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41号建议的答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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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15-07-22【实施日期】2015-07-22【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41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5第171号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医保药店经营非药品限制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定点药店是为了便于参保患者购药,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国家对规范定点药店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文件。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明确了审查和确定定点
2、药店的原则、资格和条件。2000年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规定了定点药店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要求,个人账户(即医保卡内的资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因考虑参保人员就近购药的需求,以及药店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多数统筹地区对定点药店采取了“宽进严管”的方式,加大日常监管。到2014年末,全国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已达19.4万家,基本上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也为零售药店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就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类商品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医保
3、部门在国家层面对定点药店的经营范围亦未做明确规定,各地根据当地药店的数量、规模、服务人群、经营状况等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做出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规定。如:四川省成都市医保管理部门,要求定点零售药店不得销售与药品无关的商品;其他省份部分统筹地区也有类似的要求,目的是从源头上把控医保基金支付风险。有些统筹地区(如吉林省全省和江苏省苏州市)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在定点零售药店安装摄像头,实现医保实时监控,就没有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做出特殊规定。地方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包括经营范围要求)的探索,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制度的逐步实现以及门诊统筹、持卡结算
4、的快速推进,一些定点零售药店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放松了对自身的管理和约束,出现了不规范管理、违规售药的问题,部分零售药店将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甚至生活用品,串换为医保目录内的药品销售给参保人员,严重违反医保管理规定,骗取了医保基金,有的已被央视等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到基金安全。所以,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了要求严格限定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的建议和提案。因此,地方医保部门进一步细化定点准入或退出条件,加强服务协议管理,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管,如苏州、徐州在药店安装了进销存管理系统,在医保部门安装了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实时监控药店的售药、刷卡行为;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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