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请报送2012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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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13-05-08【实施日期】2013-05-08【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请报送2012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建质质函2013第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请你们将2012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填写附件表格(可在网站下载)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送我司。联系人:范宏柱 王金来联系电话
2、:010-58933293(传真)附件:1.2012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2.2012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二3.2012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二一三年五月八日附件1:2012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填报部门(公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填写人: 责任主体序号处罚项目对责任单位处罚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起数处罚总金额(万元)建设单位1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3、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4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6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7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4、%以下罚款8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9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小计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条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小计设计单位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条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2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设计条例第四十条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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