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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反思与先验幻象:试论萨特的“道德存在论”_黄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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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值、反思与先验幻象:试论萨特的“道德存在论”黄 笛*内容提要:本文探讨萨特的前期哲学中现象学存在论的伦理维度。借用伯纳德威廉姆斯的道德心理学观念,本文将萨特的主体性哲学解读为一种非道德化的道德存在论,即这样一种有关主体性存在方式的描述性理论,它以一种与道德生活的自我诠释保持恰当怀疑距离的方式阐明道德生活,同时为伦理批判提供理论基础。在第二节和第三节,我通过对萨特和舍勒的对照解读分析萨特的道德存在论的理论来源及其理论特质,尤其是其非道德化特征的确切含义。这一分析将集中于价值和主体性的关联。第四节探讨从萨特的道德存在论引出的伦理批判,尤其聚焦伦理生活的一种自发的自恋倾向,剖析其存在论根源并讨论其
2、克服的可能性。关键词:萨特价值规范性主体性道德存在论反思 我不信任直接性的道德,那里有太多的自欺,太多温吞的无知。萨特*作者系比利时鲁汶大学哲学博士,现为北京大学哲学系博雅博士后。研究重点为自我意识、规范性和想象等论题。价值、反思与先验幻象:试论萨特的“道德存在论”133一、导论在存在与虚无的“结论”的最后一部分,萨特写道,“存在论就其自身而言不能给出道德的指令。然而它让人隐约看到一种负责任地面对处境中的人的实在的伦理学将是什么样子”。存在与虚无是一部关于“现象学存在论”的书,其中论述的重点在于“人的实在”的存在方式。这部书不是伦理学,而是一部可能的伦理学著作的序曲:在全书的最后,他预告了探讨
3、道德问题的“下一部著作”。不过,这部著作始终没有完成:萨特在 1947至 1948 年间留下了数百页的伦理学笔记,这些笔记直到他去世后才出版。如何理解现象学存在论和伦理学的关系?一方面,存在论探讨的是“人的实在”的存在方式,它不直接回答“人应该如何生活?”“何为美好生活?”这样的伦理学问题。但另一方面,对伦理学问题的回答要建立在现象学存在论的基础之上,因为只有首先洞察了人的具体存在方式,在探讨伦理问题时才不会太轻易地沉湎于不切实际的臆想,才能“负责任地面对处境中的人的实在”。不难看出,这里存在论与伦理学的关系和某些当代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中心理学和伦理学的关系大体一致:对我们的伦理生活的负
4、责任的阐明和辩护有赖于恰当的道德心理学。道德心理学不等同于道德化的心理学:能够阐明和辩护我们的伦理生活 Jean-Paul Sartre,ltre et le nant,Paris:dition Gallimard,1943,p.720.中译文参考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杜小真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14 年版,第 754 页。译文有修改。以下引用该书时将先后给出原文和译文页码,译文多为笔者自译。Jean-Paul Sartre,Cahiers pour une morale,Paris:dition Gallimard,1983.但波伏瓦在 1947 年出版了两歧性的道德(Sim
5、one de Beauvoir,Pour une morale de lambigit,Paris:dition Gallimard folio,2003)一书。波伏瓦在书中明确地将自己的思考和存在与虚无中的现象学存在论联系起来,而且其思想和萨特在同时期写作的伦理学笔记在很多地方非常契合,不妨将波伏瓦的这本小书视为萨特波伏瓦式的存在主义伦理学的纲要。当然,在亚里士多德本人那里,伦理学与心理学的关系依赖于自然目的论框架下的所谓“功能论证”,而这一论证所诉诸的“人的自然”的观念在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中是没有位置的。我们所说的“大体一致”不是在这种心理学为伦理学“奠基”的意义上。伯纳德威廉姆斯(Ber
