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2号建议的答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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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15-07-01【实施日期】2015-07-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2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5第51号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我国自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国务院始终把建立省级统筹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发布以来,各地加快了统一和规范养老保险制度步伐,原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在总结各地做法和经验基础上,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
2、部发20073号),进一步明确了省级统筹标准,具体包括“六统一”,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统一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省级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截至2009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了省级统筹办法,全面建立了省级统筹制度。目前,各地省级统筹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但也有个别省份省级统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如有的省份企业费率尚未统一,基金管理方式尚不规范。近几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有针对性地加大了对地方的检查督导工作力度,促进各地省级统筹办法不断完善和实施到位,切实发挥省级统筹的
3、功能。同时,以推动省级统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统一,研究探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制度,加强全国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养老保险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和经办服务能力。二、关于制定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走的是一条由县级统筹起步,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的路子,在一定时期存在着政策不统一、地区间抚养比差异较大、部分结余基金分散在市县、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责任不清等问题。从地方累计结余的基金情况看,分布不均匀的问题突出。截至2014年底全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3万亿元,一半集中在东部几个省市;由于抚养比不同,东部少数几个省企业费率较低。地区间
4、养老保险负担畸轻畸重和基金收支不平衡成为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实行全国统筹以适当均衡负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推进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任务。实行全国统筹对于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增强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适应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并将其纳入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统筹研究,开展了专项课题研究,进行基金模拟测算,对全国统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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