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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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6-03-17【实施日期】2016-03-17【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公通字2016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公安部对1997年印发的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公安部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纪依法的原则。第三条 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负的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负的次要领导责任。第四条 公安机关各级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
3、一的,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并视情追究其他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追究纪检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问题及苗头,不闻不问,放任不管的;(二)发生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或者职责范围内“四风”问题突出、顶风违纪的;(三)因工作失职,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本单位、本部门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本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
4、标、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中发生严重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有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事)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和命令,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在重大安保工作中,因工作不力而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既定工作目标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重大、复杂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擅自作出决定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四)对明显违法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决定和命令,不按规定提出拒绝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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