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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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14-05-20【实施日期】2014-05-20【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城函2014第29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风景名胜区监管,提高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现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制度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服务管理和形象宣传等,详见附件。二、检查时间2014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三、检查
2、对象抽查近3年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疑似新增建设图斑较多、有待现场核查的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涉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及其他随机抽取的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抽查我部关于2013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建城2013135号,以下简称通报)中责令限期整改的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对不达标的进行复查。四、检查人员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及专家。五、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4个等级。对未按通报要求进行整改或复查验收结论仍为不达标的风景名胜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情节严重、问
3、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风景名胜区,依照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六、有关要求(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通报要求,跟踪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及时将整改进展情况和结果报我部城市建设司。(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对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评分表(见附件)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做好有关工作。被通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整改工作。(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公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联 系人:王开电话:010-58934062传真:010-58933014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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