6、nard Williams)令人信服地展示了包括亚里士多德版本在内的种种奠基努力的失败,但在威廉姆斯看来,对奠基方案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心理学的伦理意义的否定,恰恰相反,它向我们敞开了在当代语境下亚里士多德主义伦理学的核心洞见。134外 国 哲 学的心理学不一定是为辩护道德“量身定做”的心理学。在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看来,在当代语境下恰当的、理智上诚实的道德心理学不应是道德化的:它不应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样直接在心灵中设定某种道德的禀赋。相反,道德应该被放回到生活之中,放回到具体的人的心灵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应该不带幻想地考察道德在具体的个人心灵生活和共同体社会生
7、活中的角色和功能,由此出发来探讨道德之所是和道德之可能。这意味着我们的理论的视角与道德本身的视角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因为道德倾向于将自身理想化,在道德自身的视角中,道德禀赋通常被设想为某种超自然、超社会的东西,某种根植于人的心灵但彻底超越了人的处境的东西。因此,一种非道德化的道德心理学应尽可能少地包含来自道德理想本身的预设,亦即尽可能多地建立在对道德以外的人类生活的观察之上。同时,作为道德心理学,这种来自(一定程度上)非道德视角的对伦理生活的阐明应该是对伦理生活之可能性的某种辩护,换言之,这种阐明一旦为伦理行动者所了解和吸收,应该能够坚固而非摧毁行动者对其伦理生活的信心。现象学存在论和伦理学的关
8、系与此类似。一方面,存在论旨在阐明伦理生活,但并不企图直接给出某种伦理规范。存在与虚无在阐明伦理生活上的贡献,可以分为一般的和具体的两个层面。在一般层面上,它力图对价值作为一种人的现象的所予方式有所揭示,亦即展示出价值和人的存在方式的关联。在这一层面,我们谈论的是一切价值作为价值的共同之处,这是狭义上的现象学存在论的任务。由此出发,我们还可以对种种不同的具体价值和具体的人的存在方式给出基于存在论洞见的描述,这一工作萨特称之为 比如,柏拉图的灵魂三分说就是为辩护道德而“量身定做的”,就此而言是“道德化的”。威廉姆斯说:“离开了伦理的考量和有关性格与动机的某些具有伦理意涵的区分,柏拉图的灵魂图示是
9、无法理解的”(Bernard Williams,Shame and Necessity,Berkeley: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p.43)。具体而言,理性之所以被认为是灵魂中更高的官能,完全是由于这一灵魂学说须为之做出辩护的道德理想而做出的设定。如无特别说明,本文并不严格区分“道德”和“伦理”。这是为了与萨特对这个概念不加区分的使用相一致。参见 Bernard Williams,Making Sense of Human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p.67-69;Trut
10、h and Truthfulness,Princeton and Oxfor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2,pp.22-27。价值、反思与先验幻象:试论萨特的“道德存在论”135“存在主义精神分析”。“存在主义精神分析”着眼于具体的人的存在方式,或者说具体的人面对自己的存在的方式。它是一种“道德的描述,因为它向我们给出的是人的种种不同筹划的伦理意义”。它是从现象学存在论的土壤上生长出来的,是后者的延伸和具体化,就此而言可被视为广义上的现象学存在论。另一方面,无论狭义的还是广义的现象学存在论都是非道德化的。它和威廉姆斯的道德心理学一样,邀请我们对道德的理想化倾
11、向投注一种怀疑的目光,邀请我们加入到利科所谓“怀疑的诠释学”的传统之中。这种怀疑表达了对道德的自身理想化倾向的潜在欺骗性的一种态度:用威廉姆斯的话来说,如果说科学多多少少还有可能就是它看起来所是的那个样子,“伦理思考绝无可能完完全全就是它看起来所是的样子”。因此,我们有理由将萨特的关于“人的实在”的现象学存在论刻画为一种非道德化的道德存在论。和威廉姆斯的非道德化的道德心理学一样,它要在两个看似难以兼容的要求中间求得平衡:一方面它应阐明并尽可能地辩护我们的伦理生活;另一方面,它应与伦理生活的某些自发倾向保持恰当的距离,对伦理思考“看起来所是的样子”保持恰当的怀疑。简言之,它须在伦理生活的内和外之
12、间保持一种绝非容易的平衡。那么,伦理思考看起来是什么样子?它又为什么不可能完完全全就是它看起来所是的样子?一种贯注了怀疑目光的道德存在论又如何能够在阐明伦理生活的同时为之提供某种辩护即便是某种批判性的辩护?本文尝试考察萨特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以此提供一种对萨特的道德存在论中更具当代价 关于存在主义精神分析的理论纲要,见存在与虚无第四部分第二章。萨特的存在主义精神分析并不止于理论构想,他所撰的关于波德莱尔、马拉美、热内等法国作家的专论,便是这一研究方法的实践。参见 Jean-Paul Sartre,Baudelaire,Paris:dition Gallimard,1947,中译见波德莱尔,施康强
