式,供获授权人 取览的命令。 (10) 凡根据第(2)(a)款发出的命令所关乎的资料并非以 可阅读形式记录,获授权人可藉书面通知,要求有关的人 以可以看到、可以阅读及可以带走的形式提交该物料,获 授权人并可藉同样的通知解除该人根据该项要求须提交以 原来记
9、录形式记录的物料的责任。 (11) 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 (a) 不得赋予要求提交或取览享有法律特权的品目的 12 权力;及 (b) 可就第 28 条界定的公共机构所管有或控制的物 料而发出。 (12) 任何人不得以若提交物料会出现下述情况为理由, 而不提交与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有关的物料 (a) 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会倾向于使该人获罪;或 (b) 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会违反法规或其他规定所施 加的保密责任或对披露资料或物料的其 他限制。 (13)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 即属犯罪,可处第 6 级罚款及监禁 1 年。 (14) 获授权人可将根据本条提交的物料摄影
10、或复印。 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第218条条 (第 1 段) 如是犯罪调查必须的,公共检举人、公共检举人助理官员 或官方的司法警察可以在法官的授权下进行证据的查封、 搜查或检查。 (第 3 段) 第一段中提及的授权将根据公共检举人、公共检举人助理 官员或官方的司法警察的要求发放。 第第 197 条条 (第 2 段) 公共机关、或公共或私人组织可以要求对与调查有关的必 要问题的报告。 N/A已颁布 马来西亚CMA 1998 CCA 1997 第第 249 节节 第第 10 节节 已颁布 13 10. (1) 根据搜查、查封以及获取信息和此类的询问后,任 何地方行政官员经过慎重思考认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
11、假设 中有证据显示有违反此法令的犯罪行为的,他可以批准检 察员级别或以上的警察,授权此官员介入控诉程序,(如 必须可强制)进行搜查、逮捕和扣留任何此类证据,他有 资格 - (a) 进入任何计算机内的任何程序或数据,检查其运行, 或进入任何计算机和相关设备或材料,如果他有合理 的原因怀疑其正在或已经被用于违反此法令的犯罪活 动中的; (b) 要求 (i) 有合理原因怀疑计算机正在或已经有此用法的 人员或警察 (ii) 任何负责或与计算机、设备或材料的运作相 关的人员, 向其提供(a)段中要求的合理的帮助;以及 (c) 要求保存在计算机内的信息,可从事务所进入,并 可制作成可以带走的形式,且可视和
12、清楚。 (2) 检察员级别或以上的警察如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假设中 有隐藏或沉淀的证据显示有违反此法令的犯罪行为的,并 且经查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拖延获得搜查令可能影响调查的, 如果经授权,他可以针对假设采取(1)小节提及的任何 权力。- (3) 任何警察如果确信某人涉嫌正在或已经违反了此法律 的,可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拘捕,任何违反此法 令的罪行在刑事诉讼阶段将被视为可被拘捕的犯罪。 新西兰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 (Cap 68, 1985 Rev Ed) (68 章,1985 Rev 传唤到法院制作文件或其它物品传唤到法院制作文件或其它物品 58. (1) 任何时候, 如果法庭或警察认为一些文件
13、或物品 的制作对调查、质询、审讯或其它诉讼程序很必要或值得 刑法典刑法典(第第 224 章章,1985 Rev Ed) 法律规定制作文件的人不履行为公法律规定制作文件的人不履行为公 已颁布 14 Ed)的, 此类法庭可以发放传票或此类警察一份书面命令给 拥有此文件或物品的人,要求其参加或制作或在传票或命 令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制作: 务员制作此文件的法律责任的务员制作此文件的法律责任的 175. 任何人,一旦被合法要求向公 务员制作或交出文件, 如果故意不 制作或交出的, 将被叛处 1 个月监 禁或 500 新币罚款,或两项并罚,另 外, 如果此文件是为司法法庭制作 或交出的, 监禁期限将延长至
14、6 个 月, 或 1000 新币的罚款, 或两项并 罚. 泰国计算机犯罪法案 B.E. 第第 16 节节. 如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违反此法令的罪行可能发 生时,且计算机数据是或被认为是此罪行的证据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混凝土外加剂企业生产流通条件基本要求混凝土外加剂企业生产流通条件基本要求 编制说明编制说明 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2 (一)(一) 、工作简况、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 2016 年流通行业标准 项目计划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
15、16】828 号)文件的要求, 混凝土外加剂 企业生产流通条件基本要求列入了标准制定计划。 2、起草单位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是本标准的负 责起草单位。 参加起草单位有:江苏博特新材料股份公司、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润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同成建筑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晶、左彦峰、郭群、冉千平、李乐民、王仁元、侯维红、 钟佳墙、张庆欢、沈冰、马旺坤、王冬、杨国武、朱立德、郭翠芬、胡萍、张 建、师刚领、安立军、谌凡 3、主要工作过程 (1) 、开展调研工作 网上查询国内混凝土外加剂生产企业概况。发函调研生产企业的
16、生产规模、 产品规格、产品使用情况等。 从调研结果看,我国除海南、青海、西藏外,其余各省均有外加剂生产厂, 但在各省市分布是不均匀,少的省市只有 12 家,多的近 20 家。这些工厂主 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湖北、广东等地。调研的厂 家中北京有 19 家、上海 6 家、天津 16 家、河北 8 家、江苏 13 家、山东 10 家、 湖北 12 家、四川 7 家。北京地区的总产量 12390 吨、上海 12648 吨、天津 25500 吨、河北 10310 吨、江苏 12522 吨、 山东 19100 吨、广东 16378 吨、湖 北 16705 吨、四川 13850 吨。
17、年产 500 吨以下的 58 家约占总量的 40%,年产 5011000 吨的 33 家占 24,10012000 吨 22 家占 16,20013000 吨 13 家占 10,30014000 吨 9 家占 9,40015000 吨 3 家占 2,5001 吨以 上的 6 家占 4。从年产量来看,外加剂生产厂大多为小型企业(1000 吨/年) ,占 60以上,大型企业 (5000 吨/年) ,仅占 4,其余为中型企业 3 (10015000 吨)占 32。从地区分布来说,主要分布在河北、山东、江苏、 浙江、广东等大城市与沿海地区。由于中国建筑市场十分庞大,全世界水泥产 量的一半以上消耗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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