13、译,收于萨特文集第七卷,人民文学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177311 页;Mallarm,la lucidit et sa face dombre,Paris:dition Gallimard,1946;Saint Genet,comdien et martyre,Paris:dition Gallimard,1952。萨特:存在与虚无,第 720/754 页。Bernard Williams,Making Sense of Humanity,p.68.Bernard Williams,Ethics and the Limits of Philosophy,London and New Y
14、ork:Routledge,2006,p.135.136外 国 哲 学值的部分的理论重构。需要说明的是,篇幅所限,本文的考察将限制于狭义的现象学存在论,聚焦于一般而言的价值现象及其与人的存在方式的关联。二、从价值感知到规范性视域(舍勒与萨特)关于价值的伦理思考看起来是什么样子的?从现象学的角度,我们应当区分前反思的经验和反思的思考。因此,上述问题可被进一步拆分为:(1)前反思的价值经验看起来是什么样子的?(2)关于价值的自发性伦理反思,亦即从道德本身的视角出发对价值的伦理反思,看起来是什么样子的?针对(1),我们可以从萨特的著作中重构出以下回答。价值经验是我们的前反思世界经验的一部分。价值可以
15、在(意向性)情感中被直接给予。如此被给予的价值一方面是对世界的回应,和一般知觉类似,是对世界的揭示。既是对世界的揭示,自有其被动性,受到世界之所是 本文不试图对萨特的道德存在论给出整体性的重构和辩护,笔者也不认为我们必须要么整体地接受萨特的体系,要么整体地拒绝它。在这一体系中最为批评者诟病的莫过于存在与虚无第四部分第一章对自由的论述。萨特在这部分文本中对伦理生活中自由决定和创造性的强调很容易让人以为,价值完全是个体的自主、随意的选择,完全不受任何个体以外的约束。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一种完全不受约束、被选择项不为其提供任何根据的选择,我们已经无法将其理解为一种选择,正如一种完全出自个体的随意、
16、此外毫无根据的价值,我们已经无法将其理解为价值(参见 Charles Taylor,“Responsibility for Self”,in Free Will,ed.by G.Wats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2)。然而,这种看法是和存在与虚无第二部分关于意识基本结构的论述相冲突的。按照后面这种更为审慎的理论,价值属于意识(或主体性)的基本结构,二者具有同等本源性,离开价值就没有主体性,是否感知价值、将何物感知为何种价值绝非随意选择或创造的结果。本文以下的论述将聚焦于这种更为审慎、在哲学上也更有吸引力的理论。上述两种理论之间的冲突自然引出一个诠
17、释上的问题,即如何处理存在与虚无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第一章(中某些表述)之间的张力。有的学者(如 Alain Flajoliet)主张将二者尽可能地切割,认为前者才是真正的现象学存在论,后者则表达了萨特某些个人化的“形而上”体验和信念,不具有普遍性和学理的严格性(参见 Flajoliet,La premire philosophie de Sartre,Paris:Champion,2008,pp.34-35,826-827;“Sartres phenomenological anthropology between psychoanalysis and Daseinsanalysis”,Sar
18、tre Studies International,161,pp.40-59)。另一种更为温和的方案是从第二部分的立场出发来修正第四部分中某些过度的、极端的表述,从而尽可能地将后者纳入现象学存在论的框架之内。笔者采取后一方案,但这一诠释上的问题并非本文主题。价值、反思与先验幻象:试论萨特的“道德存在论”137的约束,有恰当与否的问题。另一方面,价值之存在是一种“应当存在”,包含着一种“要求”,一种对行为的引导,承认某事具有价值就是认可某事应当存在、值得被追求,感知价值就是感知到一种要求。这些对前反思价值经验的基本描述算不上创见。现象学传统中,在萨特之前,胡塞尔和舍勒都给出过类似的描述。不同哲学
19、家之间的分歧出现在下一步,即如何在反思层面定位和理解前反思的价值经验。在上述基本描述中,我们提到了价值经验和知觉经验的类似。基于这种类似,胡塞尔引入了价值感知(Wertnehmen)一词来指涉前反思经验对世界中的价值特性的直接把握。在反思层面上的一个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这一类比,或者说,我们在对价值的反思理解中可以多大程度上借鉴乃至挪用我们对知觉的反思理解。在以上提到的三位哲学家中,舍勒是将知觉经验和价值经验的类比贯彻得最彻底的;在他看来,知觉经验的超越性、客观性和真理性在价值经验中都有不折不扣的对应物。舍勒的理论可以说是对从道德本身的视角出发的伦理反思的一种直接的系统化;换言之,我们可以将
20、舍勒的理论视作对(2)的一种系统化的回答。一种坚持价值经验与知觉之类比关系的伦理思考必须回答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价值感知为何总是伴随着一种“应当”的意识。毕竟,一般知觉并非如此。换言之,它必须澄清价值与其规范性的关联。舍勒区分了价值、理念性的应当(ideales Sollen)和规范性的应当(normatives Sollen)。规范性的应当即是命令(Imperativ)。舍勒认为,价值是在价值感知(Wertnehmen)中“自身直观地被给予的,或者必须回溯到这样一种被给予性上”。就其直观性和直接性而言,价值感知类似于对外物的知觉,先于理智判断且为后者的条件。不仅如此,价值在舍勒这里是一种 Je
21、an-Paul Sartre,Esquisse dune thorie des motions,Paris:Le Livre de Poche,2000,pp.106-107;Carnets de la drle de guerre,Paris:Gallimard,1983,p.69.Jean-Paul Sartre,Carnets de la drle de guerre,p.114;Cahiers pour une moral,p.262.萨特:存在与虚无,第 7577/6870 页。Max Scheler,Der Formalismus in der Ethik und die mate
22、riale Wertethik,Vierte Auflage,Berlin:Francke Verlag,1954,p.37.138外 国 哲 学“原初被给予性”,既不依赖于先行的认识行为,也不依赖于先行的欲求及实践行为。价值分为两类:正价值和负价值。正价值的存在本身也是正价值,负价值的存在本身也是负价值;反过来,正价值的不存在本身是负价值,负价值的不存在则是正价值。然而,价值本身是无关实存(Existenz)的,价值与实存的关联依赖于理念的应当。理念的应当表达于以下两个“公设”:“一切具有正价值的都应当存在,一切具有负价值的都不应当存在”。由此二公设以及价值本身的实存无涉性可以得出:理念的应
23、当奠基于价值,而非相反。若只给定某一正价值,还不能得出相应的理念的应当,只有当此正价值同时被认为不存在时,才有相应的理念的应当,即对正价值不存在这一事态的消除(换言之,对于已经存在的正价值,没有相应的理念的应当;对于负价值则相反)。由于正价值的不存在本身是负价值,因此理念的应当“指向的是负价值的排除,而非正价值的设定”。换言之,“但凡应当之事,根本从来不是善的存在,而是恶的不存在”。舍勒这一番关于价值和理念的应当之关系的论述,其要点在于“应当”的否定性特征,以及,与其相对的,价值的无关乎实存与否的肯定性。正因为价值是一种无关实存(或者:超出实存)的肯定与充盈,“应当”不涉及价值本身,而只能涉及
24、其与实存的关联,且是以否定负价值的方式。理念的应当相对于价值已是一种否定性,但相对于规范性的应当则又是肯定的、奠基性的。“一种理念的应当,如善应当存在,当对其内容的体验与其在欲求之中可能的实现联系到一起时,则成为要求”;要求便是规范性的应当。换言之,理念的应当本身不具有规范性力量,不依其本性而与我们的欲求和 Max Scheler,Der Formalismus in der Ethik und die materiale Wertethik,Vierte Auflage,p.215.Ibid.,p.221.关于舍勒对价值与存在之关系的看法,参见张任之:质料先天与人格生成对舍勒现象学的质料价值
25、伦理学的重构,商务印书馆 2014 年版,第 201210 页。舍勒一般而言区分实存(或此在)和存在,价值与实存无涉但属于存在(Sein)。但此处舍勒似乎并未严格区分两个术语,而是在“实存”的意义上使用“存在”。Max Scheler,Der Formalismus in der Ethik und die materiale Wertethik,Vierte Auflage,p.221.Ibid.,p.223.Ibid.,p.224.Ibid.,p.225.价值、反思与先验幻象:试论萨特的“道德存在论”139意愿相关;而只有当这一层关联建立起来,理念的应当才产生规范的应当。但这一关联的建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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